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本组织财务有效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本组织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本组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本组织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后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组织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半年、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季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半年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年度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