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食品公司是泗阳县一家由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微企业,以销售馄饨、汤圆、水饺为主营业务,因经营成本有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平时兼职司机负责产品运输。2021年10月起,该公司与批发商陈某某达成合意,由陈某某向食品公司订购水饺,庄某某再将上述水饺运送至无锡市交给陈某某,双方合作一年后,经结算,陈某某共欠该食品公司饺子款近5万元。后陈某某因批发生意不畅,大量水饺被积压,且因负外债35万余元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在偿还饺子款2万元后,经食品公司多次催要,陈某某迟迟未付剩余3万元饺子款,甚至消极躲避债务。但对于庄某某的食品公司而言,3万元却不是一笔小数目,若回款不及时,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欠款。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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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