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法施工概念
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锅饭”的弊端,提升施工行业的效率与活力,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施工行业积极推行“项目法施工”体制。这一模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特定对象,其显著特性是实现企业内部决策层、管理层与作业层的相对分离,以内部经济承包作为紧密纽带,对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同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一直延续至交工验收结束,进行一次性的系统施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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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施工”的核心内容聚焦于“两制”,即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了项目经理在项目中的核心地位和全面责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其能够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成本核算制则强调对项目成本的精确核算和严格控制,通过成本分析和考核,促使项目团队关注成本效益,合理利用资源,降低项目成本。
“项目法施工”明确了项目部的责权利,极大地强化了对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的激励机制。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资源调配权,能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决策,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同时,项目团队的收入与项目的经济效益紧密挂钩,这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工作,努力提高项目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然而,“项目法施工”在强调项目部的作用时,并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层面的管理责任,导致企业对项目的宏观把控和整体协调能力相对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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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期,许多企业将“项目法施工”演变成了内部承包制,即项目经理承包制。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经营管理的重心过度倾向于项目部,资源也大量沉淀在项目部层面。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项目部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企业对项目的管控难度加大,项目容易出现失控的风险,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企业的整体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不过,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项目法施工”成功解决了自营制中“吃大锅饭”的问题,有效推动了建筑业承包制的全面推广,促进了市场化竞争的发展,为国内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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