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1.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收集了329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含姓名、电话、住址、房屋信息等),其中48条为业主自愿预留,其余281条通过装修同行信息共享获取,且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用于推销装修业务,部分信息备注有“不装、在外地”等内容。随机抽查20条信息,17人表示未向该公司留存信息。未发现信息买卖行为,无违法所得。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合法、经同意)。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及《陕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如下:
- 罚款5000元。
案例二:
1.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当日存在销售处方药“氧氟沙星滴耳液”的行为。该药店曾因2024年10月“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次属再次违法。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需挂牌告知)。依据该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如下:
- 罚款5000元。
【铜市监处罚〔2025〕17号、兴市监处罚〔2025〕53号】
1.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收集了329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含姓名、电话、住址、房屋信息等),其中48条为业主自愿预留,其余281条通过装修同行信息共享获取,且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用于推销装修业务,部分信息备注有“不装、在外地”等内容。随机抽查20条信息,17人表示未向该公司留存信息。未发现信息买卖行为,无违法所得。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合法、经同意)。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及《陕西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如下:
- 罚款5000元。
案例二:
1.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当日存在销售处方药“氧氟沙星滴耳液”的行为。该药店曾因2024年10月“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次属再次违法。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需挂牌告知)。依据该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如下:
- 罚款5000元。
【铜市监处罚〔2025〕17号、兴市监处罚〔2025〕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