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地产评估实践中,常有客户提出疑问:"提供了完整的产权证、图纸和照片,是否还有必要安排估价人员上门查勘?"答案是:不仅必要,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载体,其价值受区位、实物、权益等多重因素动态影响,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完全替代估价人员的"亲眼所见"。从《资产评估法》到《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以法律、规章、标准三位一体的方式,明确将实地查勘列为评估工作的法定程序——不可简化,不可省略。 本文系统梳理了房地产评估须实地查勘的法定依据及具体操作内容,帮助您理解:为什么一次负责任的评估,必须始于估价人员走进现场的那一刻。 |

一、房地产评估须实地查勘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该条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现场调查"作为评估工作的法定程序,明确将其定位为评估人员获取依据、形成结论的基础环节。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价值评估必须依赖于对实体状况的准确认知,仅凭书面资料无法替代实地查勘程序。《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实地查勘是必须遵循的评估程序,任何评估业务均不得简化或省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房地产估价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该条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估价程序作为评估活动的法定要求,评估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所规定的程序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要求。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活动应当"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该条款从部门规章层面确立了房地产估价机构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第三章"估价程序"对估价工作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0.1条将"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列为估价工作的第五个必要步骤,与其他十个步骤共同构成完整的估价程序体系。
规范在条文说明中特别强调:"履行必要的估价程序是完成任何估价项目的基本要求,也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防范估价风险、有效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完成任何估价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都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本规范规定的估价程序。"
5.《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该指导意见由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是抵押评估业务中实地查勘的直接操作依据。

二、实地查勘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3.0.7条对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要求如下:
1.应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
2. 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外部状况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具体而言,内部状况照片应覆盖各功能房间的室内装修、设施设备及使用状况,外部状况照片应反映建筑外观立面及建筑形态,周围环境照片应反映估价对象所处的整体社区环境和周边建筑景观格局;
3. 应制作实地查勘记录,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时间和人员及其签名,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是房地产评估工作中的必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尤其是未履行现场调查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其合法性基础存在瑕疵;省略实地查勘程序将导致评估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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