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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为相互独立的主体,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只能通过股东会进行,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或承受相关后果。控股股东的身份,并不能当然地使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具有代理权。
本案是法院认定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大小,只要未取得公司的授权,均不能直接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关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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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某投资公司(甲方)与左某(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于目标公司已参与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份改制,甲方通过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增资1000万元获得5%的股份(以下简称A股份),同时又向某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购买其所拥有北京某科技公司的5%股份(以下简称B股份),基于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出资200万元货币金额增资甲方股份,作为定向资金购买乙方在B股份中的20%股份比率。
2018年10月17日,任某与左某等5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首部列明甲方为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乙方为左某等5人,丙方为任某,约定某投资公司行使退出权利后,收到足额退还的增资款1000万元和股权出资款1000万元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扩股协议》乙方每个人的实际投资款本金数额,转账划款到乙方指定账号;丙方对上述条款承担担保责任。任某在该协议甲方处及丙方处签字。
左某提交一份《承诺书》,内容为:2019年3月1日,某投资公司负责人任某在股东会议承诺将汉氏联合集团返回投资款本金、投资收益,投资本金2000万元、投资收益400万元,按照年化率10%,2年期,返还投资人,基金公司扣除收益2%。2019年3月31日前返还投资人,逾期未退回则按照金额0.5%收取滞纳金。该《承诺书》落款处打印了“投资基金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2019年3月1日”的内容,任某在负责人处签字。
左某主张其只收到退回的投资款20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公司给付左某投资收益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任某承担连带责任。某投资公司、任某表示任某虽为控股股东,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签署《承诺书》时具备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的条件,正因《承诺书》不被某投资公司认可,因此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任某的签字行为不发生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7980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左某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京03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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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控股股东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取得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署协议。相对人在可以通过公开查询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到自然人控股股东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未审查该股东是否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认为该股东代表公司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
(二)案涉《承诺书》签署时具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条件,在相对人要求加盖公司公章而被拒绝时,相对人没有审查签字股东是否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仅有股东签字的《承诺书》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知道股东没有代理权并非善意且无过失的,不属于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
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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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控股股东实施法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判断
实践中,控股股东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实施的如签署合同、作出承诺等法律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不能仅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能够控股目标公司即认为股东具有代理权外观,还应结合控股股东是否曾经取得公司授权、签署合同的场景、合同上有无公章、合同内容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二)相对人要求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举证思路
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对人应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往往难以就消极的事实进行举证。此时,相对人可参考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有代表权外观部分的情形,对实施法律行为时认为控股股东有代理权的事实进行举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如行为人抗辩相对人知情,则引导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为人。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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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生效判决书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39AmlYaUQ/WUcBIa02D5fW7T6MJZ02FX+nOD3UWjpHKOWJr7ya8JJO3qNaLMqsJwSZkjMiJODVLrEoIJihouX779xU2jBBvp2J8j1o7BIwAWprcKRU+/ECzWjDtOYZJ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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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兵,公司律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专员。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四川发展在矿业化工领域内唯一的产业及资本运作平台,坚持“稀缺资源+技术创新+产业整合+先进机制”发展模式,按照“纵向成链、横向循环”思路,深耕“硫-磷-钛-铁-锂-钙”多资源绿色低碳产业链,力争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精细磷酸盐和新能源材料头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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