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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9日15时45分左右,兰陵县鲁城镇的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驻地院内一在建挡土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1.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挡土墙情况
该挡土墙位于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承租的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土地范围内,东西方向,长77米,西高东低,最高处6.8米,最低处约1.5米,垒砌高度平均约4米,墙体宽0.6米,构造为石头垒砌,水泥灌浆,外面用水泥抹。无立项审批手续和监理单位。
为方便停车,2015年4月20日,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找到原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新建选矿厂筹建小组副组长,提出由顺天运输公司出资,委托其联系建筑队,在原有院落分隔墙体(最高部分2米)基础上进行续砌加高。
副组长找到鲁城南山村建筑队,续砌墙体至坍塌时高度,并进行水泥抹平。续砌时,每隔4米-5米,随坡砌筑横向拉结墙(共9个),拉结墙宽度约0.6米,长度为挡土墙与岩石边坡的距离。拉结墙深入挡土墙的长度为0.3米-1米。事故坍塌段共长约45米,相对地面高度为2.7-6.7米,由东及西缓慢升高,拉结墙以下部分未坍塌。经调查询问了解,挡土墙坍塌时,没有推土机在施工。
(二)安全监管情况
发生事故的施工队伍为无资质施工队伍。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建筑队伍施工资质发放和管理由住建部门负责。事故坍塌的挡土墙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不需要住建部门发放施工许可。
事故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应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施属地监管,但乡镇一级政府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没有行政执法权。按照兰陵县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由乡镇负责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二、事故经过
2015年5月9日下午,施工队在对挡土墙中部实施水泥抹平时,作业段墙体突然坍塌。当时共有13人参加水泥抹平作业,事发时8人正在墙中间位置的架子上面进行水泥抹平,5人在架子下面送水泥。
突然挡土墙从中间整体向南倒过来,把人压在底下,有几个人被甩到边上。后经核实,该挡土墙坍塌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对挡土墙未进行正规设计;施工队对未经正规设计的挡土墙进行非法施工,施工管理混乱、施工工序不正确,砌筑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挡土墙偏心距、抗弯承载力未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要求,且未设置伸缩缝、泄水孔,事故前期降雨导致回填土结合力下降,挡土墙侧向水土总压力增大,超过挡土墙极限承载能力,导致墙体瞬间坍塌。

(二)间接原因

1.鲁城镇南山村建筑队(项目施工队)施工人员不固定,未申报登记,无建筑资质;施工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2.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修建的挡土墙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排查施工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
3.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安全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协调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租单位辅助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兰陵县鲁城镇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无资质建筑队非法施工问题,对非法建设治理不力。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5.兰陵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不力,对无资质施工队伍监管不到位,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不深入。
6.兰陵县安监局未认真履行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对非煤矿山厂区出租场所安全延伸检查不够,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7.兰陵县交通运输局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监管有疏漏,对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停放地点安全隐患存在失察,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辅助设施建设。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挡土墙建设项目施工队包工头,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5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2日已被批捕。
2.挡土墙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5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3日已被取保候审。
3.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5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2日已被批捕。
4.原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新建选矿厂筹建小组副组长,第二期挡土墙项目砌筑工程施工队介绍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0日刑事拘留,5月23日已被取保候审。
5.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新建选矿厂筹建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15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3日已被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人)
建议对兰陵县鲁城镇房建办1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有管辖权的单位对其问题合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人)
建议给予鲁城镇党委、政府及安监办等5名相关责任人,兰陵县住建局、安监局和交通运输处等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给予兰陵县政府、县住建局、安监局和交通运输局等4名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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