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印花税政策梳理.
(一) 《印花税法》较《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二) 印花税重点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
(三) 印花税近期税收征管趋势
二、 典型业务承接注意事项及案例分享
(一) 印花税常见涉税风险点
(二) 日常经营合同涉税要点
1. 买卖合同
2. 租赁合同
3. 技术合同
(三) 特殊业务税务处理
1. 集团资金池
2. 变更签约主体
3. 企业重组
(四) 税务争议
三、 专家答疑
四、 总结
一、 印花税政策梳理
(一) 《印花税法》较《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印花税法》于 2021 年出台,并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应税合同名称及税率变化
新《印花税法》依据最新《民法典》,对合同名称进行规范梳理,采用与民法典一致的表述重新分类并更名。同时,对部分合同税率进行了下调,如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从 5%降至3%,勘察设计、运输合同等税率也适度下调。

除名称和税率调整外,新印花税法还对部分合同类型进行了细分,典型如产权转移书据,对其税目予以细化和明确。其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税目的税率也有所下调。需注意的是,产权转移书据中包含使用权相关内容,如土地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均归入此类。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印花税法》从法律层面对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进行了明确,即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或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合同的变更、修改:在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当事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变更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为准。对于约定价款调节机制的合同,属于未列明合同金额的合同,则以实际结算金额为计税依据。
合同解除与违约: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立应税凭证之时,因此,合同在签署后因各种原因解除,不影响印花税的征缴。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未将违约金、罚金等作为合同的计税依据,因此,违约金、罚金等不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取消尾数规定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

明确说明了纳税期限

(二) 印花税重点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2022 年 22 号公告主要有两方面明确内容。其一,针对合同纳税人认定,在委托贷款情形下,明确纳税人为受托人与借款人。此前,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存在争议,因印花税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征收,民间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征,而委托贷款中银行类似中介,资金源于企业,故是否征税存疑。此次 22 号公告通过规定纳税人,明确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及受托人(一般为银行)需缴纳印花税。其二,对于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过去实务中争议颇多,对何为“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看法不一,22 号公告通过列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境外书立具体情况

企业管理合同时,先按印花税法对合同分类,明确合同双方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及资产使用地、服务发生地(判断是否完全在境外),以确定纳税义务。 需注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数,如境外设计师入境提供服务导致服务不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需持续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向业务部门提示风险,避免税务风险。
境外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除了纳税义务判定难,实操中纳税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也一度不明确。《印花税法》实施至今,相关法规已对这些问题逐步规范。
纳税时点:境外企业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可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具体由各省市税务局规定。以上海为例,境外机构原则上按次申报,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频繁签约且申报困难的可按年申报,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广东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按季申报选项,为高频交易企业提供更多灵活性。
申报地点:依据 2022 年 14 号公告,境外单位可通过境内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向代理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无代理人的需自行申报,申报地点按合同类型确定,即买卖合同向资产交付地、服务合同向提供方或接受方所在地、不动产买卖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计税依据的突破:《印花税法》及 22 号公告改变了 “合同签订即征税、不退税” 的传统规则。若合同金额因补充协议变更而减少,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抵免。这一调整为结算金额变动的合同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即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金额减少,可享受退税或抵免优惠。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
2024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 14 号公告,对企业改制重组的优惠政策意义重大,主要聚焦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减免税优惠,涵盖三大类应税合同或凭证。
营业资金账簿: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非国务院特批的债转股、经评估增加的金额、其他会计科目转增的,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两企业合并后,若合并前各自营业账簿已完税,且合并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无新增部分,便不用重复缴税。
各类应税凭证:改制重组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重组后由新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且计税依据未变更的,若此前已缴纳印花税,则无需重新缴纳。
产权转移书据:符合特定条件的改制重组产权转移书据,可免缴印花税。14 号公告针对不同的重组类型,明确了适用条件及相关重组安排的定义,界定了政策适用范围。
【专家补充】重组改制中,还有两个注意事项。一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产权转移书据可免征印花税,但政策对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 的定义未包含母公司与分公司。尽管两者同属同一法人主体,资产划转未超出法人范围,但其是否适用免税仍存在实务争议,各地税务机关观点不一。二是重组改制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无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明确适用范围为 “依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公司”,境外注册的外国公司不在此列。
(三) 印花税近期税收征管趋势
税收征管趋势中,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手段及关注重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通过发票信息排查风险,例如企业开具建筑工程、租赁、设计等发票,却未对应申报相关合同印花税,易成为疑点。
2.借助其他税种信息比对发现问题,比如企业所得税申报了广宣费却未申报广告合同印花税,财务报表显示有借贷资金却未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均可能被纳入风险排查。
3.聚焦核定征收的合规性,过去部分企业以核定方式申报印花税存在合规瑕疵,这也是当前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二、 典型业务承接注意事项及案例分享
(一) 印花税常见涉税风险点
企业生产经营中,印花税属小税种,因税率低、涉税金额通常不大,但涉及场景广泛,易因管理疏漏产生风险。
未就具有应税效力的凭证纳税:部分企业对 “应税凭证” 范围理解不足,《印花税法》明确电子凭证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订单、要货单、结算单等均属应税凭证,而非仅传统书面合同。实务中,企业多以账载金额(收入、成本等)估算印花税,虽降低了遗漏风险,但仍需确保所有应税凭证均纳入管理。
混淆应税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印花税法》与《民法典》对合同性质的界定相互衔接,但若企业对合同是否应税存在歧义,易漏缴税款。例如,部分制造业企业遗漏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反映出税务管理仍有提升空间。
延期纳税:常见于两种情形,第一种,企业以账载金额分期计提印花税,未按合同全额及时申报,与权责发生制核算冲突。第二种,合同签订后因业务未开展、未执行等理由拖延申报,如多年前签订的大额建筑合同未及时缴税,导致逾期。
计税依据不合规:《印花税法》规定,增值税单独列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但实操中存在争议。例如,合同仅列总金额及税率、未单独列明税额,或增值税额在附件中列明,而非合同正文。此类情况可能因不符合 “单独列明” 要求,引发税企争议,建议企业按法规规范合同条款,避免多缴。
未及时掌握税率下调或应税合同而多缴纳税金:因对免税范围或应税合同定义掌握不清,部分企业对非应税合同,如非货运、非财产保险合同误缴印花税,反映出税务管理存在漏洞,需精准区分应税范围以合规纳税。
(二) 日常经营合同涉税要点
1. 买卖合同
根据印花税法,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实操中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较小。
问题一:企业员工通过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购买办公用品并报销,企业是否需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分析要点:先进行合同书立主体判定,员工以个人账号在电商平台下单,电子订单的书立人通常为员工个人,而非企业。其次,进行权利义务归属判定,印花税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应税凭证征税,核心在于确定订单的权利义务人。若电子订单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员工个人,即使企业报销并取得发票,发票本身不直接证明企业为合同主体,则需结合主体性质判断纳税义务。《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与电商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免征印花税。若订单书立人或权利义务人为个人,企业可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此类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实务现状:多数企业以账载金额估算印花税,未针对此类零星采购合同单独核查,可能忽略相关税务规划。
问题二:企业线下从零售方购买办公用品,未签订购销协议但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需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分析要点: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应税凭证,这是明确共识。若企业仅通过线下采购取得发票,未签订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购销协议,由于缺乏印花税应税凭证,如合同、订单等,企业可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无需就此类交易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结论:仅凭增值税发票而无购销协议的线下零星采购,企业有合理依据争取不缴纳印花税。
问题三:《印花税法》明确总分公司间具有调拨性质、不具合同性质的协议不征收印花税,那么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间的购销,能否参照此规定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背景:A、B、C 为关联企业,在 A 售予 B、B 再售予 C 的交易中,双方未签订常规购销协议,但存在增值税发票、出入库确认单、结算单据等。税务机关发现 B 公司印花税申报的计税基础小于应税收入与营业成本之和,提示漏报风险,核查后确认漏报部分为关联交易抵消的采购(营业成本)与销售(营业收入)。
案例分析:根据 2009 年国税函〔2009〕9 号文,企业集团内平等法律主体间具有合同性质的供货结算凭证,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仅明确总分公司间调拨性质凭证不征税,未包含集团内关联子公司间交易,因此 B 公司若为查账征收,主张关联交易抵消部分不缴税的政策突破难度较大。
若 B 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税,且会计处理中已抵消关联交易导致营收、成本不包含该部分,存在争议点。部分地方税务局以审定审计报告中的营收、成本为计税基础,可能认可抵消后的数据,即关联交易抵消部分不计入印花税计税基础。
结论:关联企业间无协议但有交易单据的,查账征收下漏报风险较高。核定征收时需与主管税务局确认,以审定的营收、成本是否包含关联交易抵消部分为准。
2. 租赁合同
问题:租赁合同印花税申报中,租金收入与印花税计税依据存在差异时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其他业务收入中的租金收入远大于印花税申报的租赁收入计税依据,税务机关质疑其是否少缴租赁合同印花税。企业解释称,该租金收入对应融资租赁合同,已按借款合同税率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且因有大额借款合同缴税记录,未被进一步追问。但实际情况是,企业签订的为一般经营租赁合同,仅因 2022 年起适用新租赁准则,会计上按融资租赁处理,便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税,存在较高风险,若税务机关核查合同及发票,易发现按借款合同缴税的理由牵强。
拓展:制造业企业需注意班车相关合同的定性,若为班车租赁合同,需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若误判为运输服务合同,可能导致漏缴。
结论:印花税计税需以合同实质为准,仅因会计处理方式变更,如经营租赁按融资租赁核算,而适用其他税目缴税,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企业需准确区分合同性质,如班车租赁与运输服务,避免漏缴。
3.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企业咨询较多的合同类型,其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印花税法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但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此类属 “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对于印花税法未明确技术合同定义,企业可参考《民法典》中对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定义进行校正。
1989 年国税地字 3 号文明确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类。其中技术转让合同争议较少,涉及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等,如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IT 专利实施许可等。目前,技术服务合同争议较多,该文件定义为 “一方委托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实施方案及指导” 的合同,但此定义基于 1989 年时代背景,与当前技术服务场景存在差异。
举例:“转接技术服务协议” 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技术合同?
案例背景:合同内容显示,服务提供方为用户提供两类服务。前期搭建适配用户生产环境的平台,含网址推送、登录权限配置,并基于用户需求在平台或软件上进行定制化开发及场景设置,后期提供软件运维及定期升级服务。
服务提供方观点:平台及软件所有权归己方,仅提供使用权限,如网址、账号密码,前期搭建、定制化开发及后期运维升级均不属技术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接收方观点:前期环境搭建、部署不涉及技术,但后期软件运维、升级属于技术服务范畴,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核心矛盾:双方对合同是否构成 “技术合同” 存在分歧,导致印花税缴纳义务无法统一认定。
结论:该 “转接技术服务协议” 被认定为应税技术合同的可能性较大。首先,合同名称明确为 “技术服务协议”,且条款中涉及 “软件升级”“需求解决方案”“解决生产经营场景问题” 等表述,易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技术服务范畴。若合同中的两项服务,前期环境搭建与后期技术转接服务密不可分,如前者为后者的前提,则需就整个合同缴纳印花税。若可单独拆分,企业或有争取部分不征税的空间,但实操中难度较高。
此外,实操中争议较大的技术服务合同还包括,企业与集团或总公司签订的信息系统管理综合服务合同。ITO(信息技术外包)合同、软件系统使用权合同等,均需关注是否落入技术合同征税范畴。
(三) 特殊业务税务处理
1. 集团资金池
资金池借款合同常见于大型跨国企业或集团公司,通常涉及委托方、银行、借款方三方,合同可能约定集团内最高借款额度,或成对主体间的额度,如 AB、CD 成对,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
问题一:资金池借贷是否属于应税合同?
根据印花税法及 22 号公告,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缴纳印花税。判断资金池借款合同是否应税,需参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按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等代为发放贷款。实操中,部分税务局认为,若资金池模式为 A 公司将资金集中至银行,银行再划付给需用钱的 B 公司,符合委托贷款定义,因此 A 公司(出资方)与银行需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因资金池交易频繁、金额大,若逐笔缴税会加重税负。部分地方税务局允许参照[88]国税地字第 030 号文件,对约定最高额度的资金池合同,按最高额度一次性缴纳印花税。在合同期限及额度内的资金借贷,无需重复缴税。
2. 变更签约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变更时,已缴印花税如何处理,是否需重新缴税?印花税法及配套文件未对签约主体变更的印花税处理作出规定。以基金公司股权收购为例,原买方与卖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缴税,但交割前需将买方变更为集团内关联实体。
采取直接重签协议的方法,则卖方与新买方重新签署协议,双方需再次缴纳印花税,导致卖方与原、新买方各签一次,及新旧买方均承担税负,虽合规但税负最高。
通过补充协议或内部协议变更,此方式试图减少印花税,但存在障碍。法律层面,卖方与原买方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是否有效,新旧买方的内部约定对卖方是否具约束力,需谨慎评估。实操层面,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若新买方未缴税,可能影响登记办理。
提示:从印花税角度规划合同主体变更时,需优先考虑法律可行性及实操落地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风险。
3. 企业重组
2024 年发布的 14 号公告对企业重组的印花税作出规定,涵盖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方面。
案例一
案例背景:A 企业原持有 B 公司 30%股权,通过收购剩余 70%股权,实现对 B 公司的吸收合并,并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后,A 公司承继 B 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受让其动产、不动产等资产,因 B 公司不动产增值,A 公司资本公积增加。此背景下都涉及那些印花税应税行为?
印花税应税行为分析:
股权收购协议:A 公司收购 70%股权的协议,需按 “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吸收合并协议:协议内容虽涉及吸并形式、B 公司净资产,但未提及收购价款与计税基础。经与税务局沟通,认定该吸收合并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承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 14 号公告,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未履行完的合同,若承继方不改变计税基础、仅承接权利义务,且原已缴纳印花税,则无需再次缴纳。因业务发生在 9 月,14 号公告 10 月 1 日生效,该案例中 A 公司承接合同未涉及计税基础变更,故未缴纳印花税,享受了有利政策。
不动产转移:A 公司承接 B 公司名下房产,在印花税优惠政策适用上存在争议。14 号公告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原股东方存续的吸收合并可享受印花税优惠。但本案例中,A 公司收购 70 股权后未进行工商变更,即未将 B 公司变更为 A 公司百分百控股,便直接实施吸收合并,税务局对此提出异议。后经以 B 公司相关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佐证,证明 A 公司实际已实现对 B 公司百分百控股,最终争取到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营业账簿:B 公司营业账簿资本金变化,虽无增资行为,但部分税务局认为,依据现行印花税法,资本金变动需缴纳印花税。
案例二

案例背景:母公司 A100%控股子公司 B,另有合伙企业及孙公司,目标是压缩层级,使孙公司直接由 B 持有。从印花税角度,两种重组方案。
方案一:合伙企业将持有的孙公司 99%股权直接转让给 B。此时,合伙企业与 B 需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各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方案二:首先,A 以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向 B 增资,B 注册资本增加。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属 “产权转移书据”,无需缴税。但 B 因增资导致营业账簿变动,需按万分之 2.5 缴纳印花税。
然后,合伙企业注销,孙公司股权转为 B 持有。若税务机关认定此过程涉及孙公司股权转让,B 需按 “产权转移书据” 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即方案二可能涉及两道印花税,B 增资的营业账簿税、孙公司股权转让的产权转移税。
结论:企业重组方案设计需综合考量各步骤的印花税影响,如不同环节的税目、税率,甚至结合其他税种,全面评估后再确定重组安排。
(四) 税务争议
案例背景:某租赁企业长期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以营业收入加成本的 100%为计税依据,申报系统支持该方式。2022 年 7 月《印花税法》实施前,企业于2022 年 6 月将执行中租赁合同的剩余未缴租金对应的印花税一次性申报缴纳,主管税务局未要求缴纳滞纳金。
2023 年稽查局检查时提出两项异议,第一,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征收通知书,认为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不合规。第二,企业 2022 年 6 月补缴前期印花税时未缴纳滞纳金,涉嫌少缴滞纳金。
针对上述稽查争议,企业从两方面进行申辩,案例目前仍在推进中:
关于核定征收合规性:企业提出,虽无纸质核定征收通知书,但纳税申报系统长期支持其核定征收方式,且往年主管税务局未提出异议,并非自行违规适用政策。然而,按规定印花税核定征收需税务机关发放通知书,企业因无法提供,申辩处于弱势。此情况与近年部分地区取消核定征收后,纳税人普遍缺乏书面通知的历史因素相关,但仍难以改变合规性争议。
关于滞纳金争议:企业主张,根据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按次申报,虽规定应税凭证书立时贴花,但未明确纳税期限。而《税收征管法》中滞纳金针对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 情形,因原条例无期限规定,2022 年 6 月补缴前期税款不应产生滞纳金。此外,企业了解到上海等地在 2022 年 7 月前补缴印花税时,系统未带出滞纳金,以此作为申辩参考。
提示: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建议核查是否持有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若无,需考虑及时纠正,避免合规风险。
三、 专家答疑
1. 采购合同列明对方提供普通发票及不含税金额,但未单独列明增值税,能否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专家答疑】若合同中明确了普通发票对应的不含税金额,即便未单独列明增值税额,企业可据此向税务机关争取按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2. 运输合同的对方为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专家答疑】若该运输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即便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双方仍需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纳税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属于应税主体范围。
3. 签订应税合同但未执行,是否需缴纳印花税?框架协议合同金额不确定,如何缴纳印花税?现在就营业执照及账本等印花税如何规定?
【专家答疑】只要签订了印花税应税合同,无论是否执行,均需缴纳印花税,且已缴税款不予退还或抵扣。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下,框架协议先按 5 元缴纳,后续按实际结算金额补缴。《印花税法》实施后,签订时因无确定金额可暂不缴税,待后续通过订单、要货单等凭证明确结算金额后,按实际金额缴纳。
《印花税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权利、许可证照” 类印花税,如营业执照,此类证件无需再缴税。营业账簿印花税仍需按规定缴纳。
4. 化妆品公司签订产品成分检测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对方已缴印花税,公司是否需缴纳?贸易公司给代理商返利或发生部分退货,印花税按原销售额还是扣除后金额计算?
【专家答疑】印花税由合同书立双方共同缴纳。若该产品成分检测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范畴,公司作为合同一方,需与对方一致缴纳印花税。若对合同是否属应税凭证有争议,需进一步核实其性质。
返利或退货不涉及原购销合同金额的变更,因此印花税仍需按原合同金额计算缴纳,返利部分不可冲减计税依据。
5. 班车运输合同开具运输服务发票,相关费用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专家答疑】需根据运输内容判断,若班车为企业员工通勤服务,属于运输服务范畴,但此类运输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6. 维修过程中更换零件,印花税应按购销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申报?
【专家答疑】需结合合同名称判断,若合同认定为维修服务,按承揽合同申报。若侧重零件更换,可能涉及购销合同。但两者税率相同,均为万分之三。
7. 集团资金池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专家答疑】对此存在争议。京津冀地区的主管税务局倾向于认为,资金池借款合同属于商业委托贷款,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需缴纳印花税。其他地区的具体规定,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8. 签署的合同未执行但已缴纳印花税,能否申请退回?
【专家答疑】不能。未执行的合同已缴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顶。目前,仅当合同计税依据发生变更时,可申请退税或抵税。
9. 广告业务宣传费中哪些需缴纳印花税,是否按承揽合同缴纳?
【专家答疑】广告业务相关印花税需结合政策判断。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广告业务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未直接提及广告,但《民法典》将广告纳入承揽范畴,因此税务机关对未申报广告相关印花税提出质疑具有依据。综上,广告业务宣传费中涉及广告合同的部分,需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10. 公司通过第三方统一采购办公用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专家答疑】需要。通过第三方统一采购办公用品,本质上是与第三方订立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因此需缴纳印花税。第三方采购仅为采购流程的便利化安排,不改变合同的应税性质。
11. 关联方资金池借贷是否属委托贷款合同?资金池借款是否需缴印花税?
【专家答疑】关联方资金池借贷是否属委托贷款合同,取决于是否有银行介入,若有银行参与,可能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合同。若仅为企业间借贷,则不属于。印花税中 “借款合同” 税目通常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合同。
资金池借款是否缴税,有银行介入时,可能需由借款人和银行缴纳印花税,北京、天津等地实操中倾向于缴税。无银行介入的企业间借贷,一般不属应税合同。其他地区需与当地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12. 技术合同印花税如何区分?IT 信息技术服务是否需缴纳?是否依据发票开票性质判断?
【专家答疑】技术合同的界定需结合合同名称、约定的服务定义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发票性质。若合同内容为为客户解决特定问题而开展的软件开发、系统开发等,可能属于技术合同。若仅为常规服务提供,则可能不属。发票开具 “技术服务” 会增加被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可能性,但需以合同内容为核心依据。实操中,技术服务的认定存在口径差异,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研判。IT 信息技术服务是否缴纳印花税,亦需按上述标准判断。
四、 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印花税政策展开分享,探讨实操中常见的注意事项。首先,梳理印花税的主要政策。随后,围绕典型业务场景中的争议点、争议事项及税务机关关注的热点进行分享。本报告旨在为读者和听众提供分享,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