2026年4月28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郭志先、时任董事长邵建东,时任总经理李洁,时任财务总监李武鹏、秦钲懿,时任董事会秘书牟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查,康欣新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时间跨度长达六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182号)的相关规定。
由于违规行为跨越多个任期,监管部门对前后多任高管进行了追责:
姓名 | 时任职务 |
郭志先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邵建东 | 时任董事长 |
李洁 | 时任总经理 |
李武鹏 | 时任财务总监 |
秦钲懿 | 时任财务总监 |
牟儆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山东证监局认定,上述人员对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负责。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康欣新材及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相关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案例简评
这起案例的违规时间跨度长达六年、涉及多任高管,2016年至2021年持续虚增收入利润,跨越了公司不同的经营阶段和管理团队。这种跨年度的持续造假通常不是个别会计核算的疏漏,而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财务舞弊行为。同时决定书明确使用了“虚增”一词,这一表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而非简单的“核算不规范”或“会计差错”。在监管定性中,“虚增”的严重程度通常高于“多计”或“错报”,后续不排除进一步处理的可能性。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根据山东证监局2026年4月28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理,仅作案例分析与合规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