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事故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人,建议对2家单位和3名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实际追究刑事责任1人,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但未见公开,且被处罚人未直接缴纳法院,后通过向黎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
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
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生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
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在客栈内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时人员无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陆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黎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梦幻肇兴客栈为民宿,火灾事故发生在0时56分许,事故性质定性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对客栈智能电表进行数据提取分析,从数据证实存在三相用电负荷不均衡的问题:2023年8月18日1时至1时15分之间发生供电侧掉电;8月17日、18日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说明三相用电负荷不均衡;A相电压整体偏低,17日10时18分46秒至11时9分30秒发生失压现象,失压时刻电压值为168V,B、C相电压基本稳定;17日21时45分以后用电量增加,C相电流明显增大,说明有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多台用电设备同时使用。并在“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中指出“低压供电电压质量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偏离规定值最高达到18%。”,但未明确火灾事故与供电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从闻到异味,到发现起火中间间隔近三个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