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独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5·07”灼烫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7日凌晨5时15分许,位于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园区,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一号车间,作业人员在3#炉推料作业过程中,炉内发生塌料,炉膛内火焰及生产高温熔炼料外喷,发生一起喷炉灼烫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灼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
经调查认定,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5·07”喷炉灼烫事故是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3年5月7日凌晨5时15分左右,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3#炉302班,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炉内发生塌料,炉膛内火焰及生产高温熔炼铁料外喷,将穿戴防护用品不规范的炉口推料人员莫某胸、黎某海以及相邻的2#炉作业人员莫某坤灼伤,以下简称“5·07”灼烫事故。
“5·07”灼烫事故发生后,302班班长莫某高立即报告炉台长何某江,企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车间主任杨某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随即生产副总经理王某中、倪某明分别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把伤者莫某胸、黎某海,莫某坤扶离现场休息,拨打120将受伤人员送至独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天上午送往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莫某胸因灼烫严重医治无效于第二天(5月8日)凌晨1点死亡,黎某海,莫某坤目前还在医院治疗中(目前已治疗康复出院)。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莫某胸,男,58岁,身份证号:522726********6416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尧拉村**组,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原1#炉面工,所属工种及职务为:临时调至3#炉302班炉面推料工,伤害程度:死亡。
(二)黎某海,男,41岁,身份证号:522726********4716贵州省独山县黄后村**组,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3#炉面工,所属工种及职务为:302班普通炉面推料工,伤害程度:烧伤面积达45%。
(三)莫某坤,男,39岁,身份证号:522726********4432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象山居委会余家湾**组,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炉面工,所属工种及职务为:202班普通炉面推料工,伤害程度:烧伤面积达25%。
“5·07”灼烫事故发生后,在2023年5月9日麻尾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牵头由人社局、应急、司法、家属、用人单位组织工亡理赔调解。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与死者莫某胸家属友好协商,莫某胸(死者)遗体已于5月10日进行火化。伤者黎某海、莫某坤在治疗方面要求家属全程陪同护理,公司及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县人社局及时开展工伤认定,死者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炉面工莫某胸(死者)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辨识喷炉事故的风险隐患,在3#炉改造不彻底,检修不彻底,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规范穿戴高温阻燃防护服进行炉面作业,并且3#炉无自动倒料器,进行超时间、超负荷的生产,导致冶炼炉内形成空腔,原料在空腔上方板结,工人推料时板结处塌陷,原料坠入高温熔池内,炉膛内火焰及高温熔炼料外喷,莫某胸等人未及时避让逃生,导致喷炉灼烫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默许员工随意换班换岗,未执行审批制度,未对换岗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检查各台冶炼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超负荷使用设备,增长设备冶炼时间,加大炉内原料用量。
(2)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对风险认识与管控不足,未能真正履行相关规章制度。2023年启用3#炉冶炼作业时,未经有关专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未对3#炉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仓促恢复生产。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对炉内设备的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不到位。3#炉无自动捣料器,采用直管送料、人工推料,导致生产过程中的布料落点偏离正常生产位置,从而加剧了人工推料的强度和延长了人工推料操作的时间,增加了喷炉事故发生的概率。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规范穿戴防护用品不到位。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未达到“三级”培训的要求,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炉面作业人员未意识到风险避让。同时,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虽给炉前作业人员配置了阻燃耐高温防护用品,但在监督员工规范穿戴上不严格,致使防护服未完全发挥作用,人员仍然被灼伤。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机构,但安全管理责任未彻底压实,未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经过培训取证。且持证的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未能满足每一个作业班组的实际需求。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启动3#炉生产作业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研判不足,对炉内安全生产设备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等情况未引起重视。仓促启用未整改到位的3#冶炼炉,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整改,3#炉仍保持原来的直管送料、未增设自动捣料器,增大事故发生风险,未履行好主要负责人职责。
追责问责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莫某胸(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辨识喷炉事故隐患,在推料作业时,未规范穿戴好高温阻燃防护用品,未及时避让逃生,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黎某海(烧伤45%),安全意识淡薄,在冶炼炉炉面推料作业时,未规范穿戴好高温阻燃防护用品,未及时避让逃生,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因受伤吸取了事故教训,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莫某坤(烧伤25%),系2#冶炼炉炉面工,安全意识淡薄,在2#炉台作业完毕后,未撤回安全区域,在2#炉台和3#炉台之间休息,被3#炉外喷的高温料渣所伤,在本次事故中负间接责任,因受伤吸取了事故教训,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陈某,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3#炉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对冶炼炉安全条件进行评估,冶炼炉设施设备改建资金投入不足,改建未达到安全条件,尤其对3#冶炼炉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安装自动捣料器),仓促同意恢复生产,在此次灼烫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建议由独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给予行政处罚。
5.王某中,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的安全总监,负责组织生产及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王某中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存在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设备的隐患排查检修不到位、对炉面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在此次灼烫事故中负领导者责任,建议由独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王某中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企业单位处理建议
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规范穿戴防护用品不到位;检修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不足,导致喷炉灼烫事故的发生,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独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履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在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持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责令其整改,建议由独山县应急管理局向独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2.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工业园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履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在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持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责令其整改,建议由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工业园区向独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3.独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履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公司在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持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责令其整改,建议由独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独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4.独山县麻尾镇人民政府作为企业属地政府,在监管履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在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持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责令其整改,建议由独山县麻尾镇人民政府向独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