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官网获悉,2026年5月8日,四川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恩阳文治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9日9时36分许,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文治街道宝元寺社区石城水厂旁开展通信架线施工作业时,工人袁*在停放在施工现场的川Y98F67号皮卡车货箱内找施工材料时从车上跌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恩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4万元。
经调查认定:恩阳文治街道“1·9”一般跌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在皮卡车货箱内作业时跌落至地面受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跌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9日8时许,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一行四人(班组长张*、技工袁*、小工张*和张**)驾驶两辆车装载施工材料从巴州区库房出发到恩阳区文治街道宝元寺社区石城水厂旁为石城通信基站开展恢复供电架线作业。8时50分许,袁*和张**驾车先到达施工现场,两人将施工需要的电缆线和工具从皮卡车转移至施工点位。9时25分许,张*和张*驾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四人分开作业,张*驾车到石城街道勘察电表安装位置,张**在施工下方点位作业,袁*和张*在川Y98F67号皮卡车停放位置作业。
9时36分许,袁*站在皮卡车货箱内找施工材料,张*在不远处上厕所时突然听到物体坠落地面的响声,转头发现皮卡车货箱内袁*不见踪影,张*随即赶到现场,看到袁*仰躺在地上已经昏迷。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佩戴的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皮卡车货箱内找施工材料时未注意存在跌落的安全隐患,导致袁*跌落至地面致头部重型颅脑损伤及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二)间接原因
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或管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对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隐患辨识不足,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皮卡车货厢内作业时存在跌落的事故隐患。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或管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对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隐患辨识不足,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皮卡车货厢内作业时存在跌落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相关单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恩阳分公司在我区开展通信架线施工作业前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导致区经信局和文治街道办事处无法提前掌握施工动态,监管工作无法提前介入、全程覆盖。
(三)行业管理部门
区经信局每月对通信行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施工单位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事发当日首次到我区内开展通信架线施工作业。
(四)属地党委政府
文治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施工单位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事发当日首次到辖区内开展通信架线施工作业。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或管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对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隐患辨识不足,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皮卡车货厢内作业时存在跌落的事故隐患,应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或管理,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典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一般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