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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1伤!呼和浩特市一医疗垃圾处理公司发生爆炸事故,调查公布:明知有安全隐患,仍切割废油桶,产生火花引燃密封桶内气体致爆炸

   日期:2026-05-13 12:33: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致1死1伤!呼和浩特市一医疗垃圾处理公司发生爆炸事故,调查公布:明知有安全隐患,仍切割废油桶,产生火花引燃密封桶内气体致爆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12日,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5日14时55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前公喇嘛村南1.5公里处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德康公司”)2号危险废物暂存库房内,作业人员在进行废油桶开桶大盖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4.35万元。

经调查认定,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25”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日,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元煤矿产生163个油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办理转移联单后交由内蒙古兆昌物流有限公司承运。1月2日17时16分,运输车辆抵达奕德康公司,奕德康公司工艺技术部核对转移联单与过泵重量后判定废油桶为空桶,化验室仅对10余个桶进行开盖查看,随后奕德康公司将该批废油桶暂存至2号危险废物暂存库房,1月2日奕德康公司《内部检测分析记录表》显示桶内物质闪点为19.5℃。
1月25日640左右,预处理操作工吴某某与预处理员工赵某某到岗,参加了由预处理班组长王某某组织的班前会。会上王某某以口头形式强调“安全生产,穿好防护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同时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把前几天切割剩余的铁桶今天继续切割完,切割的时候遇到没有打开的小盖儿要打开,因为大部分铁桶的小盖儿运来的时候都已经去掉,有残留物的要倒在残留物收置桶内,然后再切割大盖儿”。14时许,吴某某、赵某某共同前往2号暂存库房进行废油桶处理作业,王某某巡查一圈后离开车间。
14时55分,吴某某、赵某某共同处理该批最后1个废油桶时,赵某某未按废油桶切割安全操作规程程序进行打开小盖作业,直接将废油桶扶正固定于液压开盖机上,吴某某虽口头提醒存在隐患,仍配合启动机器切割大盖。液压开盖机旋切机头旋转切割桶盖瞬间产生机械火花,引燃了密封桶内未排出的挥发性烃类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导致气体瞬间膨胀爆炸
事故发生后,受伤较轻的吴某某自行撤离至室外;王某某6名附近作业人员迅速进入现场,将受伤严重的赵某某抬出现场并使用干粉灭火器扑灭明火。
14时59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因急救车需40分钟抵达,公司调派车辆于15时10分运送赵某某前往医院在羊盖板村与120急救车辆汇合并转至120急救车辆继续送往医院,途中赵某某生命体征波动,经随车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公司调派车辆于15时19分许运送某某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六九医院接受救治。
事故原因分析
某某、吴某某违反《废油桶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程要求对废油桶进行倒置放残、清洗置换、打开小盖开孔排气预处理程序,直接进行大盖切割作业;吴某某意识操作存在安全隐患,仍配合启动液压开盖机。切割过程中,液压开盖机旋切机头与桶盖摩擦产生的机械火花,引燃桶内未排出的挥发性烃类物质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爆炸事故。
某某、吴某某未参加2025年12月5日危废处置安全专项培训且未安排补训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废油桶切割安全操作规程》不包含液压开盖机专项操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明确不同类型废桶的差异化操作要求,不能有效指导作业人员操作。
事故追责问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员工,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预处理岗位危险废物(废油桶)的搬运以及液压开盖机工位的固定、扶桶工作。于2025年9月5日入职,违反奕德康公司《废油桶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未开启废油桶小盖直接进行液压开盖机开桶盖操作继而发生爆炸事故,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不幸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员工,其工作职责为液压开盖机启停操作2025年9月5日入职,意识该作业存在安全风险仍配合操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建议由奕德康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王某某男,群众,为奕德康公司预处理岗位班长,工作职责为负责预处理岗位日常生产与班组管理工作。2021年3月15日入职,事发前王某某仅以口头形式强调“安全生产,穿好防护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其岗位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建议由奕德康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某某,群众,系奕德康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于2013年8月15日入职。未组织某某吴某某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暂停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资格6个月

某某,群众,系奕德康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分管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于2016年12月27日入职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二十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暂停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资格6个月

某某,男,群众,系奕德康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奕德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和林县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追责问责。


来源中安在线综合
编辑:毛书兵
责编:叶娟 
审核: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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