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12日,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5日14时55分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前公喇嘛村南1.5公里处的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德康公司”)2号危险废物暂存库房内,作业人员在进行废油桶开桶大盖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4.35万元。
经调查认定,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25”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日,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元煤矿产生163个废油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办理转移联单后交由内蒙古兆昌物流有限公司承运。1月2日17时16分许,运输车辆抵达奕德康公司,奕德康公司工艺技术部核对转移联单与过泵重量后判定废油桶为空桶,化验室仅对10余个桶进行开盖查看,随后奕德康公司将该批废油桶暂存至2号危险废物暂存库房,据1月2日奕德康公司《内部检测分析记录表》显示桶内物质闪点为19.5℃。(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员工,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预处理岗位危险废物(废油桶)的搬运以及液压开盖机工位的固定、扶桶工作。于2025年9月5日入职,违反奕德康公司《废油桶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未开启废油桶小盖直接进行液压开盖机开桶盖操作继而发生爆炸事故,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不幸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吴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员工,其工作职责为液压开盖机启停操作,于2025年9月5日入职,意识该作业存在安全风险仍配合操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由奕德康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王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班长,工作职责为负责预处理岗位日常生产与班组管理工作。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事发前王某某仅以口头形式强调“安全生产,穿好防护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其岗位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由奕德康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赵某某,男,群众,系奕德康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于2013年8月15日入职。未组织赵某某、吴某某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暂停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资格6个月。
周某某,女,群众,系奕德康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分管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于2016年12月27日入职。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暂停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资格6个月。
高某某,男,群众,系奕德康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和林县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