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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
1.行为:本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公司、企业,所有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观表现: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方式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所谓隐匿,是指使人不能或者难以发现;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毁弃、损坏,使其丧失功能的行为,包括撕毁、将其中部分内容抹消的行为。作为行为对象的“会计凭证”,是指会计核算中用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具有专门格式并相互联结在一起由若干账页所组成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月计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予以分析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正规格式的会计报表和无正规格式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等。需要注意的是,小金库的账目也是需要保存的会计资料,隐匿这些账目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②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三、典型案例
1.韩某森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0183刑初378号)
2.马某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冀0731刑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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