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
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查,大庆市千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89户企业(详见附件)已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给予上述企业改正机会,现催告如下:
一、请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45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历年报告,并向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如你单位确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请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是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已无法取得联系的,我局将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特此催告。
附件: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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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编辑:刘盼
审核:艾洪超
监制:周志刚
咨询热线:0459-669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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