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2日15时35分许,甘其毛都口岸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场地,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6707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成立了“2·0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23年3月30日完成了《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2·02”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31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对《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2·02”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旗安委会组织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01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评估组2023年12月对“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2·02”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要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了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事故企业进行了反馈。
02
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李原,乌拉特中旗通泽物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对进入本单位的翻斗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未指挥现场装卸作业工作;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54325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135814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54325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1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33,2023年4月6日。
2.李龙,乌拉特中旗通泽物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对进入本单位的翻斗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未指挥现场装卸作业工作;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41362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103405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41362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2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27,2023年4月6日。
3.李文成,乌拉特中旗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总负责人(总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因该企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属于迟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以李文成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建议对李文成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60000元。(李文成2022年度年收入为60000 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60000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3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35,2023年4月6日。
4.张利,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发包工程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10991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27478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7478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5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26,2023年4月6日。
5.李桂新,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发包工程缺乏有效监管,对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乏监督意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49405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123514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49405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5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29,2023年4月6日。
6.梁希瑞,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发包工程缺乏有效监管,对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乏监督意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52465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131164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52465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7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31,2023年4月6日。
7.杨全旺,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全和业务工作。对发包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66457元。(2022年度年收入为166142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66457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8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28,2023年4月6日。
8.杨国慧,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因该企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属于迟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以杨国慧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建议对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共计51702元。(杨国慧2023年1月18日任现职,2022年度年收入为64628元)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51702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8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37,2023年4月6日。
03
事故单位责任追究落实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乌拉特中旗通泽物流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彻底;雇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翻斗车未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450000元罚款。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450000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10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2737532,2023年4月6日。
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350000元罚款。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已由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350000万元。
佐证材料: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中)应急罚〔2023〕事故1-10号;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002737530,2023年4月6日。
04
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乌拉特中旗通泽物流有限公司
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佐证材料:内蒙古永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管理人员的学习记录复印件。
二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知识学习,认真履职尽责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的隐患排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辨识有害危险因素,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佐证材料:内蒙古永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
三要加强作业现场的车辆管理,对进入本公司煤场的翻斗车、吊车、叉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使用的翻斗车、吊车、叉车要查验车辆的相关手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指定专职的指挥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严格按照行业规程作业,强化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作业现场人员分工,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检查作业现场并及时排除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佐证材料:内蒙古永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报告。隐患排查记录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复印件。
(二)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
一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佐证材料:巴彦淖尔市晨浩能源有限公司事故整改报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演练记录复印件。
二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知识学习,认真履职尽责,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认真掌握事故防范措施,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能力,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佐证材料:巴彦淖尔市晨浩能源有限公司事故整改报告。教育培训记录台账复印件。
三要加强检查作业现场的车辆,设置功能区域,划分行驶路线,对进入本公司煤场的翻斗车、吊车、叉车及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及备案。严格按照行业规程作业,强化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作业现场人员分工,装卸作业过程中配备现场指挥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检查作业现场并及时排除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行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佐证材料:巴彦淖尔市晨浩能源有限公司事故整改报告。安全责任状、教育记录台账、隐患排查台账复印件。
05
事故教训汲取及整改成效
切实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乌拉特中旗应急管理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或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移送通报。
佐证材料: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委会事故隐患整改报告。检查台账复印件、宣传教育照片。
06
措施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还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履职尽责,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单位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1.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
2.为进一步做好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3.着力推进辖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继续做好“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要加强日常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持续推进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07
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认为:
有关单位已按照旗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编辑:李博
初审:王金云
审核:苏和
审批:胡平
营商环境问题举报电话:0478-5911229
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478-5912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