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7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已于2025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共33条,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商事调解行业从“实践探索”迈向“法治规范”的新阶段,也为行业发展开辟了三大核心机遇赛道。
一、人才专业化:复合型调解员成行业“核心资产”
长期以来,商事调解行业面临“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痛点——部分调解员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缺乏对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的深度理解,难以应对复杂商事争议。
《条例》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准入标准与能力要求,为人才队伍建设划定了“硬杠杠”,也进一步规范了商事调解组织的人才管理要求。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事调解员需符合四大条件之一,明确了专业能力底线: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
具有法律、经济、科技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这一规定直接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将推动调解员队伍从“经验型”向“专业型”转型。更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鼓励商事调解组织从境外专业人士中聘任调解员,要求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这意味着具备跨境争议解决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行业争抢的“香饽饽”。
从实践需求来看,商事争议的专业性日益凸显。中国贸促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商事调解案件中,金融类、知识产权类、跨境贸易类案件占比达62%,较2021年提升28个百分点;仅中国贸促会调解系统当年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12509件,涉案标的额达105.3亿元。
以某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为例,调解员不仅需要熟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了解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惯例,才能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商业合作关系。
未来,兼具“法律功底+行业经验+跨境能力”的复合型调解员,将成为商事调解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而行业培训、资质认证、国际互认等人才培养体系也将加速完善。
二、服务国际化:跨境商事调解迎“政策红利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跨境商事争议数量持续增长,但我国跨境商事调解服务长期滞后于市场需求。《条例》专设“国际化”相关条款,从制度层面为商事调解“走出去”与“引进来”提供了明确支持,跨境商事调解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这一制度突破,打破了此前跨境商事调解服务的地域限制,将推动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与国际接轨。例如,在海南自贸港,试点建立的“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制度,将简化跨境调解流程,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吸引更多涉外企业选择中国商事调解服务。
与此同时,《条例》强调与国际规则衔接,其核心制度设计充分对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这意味着我国商事调解协议将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跨境执行效率大幅提升。
对于企业而言,选择国内商事调解解决跨境争议,不仅能降低时间成本(通常30天内可达成调解协议,远短于国际仲裁的6-12个月),还能借助“柔性解纷”特点维护商业合作关系,这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市场份额。
未来,沿海发达城市、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集聚区将成为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布局重点,而具备多语种服务能力、熟悉国际规则的调解组织将率先抢占市场先机。
三、机制衔接化:“调解+司法+仲裁”形成解纷合力
商事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曾是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瓶颈。许多企业担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因此宁愿选择程序复杂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诉讼、仲裁,也不愿选择调解。《条例》通过完善衔接机制,让商事调解协议“长出牙齿”,彻底解决了这一“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第七条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一制度设计,将商事调解的“柔性优势”与司法的“强制保障”相结合,形成了“调解优先、司法兜底”的纠纷解决模式。
举个例子:某中小企业与合作伙伴因货款支付产生纠纷,通过商事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解纷成本。
除了“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公调对接”也将成为发展热点。实践中,部分商事争议可先通过调解化解部分分歧,再将核心争议提交仲裁;或通过公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条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多元衔接机制,目前上海、深圳等地已试点“商事调解+仲裁确认”“商事调解+公证赋强”模式,案件履行率较单纯调解提升45%。
未来,这种“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成为行业主流,商事调解组织将与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覆盖“预防-调解-确认-执行”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商事纠纷解决效率。
结语:法治赋能下的行业新征程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商事调解立法的空白,更重构了行业发展的底层逻辑——其核心是立足我国行业发展实际,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
人才专业化、服务国际化、机制衔接化三大趋势,将推动商事调解行业从“小众选择”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首选项”。
对于商事调解组织而言,需抓住政策机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布局跨境服务网络、完善多元衔接机制;对于企业而言,应主动了解商事调解的优势,将其纳入纠纷解决预案,以更低成本、更高效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条例》的落地实施,商事调解行业将迎来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黄金发展期,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坚实支撑。在法治赋能与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商事调解必将成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支柱,书写行业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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