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7日17时50分,山西某拌合站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挡墙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23.11万元。经调查认定,“3·17”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装载机违规行驶停靠在基坑挡墙回填土区域内,导致回填土侧压力增大,加之基坑挡墙无基础埋深,造成挡墙坍塌、5名作业人员被压埋致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拌合站概况
该拌合站位于K39+700聂家庄大桥左侧200米,与水稳拌合站、沥青拌合站共用场地,总面积45亩,主要供应K38+000—K50+759段混凝土的施工需要。场地区域为弃渣场,成分为煤矸石。事发基坑开挖为拌合站配料机基坑,基坑深度3.25m。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日,项目部在拌合站配料机基坑开口处放线,3月2日开挖基坑,3月4日基坑成型。3月6日工人王**(2)带领4名工人、3月8日王**(1)带领3名工人先后到达施工工地现场,开始基坑内挡墙施工作业。3月7日开始,按“分层分段浇筑”方式和“先支模、浇筑后第二天拆模、第三天墙背回填”流程进行混凝土浇筑流水作业。3月7日—3月16日期间连续作业。3月16日下午,王**(2)驾驶装载机回填事发挡墙墙背区域。
3月17日上午,王**(1)带领工人在施工工地现场支模板。中午吃饭期间,王**(1)安排工人去工地继续干活,其中4任负责加固模板和浇筑混凝土,孙**(2)负责焊接预埋件,王**(2)负责加固模板和驾驶装载机运送预埋件,王**(3)因病回住所休息、华富在住所准备晚饭。下午13时左右,王**(2)到拌合站配料机基坑外侧加固模板,之后去拌合站基坑加固模板;14时左右,王**(2)驾驶装载机运载8个预埋件到拌合站基坑旁边,同时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副部长李****带领施工员范****、琚****到拌合站基坑放线;16时左右,王**(1)安排朱****、王**(4)配合放线;17时50分左右,王**(2)在王**(1)的安排下,驾驶装载机在事发挡墙墙背回填区碾压夯实回填土(通过装载机在回填区行驶停靠并往返进行碾压夯实作业),车辆在回填区位置碾压夯实时(王**(2)在驾驶室目测距事发挡墙距离2米左右、装载机尾部距事发挡墙北侧通行坡道约8米处),导致回填土侧压力增大、挡墙发生坍塌,3名技术员和2名工人被压埋致死。
三、事故原因分析
“3·17”较大坍塌事故直接原因是装载机违规行驶停靠在基坑挡墙回填土区域内,导致回填土侧压力增大,加之基坑挡墙无基础埋深,使挡墙发生坍塌、5名作业人员被压埋致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事发时,王**(2)驾驶自重16.9吨、整机宽度3.016米的徐工产LW500FV型装载机在碾压夯实作业时违规行驶停靠在距坍塌挡墙外侧回填区不足2米的位置,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有关要求。由于装载机自重作用,加大了基坑回填土区域的重力,导致回填土侧压力增大、基坑挡墙坍塌。
2.通过对拌合站配料机地基挡土墙验算,其滑移验算、倾覆验算、地基应力及偏心距验算,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基坑挡墙未按《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基础埋深,导致基坑挡墙支撑性不足,结构稳定性差,且在没有采取可靠支撑的情况下过早回填,侧压力加大。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地质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西省****勘察院有限公司进行了钻孔取样和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共完成钻孔6个,单孔深度7.0~10.3m,累计总进尺50.9m,进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6.1m。勘查期间钻探揭露深度内未见地下水。根据测试报告,杂填土土层厚3.30~8.20m,平均厚度5.40m;杂填土表层含水量2.4%~5.9%,含水量平均值4.45%;湿密度为1.40~2.51g/cm3,湿密度平均值1.96g/cm3。杂填土天然重度建议值为19.6kN/m3,自然休止角为32~35°,粘聚力C取0kPa。
2.事发挡墙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亿通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坍塌墙体混凝土进行了强度检测,未发现异常。
3.事发装载机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西****鉴定所对涉事装载机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经鉴定,车辆动力、制动正常。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第三方机构提供资料,排除车辆动力、制动故障因素,排除事发前雨水过多导致地质松软因素。
1.装载机技术状况。
经山西****鉴定所鉴定结果,排除车辆动力、制动故障因素。
2.天气情况。
根据阳泉市气象局资料,3月16日—17日无降水,经研判,排除事发前雨水过多导致地质松软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聂家庄2#拌合站下沉式配料机基础(基坑和挡墙)建在成分杂乱不均匀的地基土上,且没有采取有效加固处理措施,力学性能较差,地基土质缺乏足够的稳定性。
2.没有根据现场实际及厂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基坑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危大工程作业期间没有专人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没有对基础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把关验收,存在管理盲区。对开挖基坑风险辨识不到位,基坑周边没有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警示标志,疏于安全隐患排查。
3.安全管理不严格、现场检查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混乱问题失察;监理公司等单位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上述问题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包单位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施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失察。项目部:安全施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制度,教育培训资料造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混乱问题置若罔闻;在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编制2#拌合站《临建工程施工方案》《基坑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前提下,盲目组织施工,事故发生后才编制方案上报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工人王**(2)违法驾驶装载机的行为,对劳务分包单位未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失察。
2.分包单位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和缴纳保险;组织劳务人员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上岗作业;施工负责人在没有拌合站《临建工程施工方案》《基坑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安排未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工人王**(2)违法驾驶装载机作业;无拌合站施工相关安全管理资料;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