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要认真
报告签字有责任
正如自然人有生老病死,作为法人的公司大多也需要经历设立、经营、解散、清算、注销的过程,不同于自然人死亡时的戛然而止,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说一说。
甲公司由曾某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曾某就想要把公司注销,便委托代办公司办理甲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代办公司接受曾某委托后,在甲公司未实际清算的情况下,代为出具了清算报告,载明甲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清算报告是需要清算组签字的,为此曾某找了甲公司的挂名高管李某和代办公司的员工缪某一起组成清算组,一起在清算报告上签字,代办公司则按照简易程序为甲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甲公司注销后,其债权人李某某方才知情,于是将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曾某、李某、缪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缪某在诉讼中辩称,她们并非甲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只是为了配合甲公司办理注销事宜而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并且甲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都是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的,并无违法之处,李某、缪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某、缪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负有清理公司财产、债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的曾某、李某、缪某组成的甲公司清算组在未实际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确认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并据此注销甲公司,导致李某某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职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李某某的债权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曾某、李某、缪某共同对李某某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公司清算组成员,必须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在对公司进行实际清算后再出具清算报告,切忌因贪图方便,而直接找代办公司准备材料,用虚假的清算报告蒙混过关,注销公司。一时省事的背后,将是沉重的赔偿责任。
来源:梁溪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天津法律咨询,请拨打天津敬科律所电话:022-66304233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由经验丰富、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发起设立,系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位于中国目前最具经济活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一家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及助理均毕业于国内著名院校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设立以来始终奉行敬业、专业、诚信、高效的办所理念,承办各类非诉及诉讼业务,非诉业务领域主要涵盖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尽职调查等,诉讼业务领域主要涵盖各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等。敬科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同时,不忘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积极参与滨海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媒体的普法宣传工作,并注重与国内多所知名法学院系的交流与合作。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法律顾问等。
敬科全体同仁期待与您的真诚合作!
联系电话:15502282167,022-66304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