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二十余年,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长期困于“通道单一、效率低下”。一份传票或判决书送达对岸,往往耗时数月甚至跨年。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下称《新安排》)。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生效,全面取代1999年旧安排。从“单一通道”到“多元网络”,《新安排》标志两地司法协助迈入高效、灵活、对等的新阶段。
1999年与2026年安排对比

一、为何要变?旧制度的痛点
1999年安排仅允许“法院委托法院”一种方式,须经高院→最高法→香港高院层层转递,周期长、成功率低。据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在立法会发言中总结,实践中存在三大“送达难”问题:一是受送达人不在提供的地址或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推进;二是委托送达环节多、耗时长;三是香港当事人在内地送达方式局限,须经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法院,缺乏灵活选择。
《新安排》正是为解决上述痛点而设计。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引(一)》,允许大湾区内地法院按香港法律或惯例送达,深圳河套法庭实现10日速达。但该指引仅限大湾区、仍为内地单向委托。《新安排》将其上升为全国性、对等的正式制度,首次赋予两地当事人双向自主送达权利。
二、核心亮点:方式多元,创新引入受权主体送达
《新安排》打破单一通道,建立多种方式并行的多元送达网络。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
1、法院相互委托(保留通道):内地高院与香港高院可相互委托;最高法可直接委托并可授权中基层法院对接。受托法院须在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2、邮寄送达:须附送达回证或证明文件,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经同意或主动提供电子地址,可通过传真、电邮、移动通信送达,效力等同原件。
4、受权主体代为送达——最大创新:首次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或公证机构可作为送达主体。内地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可由当事人自行安排香港律师行向在港送达;香港当事人可通过内地律所或公证机构向内地送达,签收日为送达日。
5、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在两地有影响力媒体发布公告,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此外,《新安排》简化程序:最高法可授权中基层法院与香港高院直接对接;两地法院可通过电子转递文书,效力等同原件。权益保障方面,送达须经两地法院把关(如香港法院的域外送达许可),并以受送达人实际收悉为有效标准。
三、对当事人和律师的三大好处
1、全国适用:不论案件在内地何地,均可适用全部送达方式。
2、香港向内地送达有明确路径:香港当事人可通过内地律所或公证机构直接送达,签收即完成。
3、多种方式并行,以最先送达为准:效率极大提升。
四、对非诉律师的实务提示
无约定也需提示:向客户出具备忘,提示新机制。
审视优化现有条款:将邮寄、电子、授权律所送达等纳入合同送达条款。
尽职调查纳入送达风险评估:审查现有合同送达条款。
结语
自1999年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一九九九安排》)以来,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由1999年的359件增至2024年的2,388件。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港澳台案件3.1万件,同比增长15.6%,其中广东省一审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达1.74万件。跨境诉讼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原有的单一送达机制愈发力不从心。
《新安排》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以法院委托、邮寄、电子、受权主体四种方式并行的多元送达网络,取代过去仅靠法院委托的单一通道,并设定两个月内完成送达的时限要求,有效打通了跨境权利实现的“第一公里”。新安排的落地实施,将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商贸往来和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更加高效、灵活、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何 珊
建纬(香港)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业务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跨境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争议解决
何珊女士拥有英国理学硕士(M.Sc.)与香港仲裁及争议解决法学硕士(LL.M.)双学位,具备跨学科的国际教育背景与商业与法律跨界融合的实务能力。她专注于房地产及城市更新领域的复杂投融资项目,曾长期服务于香港知名大型综合开发商,为建筑工程、跨境投资等项目提供架构设计、交易文件审阅与全流程合规支持。在国际仲裁方面,她能够为涉及跨境工程及股权投资的争议案件提供从策略分析到程序推进的专业支持,善于在普通法框架下融合商业逻辑,精准识别法律风险与机遇。
END
来源 | 建纬香港办公室
作者 | 何珊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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