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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日期:2023-03-04 16:09: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16    评论:0    
核心提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府新城杭州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城花园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局生肖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植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契机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高品质健康发展,依据《征信业管理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深化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中国人民中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推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订的《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植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契机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高品质健康发展,依据《征信业管理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深化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中国人民中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推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方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适于剖析、量化其信用情况的经营、履约信息。

第四条(经理部委)市住建经理部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信用关联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布。

市住建经理部委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成都市房产政策,与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人社、应急、生态环境、统计、税务和法庭等部委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协同监管,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合惩戒工作。

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详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依照客观公平、及时精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其他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登记注册部委登记注册的基础信息、资质信息及项目开发信息等;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分信息及执业证书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知法懂法、诚信经营遭到各级政府、住建经理部委的奖励、表彰等而产生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背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则违背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而遭到各级政府、住建经理部委查实处理等产生的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开发企业信用修补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情况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开发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

(二)住建等经理部委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情况的信息;

(三)人民法庭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市住建经理部委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认定)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做出的嘉奖、奖励和处理的决定文书或则其他经核实属实的信息材料为根据。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九条(信用记分标准)市、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见附件),对开发企业施行动态记分。

市住建经理部委可依照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适时对《记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用量化分值的形成)信用量化分值由企业信用基本分值(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之和构成,满分为100分。

基本信息分值90分,其中登记信息60分,经营信息30分;良好信息为加分项,上限为10分;不良信息为扣分项,分为通常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扣分不设上限。以上信息经系统公示3日无异议的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等级的构成)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依照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信用得分90分(含)以上;A+级:信用得分80分(含)至90分;A级:信用得分70分(含)至80分;B级:信用得分60分(含)至70分;C级:信用得分50分(含)至60分;D级:信用得分高于50分。

第十二条(记分步骤)开发企业申请信用记加分的,应根据《记分标准》规定,通过信用系统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批驳材料,市住建经理部委依规推进监督,在5个工作欧盘完成系统确认,列入信用记录)。

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对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应根据《记分标准》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欧盘通过信用系统上传相关批驳材料,市住建经理部委依规加强监管,在5个工作欧盘完成系统确认,列入信用记录。

市住建经理部委对开发企业给予直接信用记减分的,应根据《记分标准》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欧盘通过信用系统上传相关批驳材料,列入信用记录。

市住建经理部委在信用系统确认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信息时,系统手动生成《不良行为告知书》,通过相机邮件将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事项、标准、修复途径和权力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开发企业对信用记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或必须收到《不良行为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欧盘通过信用系统向推行信用记分的住建经理部委提出异议申请,并递交相关批驳材料。住建经理部委必须于3个工作欧盘完成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欧盘完成核实并将核查结果通告异议人。异议创立的,不予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开发企业发生下述失信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经理部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名单),并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中行上海支行营管部等部委:

(一)预售商品房无法将商品房预售款适于有关的安装工程建设,造成预售商品房安装工程停业;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安装工程款或追讨安装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未能全额支付、拖欠村民工薪水;

(三)12个月内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信用记减分达到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

(四)被人民法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履行主体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品质安全车祸或导致恶劣社会影响;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通常不高于12个月。

第十五条(信用关联)推行开发企业信用关联体系。开发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应选择确定其中一家公司作为信用关联母公司,其他信用关联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信用关联母公司。多公司联合开发的项目,按股权比列将信用加、减分值同加同减于各自的信用关联母公司。住建经理部委对所有列入关联的企业,根据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信用等级推行监督管理。

拟申请成为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企业登陆“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向市住建经理部委提出信用关联申请,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信用关联承诺书、公司授权委托证明材料、经办人员身分证明等)。市住建经理部委在2个工作欧盘进行初审,经确认后生效。信用关联母公司一经建立,在其注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变更。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为C、D级或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根据其实际信用等级进行监管,不再享受信用关联母公司激励举措;信用关联母公司和其他信用关联公司均不再享受方法中规定的激励举措。

第十六条(信用修补)开发企业发生《记分标准》中通常失信行为及时整改的,应在信用评价生效2个月后通过信用系统向推行信用记分的住建经理部委提出信用修补申请,并上传整改的批驳材料。受理部委必须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欧盘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欧盘完成查证确认。经查证符合信用修补条件的,通过信用系统撤消扣分记录,并更新信用信息。

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通常失信行为,应在末次信用评价生效12个月后提出修补申请;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在信用评价生效12个月后提出修补申请;开发企业及其信用关联公司在12个月内重复发生《记分标准》中同类别失信行为的,对重复失信行为不予修补。

被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开发企业,纠正本方法第十四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在惩戒对象名单时限期满后,可通过信用系统提出信用修补申请,经市住建经理部委查证后从惩戒对象名单中移除。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届满后,未纠正上述失信行为的,市住建经理部委继续对其施行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披露范围和内容)市住建经理部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公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共享至省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用信息情况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良好及不良信息的事项、分值、时间等内容;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披露变更)开发企业遭到的嘉奖奖励、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消的,推行信用记分的住建经理部委应及时变更或撤消相关信用信息并披露,同步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披露时限)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年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常年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年限为3年,自信用评价做出并公开之日起估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年限为3年,自信用评价做出并公开之日起估算;

(四)其他信用信息常年公开。

信用信息公开届满后,不再列入公开范围,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常年保存。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使用原则)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施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推行以下激励:

(一)免予开发建设项目动态核实;

(二)准许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使用中行本票;

(三)优先支持参与新政性住房项目招招标活动;

(四)优先支持出席相关评比、表彰活动;

(五)推送至“成都信用”、“信用美国”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对B级信用的监管)对信用等级B级的,推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C级信用的预警)对信用等级C级的,推行以下监管举措:

(一)进行重点监控,加强重点检测或抽验频次;

(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举措;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下浮20%;

(四)信用系统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采取告诫、预警提示、告诫等举措;

(五)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举措。

第二十四条(对D级信用、惩戒对象名单的惩戒)对信用等级为D级或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推行以下监管举措:

(一)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日常督察及重点检测频次;

(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举措;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下浮40%;

(四)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成都信用”、“信用美国”网站给予公示。

(五)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新政宣讲和督促指导,企业做出书面整改举措;

(六)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举措;

(七)该企业及信用关联企业在本市代办住建领域相关业务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不支持开发企业参与评比评奖。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测)市住建经理部委应推行信用评价监督检测模式,通过随机抽取检测对象、检查人员的方法对参与信用管理的部委召开常态化检测,提高信用监管水平效能,落实责任,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县责任)市、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根据一次确立、适时更新、不重复递交的原则,通过信用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申领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根据。

市住建经理部委职能工青妇、区(市)县住建经理部委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觉开发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处理,并按本方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推行信用记分。

市住建经理部委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列入信用系统,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根据;对其他县级行政总监部委抄送的开发企业违规违法信息,市住建经理部委应对照记分标准按本方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推行信用记分。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假账的成都市房产政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方法推行)本方法自2023年1月12日施行,有效期5年。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给予整合,其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有效。自本方法推行之日起,《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法(试行)》(成住联发〔2020〕148)手动废止。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本方法由市住建经理部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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