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9日15时30分许,平塘县大塘镇风电场项目8号风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作出批示:“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县工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大塘镇等部门做好伤者家属工作,县应急局牵头依法依规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复盘,在全县项目施工中举一反三,抓好安全防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塘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工信局、县纪委县监委等单位组成的平塘大塘风电场项目“3·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平塘大塘风电场“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平塘大塘风电场工程项目是由平塘县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投建的项目,装机容量100MW,共安装20台5MW风力发电机组,场址位于平塘县大塘镇水沟村。该项目工程接入乐阳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升压站在光伏电站建设时建成1个出线间隔、1个母线设备间隔及1#主变间隔,采用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GIS)布置于户外,本期建设2#主变间隔,采购安装1台容量为100MVA的主变,与平塘县通州乐阳、新塘农业光伏电站共同通过已建成的单回220kV送出线路接入220kV双桥变电站。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业主)情况:平塘县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ALRQ4K1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经营范围:风力、太阳能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调试、维修及项目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配电、售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氢能及储能,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文化路18号附8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情况: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南昌分公司平塘风电项目部(以下简称安能二公司平塘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986648X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生,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号。
3.施工(分包)单位情况: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20702642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经营范围:包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等。资质类别及等级: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贰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贰级、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贰级。地址: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168号。
4.监理单位情况: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80735472,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经营范围:包含工程监理、承包、代建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668号之二901-903房。
(三)合同签订情况
平塘县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实施平塘县大塘风电场PC总承包项目,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2023年10月24日,安能二公司与乐阳公司签订了平塘县大塘风电场PC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116516654.01元。
2024年9月7日,平塘县大塘风电场PC总承包方(安能二公司)将平塘县大塘风电场PC总承包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分包给中泰公司,签订了平塘县大塘风电场PC总承包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签约合同金额为9260000.02元,合同约定总工期为2024年8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工期顺延约定:如遇情况影响工程竣工时间的,经甲方现场书面签证后,工期按签证认可时间相应顺延。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汪*,男,身份证号:522731************,贵州省惠水县摆金镇党古村***组**号),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9日,根据中泰公司项目执行经理赵*军的工作安排,班组长曹*坤安排舒*波作为临时班组长,带领6名工人在8号风机作业,负责将18根185mm²电缆一端从风电塔筒底部提升到塔筒第三平台处(h112m)。在班前会上舒*波进行了人员岗位安排:舒*波本人负责在风机第三平台作业,陈*勇负责在风机第二平台作业,何*亮负责在风机第一平台作业(每个平台高差37m),汪*负责在风机塔筒内的地面悬挂电缆,李*荣负责在塔筒外理顺电缆,周*虎、侯*负责在塔筒外进行压线作业。15时许,汪*自行戴着头盔头灯及系着安全带乘坐免爬器上第三平台,上到第三平台后舒*波发现汪*脸色不太好,就叫汪*休息一下。过了10分钟左右,汪*未乘坐免爬器就直接顺着垂直爬梯向地面返回。15时30分许,汪*返回至第二平台和第三平台之间1/3处(约12m)时,舒*波用头灯看到汪*在爬梯上停留了10来秒,随后汪*往后仰摔落到第二平台。第二平台陈*勇听到响声,转头看到汪*仰躺在自己的右侧,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出事了,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第三平台舒*波、第一平台何*亮来到了第二平台,15时55分许,接到事故发生报告的中泰公司安全员王*从项目部赶到施工塔筒乘坐免爬器上到第二平台。4人(王*、舒*波、何*亮、陈*勇)合力将汪*放平做心肺复苏急救措施,但汪*脉搏微弱没有反应,直到地面人员用对接机联络说救护车到了,王*用安全绳套着汪*的安全带挂在免爬器下面,驾驶免爬器把汪*运到地面,到地面后现场医务人员就用担架把汪*抬上救护车进行了急救处理,救护车于16时56分到达平塘县中医医院门诊部,18时10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9日15时30分许,大塘卫生院接到陈*勇急救电话,随即派出120救护车前往事发现场,120救护车于15点52分到达现场。16时50分许,平塘县公安局接汪*堂弟报警,接警后立即指派大塘派出所出警。16时51分许,县应急局指挥中心接到县政府领导指令,立即调度大塘镇和县工信局及时核实情况,并派出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17时11分许,大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随即,大塘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到达平塘中医院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应急处置情况
陈*勇于15时30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用对讲机联系第一平台何*亮和第三平台舒*波,告知事故情况并让他们到第二平台来帮忙,接着打微信电话告知班组长曹*坤发生了事故。大塘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救护人员于15时52分到达现场,15时55分许中泰公司安全员王*到达事故现场,并乘坐免爬器至第二平台给汪*做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然后驾驶免爬器于16时22分把汪*运到地面,大塘镇中心卫生院立即抬入救护车进行抢救并快速送往平塘县中医医院进行抢救,于16时56分到达平塘县中医医院门诊部,18时10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和跟进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2025年3月10日,项目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补偿金已足额支付。补偿款转入死者家属指定账户后,死者家属随即将死者遗体运回惠水县家中,按当地风俗于3月19日安葬。
(五)应急处置评估
大塘镇、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局等部门反应迅速,现场处置及时、有效,控制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汪*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规定,对高处坠落风险认识不足,未经高处作业培训持证,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使用防坠器和安全带,在下垂直爬梯时,踩空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中泰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致使施工人员串岗,违规安排无高处作业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中泰公司施工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复工后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均未在项目部履职,安全员未在现场跟班监督作业,现场管控缺失,致使施工人员随意私自上下平台,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风险隐患。
3.中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坠落风险认识不足,无视安全操作规程。
4.安能二公司平塘项目部作为总承包方,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负有项目监管职责的工信局,在新兴业态项目监管中,缺乏监管专业知识和经验,检查时发现不了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高风险评估不足,监管督促不力。
(三)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相关材料分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平塘大塘风电场“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汪*,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中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不满600万元的。”裁量标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安能二公司平塘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督查安全员在现场跟班管理;导致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县工信局,在新兴业态项目监管中,缺乏监管专业知识和经验,检查时发现不了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高风险评估不足,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工信局进行约谈。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峰,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实际到岗履职,对项目建设疏于管理,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赵*军,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随意串岗、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失察漏管、管控弱化,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王*,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在施工现场监督作业,未及时消除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证私自乘坐免爬器上平台的安全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潘*,安能二公司平塘项目部经理。在项目安全管理中,统筹协调监督不到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5.曹*坤,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实际到岗履职,未能及时消除施工人员随意串岗等问题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舒*波,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班组长。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施工人员随意串岗漏管,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是地面工作人员汪*私自乘坐免爬器爬到第三平台,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掌握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意识薄弱,存在安全风险。施工单位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上述问题反映出现场施工作业方案缺失,安全防护不足,作业人员疏于管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规范施工管理
各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规范管理。一是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督促项目部严格依法依规履职;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三是在施工作业前,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资格证,杜绝无证上岗;五是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规范施工,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水平
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通过微信群、短信等方式扩大事故受教育人员范围,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防范事故,确保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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