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建立的这些堵漏措施,其中有部分甚至是专因中国国情定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这样要求。这确实堵住了许多操纵,也省了我们很多事。已经堵住的,我们可以不关心了。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永远落后于造假,就像杀毒软件永远走在病毒后面一样。任何规则下,都有寻找和利用规则漏洞的“聪明人”存在。
这种模式针对联合营公司股权,和前面说的固定资产操纵手法如出一辙,通过超额计提减值准备,降低当年(或季度)利润,甚至造成巨额亏损。然后到第二年(或下季度)再按照公允价值出售,增加利润及利润的同比增速。
(二)同一控制下公司之间的收购,按照非同一控制处理,创造利润为了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股权交易操控利润表,会计准则规定,受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公司之间的收购,只能用权益结合法(也称“权益联合法”)。
所谓权益结合法,可以理解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两家公司之间发生的不是收购,而是搭伙过日子,直接将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合在一起便是。无论股权交易协议如何约定,买家买赚或买亏,都只允许调整股东权益(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允许产生利润;无论实际成交日是期内哪天,合并报表均视为两家公司从期初就在合并范围,合并全部收入、费用、利润及现金流数据,并调整期初可比数据。
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使用购买法,上市公司只合并购买日后的收入、费用、利润和现金流数据。购买法下的股权交易行为本身,就有两条途径会影响当期利润。
一条途径是买方用资产做支付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如果买方支付的收购成本,小于按照购买股权比例×收购对象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这个差额会增加当期利润。比如买方支付1亿元购买C
公司80%股权,而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6亿元,80%股份对应份额=1.6x80%=1.28(亿元)。此时买方需要复核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若复核后确认是1.6亿元,那么1.6×80%-1=0.28(亿元),就要计入买方的当期利润。
正是因力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交易可以产生利润,因此确定交易双方
是否构成同一控制,是监管者与利益方之间永远的猫鼠游戏。
由于关联关系认定主要依靠持股、派遣管理、亲属关系、技术依赖、资金依赖等原则性的标准,并不能囊括现实世界所有的关联及实质控制,所以将实际是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打扮成非同一控制下的非关联方,一直是财务造假者们的重点研究课题。
当年银广夏造假案里,就有一家从银广夏于中高价购买数家子公司股权的公司,被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文件,从五个方面全面论证其与银广夏并非关联方。言之凿凿、理直气壮,可惜后来被证实只是造假者的脸皮够厚而已。
好在,作为投资者,我们无须证实,只须怀疑。证实一件事很难,但怀疑它却不难。只要发现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交易作价显失公平,或者有任何蛛丝马迹导致你怀疑交易双方可能属于同一控制,哪怕是“收购方实际控制人同学的好友的二姨家外甥的司机的老婆是被收购方的控股股东”这样的联系,也可提高警惕,甚至直接排除。
股市垃圾十之八九,多看一二。没有必要将财富下注在自己不信任的人身上。正如巴菲特警告我们的:“与不诚信的人做成一笔好生意,这样的事我从未见过。”
(三)在资产边缘小额交易,将子公司变联营公司,操纵利润表在不丧失控股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这本是资本市场的常见行为,但由于发生太多借此操纵报表的案例,不得已之下,财政部和证监会均对这种行为作了特别规定。
这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上市公司在不丧失控股权的范围降低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无论是因主动减持还是因新股东进入而被动摊薄,母公司利润表可以记录利润(投资收益),但合并利润表只允许调整股东权益,不允许记录利润。
然而,同样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丧失,上市公司却可以产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转让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x子公司净资产+商誉),同时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股东权益变动也需要转入损益。这个过程中,转让作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两个数值,都可能受操控产生报表利润。
因此,如果投资者发现所关注的上市公司,在资产类别的边缘交易,通过小额的股权交易(比如原持股51%,卖掉2%),将子公司变成联营企业,并产生投资收益时,就要提高警惕。需要怀疑这笔交易是否真实,转让作价是否合理,以及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如果这几个方面有疑问,一般来说,回避为上。
(四)在资产边缘小额交易,将金融资产变成联营企业,操纵利润表这个方法,和上面那条道路如出一辙,都是通过合法的小额交易,改
变股权归属的资产类别,从而创造出投资收益。
将原本计入金融资产的小额持股变成联营企业,达到操纵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手法,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破净股①的情况下。
所以,当转换日的股价低于每股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通过小额增持或其他手法,将原来归为金融资产的持股,变成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股价的差额,就可以变身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提升当期净利润。
因此,如果我们所关注的上市公司,在临界点附近小额交易,或通过谋取和放弃董事席位来转换资产分类,并因此产生了大额投资收益,那么,投资者就要意识到,这家公司大概率是要起邪念、举镰刀了。
(五)将一揽子减持分拆成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独立交易出售部分股权但不丧失控股权,只改变净资产(股东权益),不改变净利润;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控股权丧失,可以改变净利润。这条本来用于防止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中国特色会计准则,实践中却被某些上市公司一鱼两吃,操控两个重要的财报指标和数据。是应该佩服其智慧呢,还是该感叹其无耻!
这种做法是将一笔正常的股权交易,分拆成两笔或多笔。第一笔在不影响控股权的范围亏损卖出。因为不丧失控股权情况下的股权交易(比如原持股80%,卖出25%),只调整净资产,不影响净利润。所以亏损的这次交易,可在不影响净利润的情况下,降低净资产。由于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净资产,分子不变,分母减小,ROE便提升。ROE 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企业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融资、保有上市地位、管理层或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时,都需要确保满足 ROE 大于某值的要求。
然后,在下一笔(或多笔)股权交易中,满足丧失控股权的条件(比如继续从55%降低为25%),将上笔股权交易的亏损额加在本期交易价格上,从而使整体的股权交易其实是按照合理价格成交。因为这一笔(或多笔)交易导致了控股权丧失,按照丧失控股权情况下的会计准则要求:转让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子公司净资产+商誉)=投资收益,同时将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股东权益变动转入损益。结果就是大幅增加了本期利润。
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多笔交易,若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
应将多次交易视为一揽子交易: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这个原则是笼统而主观的,并没有严格清晰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通常也不会将多笔交易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在同一时间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往往要等最后一次交易完成后,才能真正判断这一系列交易是不是一揽子交易。
这些交易不一定都是为了操纵报表。但生存在一个造假顶格罚款60万元的市场里,对自己财富负责的投资者还是将可疑事件尽量考虑坏一点比较稳妥。所以,如果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对某一持股对象连续多次地买人或卖出,尤其在导致资产分类转换的临界点附近连续交易,且多笔交易作价有明显差异,那就最好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交易过程和作价,认真评估有没有操纵报表的嫌疑。
上述规则和观察要点,不仅适用于子公司丧失控股权的一揽子交易,同样适用于实务中的从重大影响变成无重大影响,以及反向的从无重大影响变成重大影响,从重大影响变成控股等多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