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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

   日期:2026-04-13 18:27: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研究报告】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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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LAND SCIENCE & MANAGEMENT
湿地科学与管理

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

魏淑雯 张莉莉

河海大学法学院

本文引用格式:

魏淑雯, 张莉莉. 2025. 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J]. 湿地科学与管理, 21(6): 86-90.

doi:10.3969/j.issn.1673-3290.2025.06.14

湿地监测是实现湿地科学保护与精准管理的重要基础。面对传统湿地监测效率低下的困境,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构建智能监测网络、分析处理多源数据以及开发动态预警模型,显著提升了监测效能。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中的应用易引发诸多新型法律风险,如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破坏生态公平以及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等。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需要从专项立法、技术治理与协同监管三方面着手,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穿透式技术治理体系以及构建新型监管体系等路径,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领域的合法合规应用,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01

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

风险

1.1 数据隐私与安全风险

人工智能是依靠算法和数据驱动的计算系统。它在监测应用中需要采集大量的湿地环境数据进行模型训练,这些数据可能蕴含湿地周边居民的活动轨迹或生物特征等敏感信息,容易触及隐私保护边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程啸, 2021)。湿地监测往往覆盖区域广且持续周期长,若在信息处理前取得每位相关主体的同意存在现实困难,给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湿地智能监测的场景下,数据安全不仅牵涉湿地环境信息和个人数据隐私,还关乎湿地生态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利益(黄秀蓉等, 2024)。湿地生态系统的地理位置、气象要素、水质参数和物种信息等数据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会暴露湿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进而影响其稳定性。

1.2 算法歧视与公平性风险

湿地监测领域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从物种识别到生态预警再到决策辅助,智能监测正在逐步替代传统人工监测,但该技术转型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算法歧视与公平性风险。算法是依据数据参数分析并以数字代码形式输出结果的计算程序,本身并不具有主观价值倾向(杨福忠等, 2022)。但算法模型的构建深受开发者主观意识与目标导向的影响,其理念往往直接作用于参数权重的配置。若开发者存在价值偏见,或有意将特定利益诉求嵌入算法中,算法就可能在湿地资源分配、保护优先级判定等环节形成系统性歧视。除了主观因素外,数据偏差同样可能带来歧视风险,比如训练样本收集中若存在地域或物种类型上的不均衡,也会导致算法输出结果偏离客观公正。

当算法存在歧视时,它会通过迭代学习将这种歧视固化为最优决策模式,可能引发数字马太效应,即人工智能系统会在湿地监测力度和资源分配上倾向于既有优势物种,而弱势物种的需求被忽视。该效应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进一步加剧生态不平等(毕文轩, 2023)。这实质上违背了生态保护的公平原则,造成部分湿地区域或物种丧失应有的支持和保护。从长远来看,算法歧视会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并且阻碍其可持续发展。

1.3 责任界定模糊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湿地监测,可提升监测效率和数据分析能力,同时也引发了责任界定模糊的法律问题。这类风险尤其体现在技术开发方、使用方以及数据提供方之间的责任划分。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结构复杂且牵涉多方主体,一旦监测过程中出现生态损害或判断错误,很难准确认定责任承担方。我国目前针对人工智能相关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但人工智能具备一定的自主性,能够依据预设算法独立运行并作出判断,不完全受人实时操控,这使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归责机制面临适用困境(袁曾, 2023)。

若因算法设计缺陷致使湿地生态评估出现偏差,湿地管理部门依据该错误结论采取不恰当保护措施造成或加重生态损害时,技术开发方可能以算法自主性和“黑箱”特性为由辩称无法预知或控制决策结果,进而主张自身无过错;而作为使用方的湿地管理机构则可能以合理信赖技术有效性为依据,强调决策依赖专业系统,否认存在主观过失来规避责任(张文博等, 2019)。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后果与责任主体间的因果链条难以证明,形成实质性“责任真空”。责任界定模糊不仅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还会削弱公众对技术应用的信任。更严重的是争议发生后,涉事主体常常陷入漫长的法律纠纷而延误生态修复最佳时机,最终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和环境公共利益。

02

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风险

成因

2.1 人工智能技术的内生性缺陷

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中的应用,其内生性缺陷是法律风险的关键来源,主要表现为数据依赖性、算法自主性以及不可解释性3个方面。

第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高度依赖数据支撑,贯穿数据采集、处理及模型训练等各环节。在湿地监测中,由于生态数据来源广泛、结构复杂且具有时空异质性,容易出现数据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此类数据质量缺陷可能导致物种识别或生态数据分析等方面出现错误或偏差,进而引发算法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第二,算法自主性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特征。人工智能算法在湿地监测中能够独立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并快速输出监测结论及对策建议,无需人工即时介入。不过这种高度自主的运行机制也会削弱人类对决策过程的控制力,容易引发法律责任归属争议(张文博等, 2019)。现行法律要求人工智能系统要保留人工干预接口,但在湿地监测这类强调时效的场景下,人为审查往往仅具形式意义,实际决策权已逐步让渡于技术系统。

第三,人工智能技术具有不可解释性。该特性主要源于复杂的模型结构,人工智能模型通过多层非线性变换进行学习,导致人们无法直观解读数据输入与输出之间的逻辑关系(黄秀蓉等, 2024)。湿地监测中应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大多采用深度学习模型,其内部参数规模庞大且决策逻辑复杂,因而透明度较低,使得湿地管理部门及公众难以理解算法的运行过程。一旦在数据处理或结果输出等环节中出现错误或偏见时,不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还可能会放大算法歧视风险。

2.2 法律的滞后性与碎片化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的适用问题时,存在滞后性和碎片化,难以有效规制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是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中的应用包含数据采集、算法决策和风险预警等多方面,但目前尚未出台规范该领域的专门法律。现行《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传统环境法律为湿地生态治理提供基本依据,但均未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领域的法律地位、应用边界与责任归属,致使数据采集合法性和算法决策可问责性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法律规范碎片化。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涉及湿地保护、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多个领域,而相关规范却分散于《湿地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及部门规章中,且各规范之间缺乏系统整合与协调。

2.3 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在湿地智能监测领域,面临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滞后和监管技术工具匮乏等问题, 难以有效应对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风险。

其一,监管主体不明确。湿地生态系统复杂多样,其监测工作通常牵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多个行政部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还与科技部、网信办等部门密切相关,但当前对于湿地智能监测的主要监管主体及各部门监管职责尚无统一具体规定。

其二,监管手段滞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高度智能化和复杂性,在湿地监测中的运用涉及大量数据处理、算法运行和系统交互。现有监管方式主要是人工审查、定期报告、事后追责等传统手段,难以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实时运行状态、数据处理过程及算法决策逻辑等实现有效监督(张凌寒, 2023)。这种滞后手段无法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 容易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无法及时发现与处理。

其三,监管技术工具匮乏。面对湿地智能监测中的复杂算法和数据处理,监管部门缺乏算法可解释性评估、数据安全审计等专业技术工具支持,致使对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风险的识别能力不足。尤其在处理“算法黑箱”问题时,监管部门往往难以理解其内部决策逻辑,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工具进行判断,否则无法有效评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监管技术工具的匮乏进一步削弱了监管效能,加大了法律风险的防范难度。

03

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技术法律风险的

防范路径

3.1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涉及湿地保护与人工智能应用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分散化、原则化特点,需通过立法创新形成制度合力。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湿地监测中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规定,界定其法律属性、适用范围和基本准则,填补现有法律空白。

首先,在数据治理方面,需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在湿地监测场景下的具体规则,明确湿地监测数据的权属划分、收集范围、使用边界、共享机制及存储标准。特别是对于涉及生态敏感区域或生物特征识别等重要监测数据,可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风险分级治理模式,实行数据安全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数据处理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告知义务(European Parliament, 2024)。

其次,在算法规制方面,一是编制“算法透明度标准清单”,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技术必须公开算法的设计框架、核心运行机制及关键决策逻辑,并确保内容易于理解与验证。二是建立湿地监测算法强制备案机制,要求技术开发方向环境监管机构报备算法原理、训练数据来源、参数设置等关键信息,并承担相应解释责任。

最后,在责任界定方面,应通过立法明晰技术开发方、使用方、数据提供方等主体的权责划分。技术开发方应确保算法设计符合合理性、可靠性及安全性的要求;作为使用方的湿地管理部门需承担技术适用性审查、操作规范制定及决策结果评估的责任;数据提供方则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与合规性。同时,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当人工智能系统造成湿地监测失误或生态损害时,先推定相关主体存在过错,除非其能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郑志峰, 2024)。

3.2 建立穿透式技术治理体系

完善法律制度是规制人工智能技术在湿地监测中应用的基础,而要实现精准化、动态化的管控, 还需构建以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穿透式治理体系。该体系以“技术规制技术”为核心理念,依托区块链、联邦学习等前沿数字技术实现湿地监测数据的全链条管控,并借助可解释人工智能工具提升算法决策的透明度(谢潇等, 2025)。一方面,实施湿地监测数据全链条管控。另一方面,应用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工具。

3.3 构建新型监管体系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法律实施与技术治理的重要保障,也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针对湿地监测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中监管主体不明、手段滞后等问题,需要突破传统监管模式,构建协同治理、动态响应和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框架(吴勇等, 2022)。设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行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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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将保护地役权模式引入湿地生态补偿实践,特别是聚焦于集体所有湿地这一矛盾集中地,有望为我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整体优化提供全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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