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5日11时35分许,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西坑一街23号的东莞市朗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大朗朗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撕碎机未停机的状态下冒险处理异常工况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起事故共造成王刚1人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王刚死亡原因为意外导致多脏器毁损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1)直接原因
王刚安全意识淡薄,在撕碎机运行中,冒险进入安全防护装置缺失的受料平台处理异常工况,用脚踩蹬受料仓表面的废纸卷时不慎被撕碎机刀盘咬合到肢体卷入撕碎机死亡。
(2)直接原因分析
1、朗逸公司撕碎机未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4、6.1.5、7.1的规定,在可动、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2、朗逸公司在2025年11月22 日组织更换撕碎机减速箱时,作业人员拆除了受料平台防护栏后未重新安装,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第4.1.2条的要求。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取资料和当天天气状况分析,排除人为故意恶性事件,排除其他人员误触遥控器启动撕碎机,极端天气和突发其他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4)间接原因分析
朗逸公司购买二手翻新撕碎机后,设计改造设备受料仓,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撕碎机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王刚)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撕碎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撕碎机操作员长期冒险作业、撕碎机受料平台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缺失的事故隐患。
本起事故暴露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以及属地村(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足等问题。一是小微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式管理,未落实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属地村(社区)委员会再生资源回收一线巡查人员责任心不足、检查不严不实,对小微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监管标准偏低。三是经济发展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监督管理能力偏弱,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 一)村(社区)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坚决筑牢第一道防线
犀牛陂村必须立即健全安全生产巡查闭环管理制度,对再生资源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行为必须建立台账并动态跟踪,形成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动态清零、档案完整可查,对检查“走过场” 、漏报瞒报等问题严肃问责;同时,须全面规范集体土地与物业租赁管理,在合同中载明有关安全生产、非法建设等强制性条款及违约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对违规转租、违法建设等行为立即制止,彻底纠正“ 以租代管” 问题。
(二)行业主管切实履行职责,提升专业监管与规划引领效能
经济发展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压实属地村(社区)管理责任,推动监管力量下沉,指导并监督村(社区)落实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日常巡查,对一线巡查人员再教育培训,明确检查范围、频次和复查要求,建立定期抽查与通报机制,提升检查的精准性和严肃性,发现履职不到位问题适时通报批评。强化行业规划约束力,科学实施总量控制,做好网点布局与空间规划衔接,并依法督促企业履行备案及数据报送义务。要牵头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及时将涉及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各相关部门处理。
( 三)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深化源头治理与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职能,对辖区再生资源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普遍性问题,要开展“ 回头看”,复核排查台账,杜绝以“搬迁”等名义规避整改。农林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抓实集体土地、物业等租赁合同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全面排查承租方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对违规转租、分租要督促限期整改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安全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
经济发展部门要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特点,制定并实施通俗易懂、重点突出的安全宣传与培训资料,牵头编制涵盖典型事故案例、岗位风险辨识、应急处置要领的简易教材和可视化操作指南,由属地村(社区)利用宣传栏、微信群、广播等载体,持续进行安全警示和普法教育,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风险辨识能力和基本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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