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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朝:莫将承载侦查分析意见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误作鉴定意见审查运用——读孙宝华《再谈资金分析鉴定成果的审查与质证》有感

   日期:2026-02-10 22:08: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于朝:莫将承载侦查分析意见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误作鉴定意见审查运用——读孙宝华《再谈资金分析鉴定成果的审查与质证》有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众号推送了孙宝华律师的文章:《再谈资金分析鉴定成果的审查与质证——以某虚开案件<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为视角》。文章披露了某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内容,并从司法鉴定的文书格式、启动文书、鉴定资格、侦鉴分离原则、检材、以鉴代侦等方面,对该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同时,孙律师发出了感慨:该报告“几乎完美地避开了所有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要点”。

孙律师披露的本案《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结论是:“股东采用的资金转移手法与园区企业对外开具成本发票的资金运作方式高度一致,股东利用其亲友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园区注册企业转移分红资金,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该资金转移流程与公司业务的资金流转方式高度一致,印证了股东对公司业务模式如何运作的明知性。”这是典型的侦查分析意见(即分析案件事实可能存在什么情形),而非司法鉴定意见。

如果把“金析为证”解释为“进行资金分析,将分析结果转化为证据”,那么司法会计学自始至今研究重点之一都是“金析为证”,研究成果包括如何将资金分析的结果用于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形成咨询报告、检验报告、鉴定报告、测算报告、文证审查报告等专家意见形式,提供给送检的司法机关。

作为研究“金析为证”四十多年且已年近古稀之人,我十分感谢孙律师提供了“金析为证”的结论性意见案例。因为自从有关部门推出“金析为证”工程后,尽管赞扬“金析为证”案例的文章多多,但极少报道《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内容。

前些年有硕士学位的检察官问我:《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我告诉她:目前见到的这类报告很少,我只能以数十年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推测,大量的这类报告可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阅读后的基本看法

孙律师质疑“某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几乎完美地避开了所有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要点”,是非常有道理的。而其原因在于该报告根本不属于鉴定报告,而只是侦查分析报告。即:该报告并非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而是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的侦查数据分析活动的结果,其结论内容仅是侦查分析意见(即侦查意见)。

二、重申几点我的对有关部门推出的“金析为证”的认识

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会计活动可以由侦查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由相关专家协助完成、还可以是有专家独立完成。分别可能是勘验、检查、专项检验、鉴定、测算、文证审查等不同的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意见包括侦查分析意见、侦查结论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意见、司法会计测算意见、司法会计咨询意见、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等。

承载这些意见的报告,有的可以作为实体证据,有的则只能作为程序证据,有的则不属于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其中,只有能够作为实体证据的意见,才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根据。

2.有关部门提出的所谓“金析为证”,仅指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实施的司法会计活动,并非新生事物。这类“金析为证”仅适用于涉案资金已经形成大数据的情形,并不涉及绝大多数经侦案件中进行“资金分析”的司法会计活动。

有关方面推出“金析为证”的情形,与四十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类似,即在没有系统理论支撑下的一种感性认识。整个八十年代形成的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多为舞弊审计意见(即侦查意见),直到九十年代司法会计系统理论出现后,才明确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范围,并开始矫正这类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

3.提出、运行及完善所谓“金析为证”学者、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因缺乏司法会计基本常识,致使所形成的一些讲话、文章及标准没有建立在科学、合法理论基础上。

无须忌讳: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为证”的初衷,是为了用《资金分析报告》取代实务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而孙律师披露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正是属于这类“审计意见”(只不过不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而是由侦查部门出具的舞弊审计分析报告)。

三、结语

近些年有关“金析为证”的文章,多为浮于表面的捧场之言。虽有报道了一些案例,但极少报道这类报告的内容。

好不容易在某博导赞扬“金析为证”的文章中,看到了这类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但却是与本案例近似的“侦查意见”。一些学者、专家(含检察官、律师等)有关如何审查、质证《资金分析报告》的文章也不少了,但基本上都是按照鉴定意见审查的一般标准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

我阅读过系作为侦查分析意见、侦查意见及检验意见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至今还没有看到过可以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这类报告,期待早日能见到。

希望更多的学者、专家们能像孙律师这样,提供“金析为证”报告的意见内容,以便大家通过案例分析,逐步统一认识,形成科学的认知。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于朝,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指导教师、司法会计学研究所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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