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在新能源、高端制造、数字技术等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并加速全球化布局,遭遇的国际竞争不公平待遇日益增多。一些西方国家以“产业掠夺”“不公平补贴”“国家安全威胁”等为由,对我国企业实施歧视性限制和打压。本报告以经济日报评论文章《中企出海是做大蛋糕而非抢蛋糕》(2026年5月9日)的核心观点为分析起点,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的不公平待遇现状,深入剖析了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动因,并从政府端、企业端及政企协同三个维度提出系统应对方案。报告认为,我国企业出海本质上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全球资源配置,带去的是资金、技术、管理和生态,填补的是东道国产业链空白和短板,增加的是当地就业和税收,是“做大蛋糕”的增量逻辑而非“抢蛋糕”的零和博弈。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当坚定发展信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战略协同与行动配合,以合规经营夯实立身之本,以产业链抱团提升抗风险能力,以法律和规则手段坚决维护正当权益,共同开创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新局面。
关键词: 中国企业出海;不公平待遇;政企协同;贸易保护主义;产业链安全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进程正在经历历史性转变。当中国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时,国际社会鲜少出现指责之声;而当中国企业在新能源、高端制造、数字技术等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形成全球竞争力时,相关负面叙事便甚嚣尘上。从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封禁TikTok和打压华为、中兴,再到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设置歧视性准入条款,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的不公平待遇呈现出范围扩大、手段翻新、程度加深的态势。
在此背景下,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值得警惕的论调,即所谓“中企出海挤压甚至摧毁当地产业”,将中国企业正常的全球布局污称为“产业掠夺”。这种论调不仅歪曲了中企出海的客观事实,更成为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舆论工具,对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报告旨在:第一,系统梳理当前我国企业面临国际不公平待遇的主要类型和典型案例;第二,深入分析这些不公平待遇背后的政治经济根源;第三,从政府端和企业端分别提出对策建议,并重点探讨政企协同的路径与机制;第四,借鉴主要发达国家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研究对于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关键术语定义
不公平待遇: 本报告所指的不公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歧视性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以“国家安全”名义实施的投资审查和出口管制、无事实依据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通过立法设置的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等。
政企协同:指政府与企业在战略方向、政策工具、信息共享、风险应对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合作机制与行动模式。
二、文献综述与现状分析
(一)中企出海的核心事实:做大蛋糕而非抢蛋糕
全球产业分工的基本规律表明,资本和技术的跨国流动从来都是基于比较优势而进行的资源优化配置,而非零和博弈。尤其在当下,新能源、人工智能等前沿产业技术门槛高、迭代快、产业链长,没有哪个国家能独自实现全链条闭环,合作互补才是出路。
事实胜于雄辩。在泰国,比亚迪投产的整车工厂零部件本地化率已达54%,带动近40家本土配套企业发展;在印度尼西亚,上汽通用五菱引入17家上游供应商,培养了50多家本地配套企业,推动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埃塞俄比亚,中企投资的东方工业园入驻企业超140家,雇佣当地员工超2.3万人;在葡萄牙,欧债危机期间中企的投资救活了大批濒临倒闭的本土企业,如今中企在当地布局的锂电池、海缆等项目,直接补齐了该国清洁能源产业链的关键短板。
更具说服力的是西方企业自身的行动。欧洲汽车巨头斯特兰蒂斯集团,其欧洲工厂产能利用率仅46%,350万辆年产能处于闲置状态,正是这家企业近期主动与东风、小米、小鹏等中国车企接触,磋商利用中国企业在电池、整车平台、智能驾驶领域的技术优势,盘活欧洲本土闲置产能。德国大众、法国雷诺等企业也纷纷与中国车企建立深度合作。倘若中企是“摧毁者”,这些欧洲车企为何要主动登门寻求合作?答案很清楚——中企带来的是“续命药”,而非“催命符”。
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年均为当地解决超200万个就业岗位。这组数据有力证明了中企出海“填补空白、筑基强链”的本质。
(二)贸易保护主义论调的本质
将正常商业竞争污称为“挤压”甚至“摧毁”,实则是掩盖自身竞争力衰退的偷换概念。这种论调的炒作节奏与中企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跃升高度同频,本质是一些人试图将中国永久锁定在全球产业链低端环节,无法接受中企在其长期垄断的高端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能力,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与霸权思维。真正可能摧毁全球产业链的从来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而是单边主义、关税壁垒和“小院高墙”。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不公平待遇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不公平待遇呈现出多领域、多手段、多层次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歧视性市场禁入
一是通信设备领域。欧盟委员会正在探索各种手段,试图强迫成员国将华为和中兴的设备从电信网络中剔除,甚至考虑将2020年“5G工具箱”中的建议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对非欧盟国家施压,停止向使用华为设备的项目提供融资。中方对此明确指出,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损人不利己。
二是互联网与数字平台领域。2026年5月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维持要求TikTok从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剥离否则将在美国被禁的联邦法律。该判决认为“与中国的关联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超越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担忧”。TikTok在美国拥有约1.7亿用户,这一裁决对其运营构成根本性威胁。
(二)以“补贴”为由的贸易救济措施滥用
欧盟于2023年10月在没有欧盟同类产业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启动了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指责中国车企通过政府补贴获得“不公平优势”。中国欧盟商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欧经营的205家中国企业和机构中,63%表示其业务受到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调查或合规风险的干扰,超过半数报告市场声誉受损。
此外,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频繁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10月,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用微丝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初裁,拟将反倾销税由从价税18.97%调整为从量税1.02美元/千克。
(三)歧视性立法与制度性壁垒
一是欧盟拟在相关法案中设置排华歧视性条款。商务部明确指出,这类条款将导致中国投资者遭受歧视,有违商业自愿和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对欧投资预期,并将拖累欧盟绿色转型进程、给多边贸易规则带来新的冲击。
二是一些国家在招标项目中对中国企业实施隐性排斥。欧盟资助的项目中,出现了以所谓“补贴”为由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的情况,即便中方企业报价更具竞争力。
(四)品牌污名化与舆论歧视
一项针对海外消费者的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在合规、透明度、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评分远低于产品本身的评分,出现了“消费者愿意买‘中国制造’,但不信任‘中国品牌’”的尴尬局面。一些外媒刻意渲染“安全威胁”话语,将中国企业描绘为“不可信的技术提供者”,这种舆论环境对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造成了持续伤害。
四、不公平待遇的深层动因分析
(一)产业竞争力格局的历史性变化
当中国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时,鲜少听到相关指责;而当中国企业在新能源、高端制造、数字技术等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形成全球竞争力时,相关负面叙事便甚嚣尘上。这表明,所谓“不公平待遇”的实质,是对中国产业链向高端攀升的战略性遏制。
(二)贸易保护主义与霸权思维的回归
西方一些势力试图将中国永久锁定在全球产业链低端环节,无法接受中企在其长期垄断的高端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能力。这种思维是美国对华战略竞争的核心组成部分。美国持续向欧盟等盟友施压,要求其跟进对华技术封锁政策。
(三)多边贸易体制遭受侵蚀
全球经贸摩擦处于高位运行态势。中国贸促会发布的指数显示,2025年11月全球经贸摩擦指数为101,处于高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使得多边贸易规则面临严峻挑战。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当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以开放对抗封闭,以合作化解对抗,以规则博弈替代实力较量。以下从“企业自强、政府撑腰、协同作战”三个维度提出系统性建议。
(一)企业端:练好内功,主动突围
1. 坚持合规经营,筑牢立身之本
一是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企业应系统梳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云法案》及我国《数据安全法》等多元监管要求,准确判断主体类型,选择正确的数据出境路径,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部署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防线并制定应急演练预案。
二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建立覆盖出口管制、贸易制裁、数据跨境传输、ESG等领域的内控机制,主动对标国际标准,将合规管理嵌入业务全流程。
2. 加强技术自主与品牌建设
一是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降低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从根本上提升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强品牌国际化建设,提升企业在合规、透明度、ESG等领域的国际评价,改变“产品好、品牌弱”的局面。三是在条件许可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通过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
3. 推进产业链协同出海
单个企业独自出海风险高、成本大,应积极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出海,以“赋能者”的角色帮助当地培育市场、人才与生态,避免单一企业独自面对风险。具体做法包括: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组建出海联盟,共享渠道、品牌信任和服务网络;采用“主机厂+供应链服务商+自营滚装船+专业码头”一体化协同模式;通过生态资源分摊和信任背书,大幅降低市场投入、提升出海效率。
(二)政府端:制度供给,强力支撑
1. 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2025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海外综合服务领域的指导文件,提出6方面16项具体举措,着力构建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议加快推进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设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大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围绕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国别信息、风险防控等共性需求,形成“一个窗口”“一站式”出海服务平台。
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的服务网络,上海等地已有积极探索并取得成效。
2. 加强企业海外权益保护
一是完善海外权益保护专项机制。针对一些公司重要海外权益屡遭不公平打压或被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导致境外子公司失控或被迫出售等问题,应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维权援助机制。
二是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支撑。各地司法和检察机关已积极开展实践探索:上海推出“全球一小时接单”法律服务,快速响应企业涉外纠纷;福州中院创新推出“法仲联侨”协同机制,立足侨乡优势,联动仲裁、侨联等多方力量,走出涉侨涉外纠纷化解新路径;多地检察机关在企业海外商誉维护、跨境腐败治理、商业秘密保护等关键领域持续发力。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成功经验。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在塑料制品、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风险。
3. 善用国际经贸规则进行反制与维权
一是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已在WTO正式起诉印度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光伏产业的贸易限制措施,指控其违反多边贸易规则。应继续在多边框架下坚定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开展反制。2025年9月,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同时就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的相关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商务部还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这种依法合规的反制措施,是我国在WTO框架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合理回击。
三是通过外交和双边磋商化解贸易摩擦。中欧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的成功“软着陆”即为典型案例——经过中欧双方多轮磋商,欧方承诺以非歧视原则、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审查中方企业提交的价格承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用价格承诺替代反补贴征税。这种以对话协商化解争端的做法值得在其他领域推广。
4. 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与规则对接
一是加快推进自贸区提升战略,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探索,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二是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以规则对接打开市场空间。
三是持续推动25项跨境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在全国复制推广,促进跨境物流高效畅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强惠企便民实效。
(三)政企协同:形成合力,系统作战
1. 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完善贸易摩擦预警体系。依托贸促会系统,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展开全方位评议,精准推送产业适配经贸信息,组织专题培训,系统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与合规经营意识。例如,上合示范区技贸基地已针对上合组织国家309个技术性贸易措施和175个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展开评议,深入研究并提报评议65项,推动多项评议意见被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采纳,为企业年减负超27亿元。
二是发挥行业商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中国机电商会在中欧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中积极协调各方、组织企业依法维权,为案件成功“软着陆”发挥了关键作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商协会在信息共享、集体协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职能。
2. 构建产业链抱团出海联动机制
一是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出海,以整体优势共同开拓市场,提升抗风险能力。针对商业合同陷阱等共性风险,可为企业提供标准化合同范本、合规审查清单和汇率避险工具。
二是借鉴成功案例,推广产业链协同出海模式。在实践中,已涌现出一批值得推广的做法:马栏山文化产业出海联盟由芒果TV、中南传媒等龙头企业引领,聚焦区域链主带动、资源对接和国际推介;国际矿业全产业链服务中心发布,成为矿业技术、装备与标准“抱团出海”的高效桥头堡;具身智能领域企业通过生态资源共享和信任背书,成功拓展海外市场。
3. 统筹战略布局,推进“以合作破壁垒”
一是将中国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东道国产业升级的机遇。如中欧汽车产业从过去的整车进口、在华规模化生产,转向智能化、电动化领域的深度融合,双方联合研发的新一代智能汽车在全球市场形成了更强的竞争力。这种合作逻辑应进一步推广至其他产业领域。
二是借助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与规则对接,打通规则标准“软联通”堵点,指导企业利用标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抢占一席之地。
(四)借鉴国际经验:德日韩支持企业出海的政策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主要发达国家在支持企业国际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1. 日本:政府机构深度融入的中介服务模式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等政策实施机构,在支持日本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着独特功能。这些机构大多为独立行政法人,是从政府机构剥离出去的,经费来自国家预算,是介于政府与民间企业之间的“中间性存在”,发挥着重要的中介功能。JETRO提供的服务涵盖三类:信息服务,提供开设法人、市场准入相关的必备信息并帮助对接专业服务商;设施服务;以及贸易投资咨询服务。此外,日本还针对医疗等特定行业制定专门战略,如《健康医疗战略》《全球健康战略》等,各相关省厅从自身职能出发制定了配套支持措施。
启示:我国应进一步强化海外综合服务平台的实体化运作能力,探索设立具备一定独立性的专业化服务机构,针对重点行业制定专项出海支持战略。
2. 德国:出口信贷与担保的全方位金融支持
德国政府通过出口信贷担保(Euler Hermes)等工具,为德国企业在全球的业务提供有力支持。这些担保适用于所有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及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德国开发银行DEG还推出了“TradeConnect”等创新担保工具,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境交易,由DEG为合作伙伴银行提供最高500万欧元或贷款额50%的担保。德国还通过“flex&cover”等产品简化出口信贷担保的审批流程,大幅减少行政壁垒。
启示:我国应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担保体系,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需求,开发更加便捷、灵活的金融支持工具。
3. 韩国:国家战略与超大企业协同的赶超路径
韩国通过国家战略与超大企业协同实现产业赶超,形成了政府—财阀—产业的紧密联动机制。在半导体等领域,韩国政府与大企业集团密切配合,通过战略性投入和政策支持,在全球竞争中形成了强大合力。韩国学界近年来也在深入研究德国和日本的中小企业海外扩张支持体系,以进一步完善本国的政策工具。
启示:在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关键产业领域,应强化政府与大企业的战略协同,形成“国家战略领方向、龙头企业打头阵、中小企业跟得上”的雁阵出海格局。
六、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企业遭遇的国际竞争不公平待遇,从根本上反映了全球产业格局深刻调整背景下守成力量对新兴力量的战略遏制。正如经济日报评论所指出的,所谓“中企出海挤压甚至摧毁当地产业”的论调,无视全球产业分工的基本规律,是中企在全球产业链中地位跃升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和霸权思维的典型表现。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
第一,坚定开放合作不动摇。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摒弃零和博弈的陈旧思维,以开放心态拥抱合作,才能实现各国产业的共同繁荣与世界经济的持续复苏。
第二,以能力建设应对挑战。企业必须坚持合规经营,加强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推进产业链协同出海,以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来化解外部阻力。
第三,强化制度供给与权益保护。政府应当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健全企业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善用国际经贸规则进行反制与维权,为企业“出海”提供坚实后盾。
第四,深化政企协同作战。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产业链抱团出海联动机制,统筹战略布局,在学习借鉴德日韩等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企协同出海模式。
第五,注重话语权建设。在国际舆论场主动发声,用事实和数据回击不实论调,讲好中国企业“做大蛋糕”、造福当地的故事,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展望未来,尽管我国企业出海之路必将伴随各种摩擦和阻力,但只要政府与企业齐心协力、各展所长,坚持市场化方向、法治化路径和国际化视野,中国企业一定能够在风雨中不断成长,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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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国际不公平待遇典型案例一览表
| 时间 | 领域 | 国家/地区 | 主要不公平待遇措施 | 应对情况 |
|------|------|-----------|-------------------|----------|
| 2019年至今 | 通信设备 | 美国及部分盟友 | 以“国家安全”为由禁用华为、中兴设备 | 持续法律与外交应对 |
| 2023年10月 | 电动汽车 | 欧盟 | 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 2026年1月达成价格承诺方案 |
| 2024年4月 | 社交媒体 | 美国 | 通过立法要求TikTok强制剥离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26年5月被驳回 |
| 2025年11月 | 通信设备 | 欧盟 | 拟将5G安全建议转化为强制禁用令 | 中方持续交涉 |
| 2025年 | 多行业 | 欧盟 | 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展开多项调查 | 63%在欧中企受干扰 |
| 2025年 | 钢铁制品 | 墨西哥 | 对中国焊接用微丝等产品加征反倾销税 | 组织企业应诉 |
| 2025年12月 | 光伏及IT | 印度 | 对光伏产品和技术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 中方在WTO起诉 |
| 2026年3月 | 汽车 | 马来西亚 | 对中国车企提出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 持续跟踪 |
附录二:主要发达国家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措施对比
| 维度 | 日本 | 德国 | 韩国 |
|------|------|------|------|
| 核心机构 |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 | 德国联邦经济部/Euler Hermes/DEG |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 |
| 机构性质 | 独立行政法人(政府预算支持) | 政府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 | 政府下属机构+超大企业协同 |
| 主要工具 | 信息服务/设施提供/贸易投资咨询 | 出口信贷担保/投资担保/融资支持 | 国家战略规划/产业政策/金融支持 |
| 适用对象 | 所有企业(侧重中小企业) | 所有企业及银行 | 大企业主导、中小企业配套 |
| 行业特色 | 针对医疗等行业制定专项战略 | 行业全覆盖、侧重制造业 | 聚焦半导体等战略产业 |
| 对我国的启示 | 设立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 完善出口信用担保体系 | 强化政企战略协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