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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 察 | 基金与投资行业市场观察(2026年5月)

   日期:2026-06-03 15:53: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洞 察 | 基金与投资行业市场观察(2026年5月)

文丨天元西安基金和投资专业委员会 尤东鸣

Tian Yuan Law Firm

01

TIAN YUAN XI'AN LAW FIRM

新法速递

1.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调整范围。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聚焦取缔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监测排查,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对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互联网平台、广告和信息等进行清理处置。二是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等,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对非法跨境经营机构,开展检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做好境内主体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三是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监督境内银行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四是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做好宣传教育、风险警示及政策宣传引导。五是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02

TIAN YUAN XI'AN LAW FIRM

行业数据

1.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运行数据

2026年4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 AMBERS 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1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家。2026年4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286家。

2026年4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2,348只,新备案规模928.68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1,683只,新备案规模644.51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59只,新备案规模64.05亿元;创业投资基金506只,新备案规模220.11亿元。

2.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资管产品备案运行数据

截至2026年4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共165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50家,取得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15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9.36万亿元。

03

TIAN YUAN XI'AN LAW FIRM

处罚案例

1.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TIANYUAN

XI'AN

经查,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一是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部分产品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资金,相关人员为该法定代表人代持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2021年11月,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杭州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关联方杭州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相关信息。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决定撤销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2.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TIANYUAN

XI'AN

经查,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挪用基金财产,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汕头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款挪为己用。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明知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挪用上述股权回购款,放任股权回购款被挪用;二是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协会报送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三是未规范披露信息。根据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情况说明,其未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披露财务报告、基金季度运营相关情况;四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者收益,基金期限届满或终止时,清算完毕后,同意就优先级投资本金、预期投资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汕头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04

TIAN YUAN XI'AN LAW FIRM

裁判观点

前言 >>>

工商备案存在不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若互有矛盾,则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有且仅有一份,其余均为虚假意思表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在虚假意思背后的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若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

1.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3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投资100万元,取得目标公司0.7336%的股权。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对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作出相关约定。

2020年1月,投资方与原股东、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投资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7336%的股权转让给原股东,转让价款按投资本金加上年化投资收益率10%计算。在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交更登记中,如工商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方另行签署符合其要求的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方能办理相关审批或股权变更登记。则双方应及时签署格式合同。上述格式合同仅用于工商登记使用,本协议应当作为格式合同的补充合同,格式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应以本协议为准。

2020年4月22日,投资方与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此份协议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中载明:投资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 25962.84元人民币(认缴,且已实缴)出资作价1元转让给原股东。

法院说理

根据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条款实际为对抗工商变更登记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版本股权转让协议书而制定的“特别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此条款中涉及隐藏行为及虚伪表示。所谓隐藏行为,又称隐匿行为,是指在虚伪表示掩盖之下,行为人与相对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则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其效力如何,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

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股权转让金额不同的情况,工商备案版《股权转让协议》为虚伪表示,2020年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为隐藏行为,在隐藏行为不存在认定合同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效力,并应同时否定工商备案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天元观点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由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约定,转让价款的数额自然也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若当事人存在多个意思表示,则有且仅有一个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他构成虚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

 >>>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8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缪某、张某将其分别持有的某公司12.5%、17.5%的股权转让给某甲公司。同日缪某(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转让其拥有占某公司12.5%的股权给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某甲公司……(一)、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将某公司12.5%的股权作价106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某甲公司;(二)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1、股权转让款分二期支付:①乙方应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付给甲方552.5万元,②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甲方和乙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依该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同日,缪某(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2.5%的股权及该股权所产生之所有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某公司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如某公司所拥有的采矿权、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未分配利润、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外投资所形成之收益等)作价6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股权转让款62.5万元人民币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2008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同年4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变更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350万元,持有70%股份,某甲公司150万元,持有30%股份。某乙公司一直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说理

《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缪某与某乙公司,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该合同关于案涉缪某所有的某公司12.5%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股权变更登记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律适用、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不仅条款内容清晰,而且对合同的履行步骤、方法作出了细致、准确的约定,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全面、适用履行合同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系缪某与某甲公司,该协议除案涉股权的转让价款及相对方与《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外,其他条款均与《股权转让合同》相一致。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某乙公司与缪某约定,“甲方(缪某)与某甲公司另行签署的、经删减的简易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同时,甲方不得就该简易股权转让协议另行向某甲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因为该简易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已包含在本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款项之内。”该约定足以证明,缪某某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步骤和程序安排,《股权转让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均应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基准,并不得与《股权转让合同》相冲突。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对案涉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具有确定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股权转让协议》只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从属性文件,只对《股权转让合同》具有补充作用,二者相关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准,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亦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认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对价为1062.5万元正确。

天元观点

《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因此,在不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时,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如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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