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明,该公司从事彩印阀口袋、塑料编织袋筒料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拉丝机、彩印机、柔印机、复合机及阀口机等,生产过程中有产生废油墨桶、废抹布、废墨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5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7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涉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8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