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通报:河南一检测公司在伪造夜间噪声监测报告,责令停业
2026年2月10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对河南某检测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通报,责令检测公司停业整顿,处196000元罚款,收你公司违法所得6500元,法定代表人罚款31200元。
生产企业不可为了在环境监测活动中选择节省成本,尽量选择直接与有资质的检测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10月29日对安徽*涂料有限公司、涡阳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对安徽*涂料有限公司、2024年4月16日对涡阳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夜间均未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夜间厂界环境噪音检测,并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4月2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0093、*2024-00095),两份《检测报告》中第2页第五项均写明:检测期间工况“检测期间,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稳定良好,符合检测规范”。你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按照2026年1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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