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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期:2023-09-08 01:05: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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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名下唯一住房,现要将该房产转让,从继承到转让时未满五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不满五年的受赠住房,需要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40.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放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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