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4月9日,重庆、贵州、宁夏、山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累计涉案税费超700万元,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总额超1000万元,且全部追缴入库。2024年1月以来,全国已查处教培机构1185 户,查补总额达2.4亿元。
正文
税务总局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已经为大家整理成表格形式如下:
由上表可见,曾经在灰色地带的一些“避税”手段,现在已经变成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所有企业的上方。包括不限于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长期预付挂账不确认收入,人为调节利润维持小微企业,甚至包括关联的不开票,少计收入形成的留抵税额违规抵扣等等。种种迹象表明现在税务稽查已经进入常态化、严打化阶段。
相关法规
unsetunset《税收征收管理法》unsetunset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