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实务中,“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是不少招标文件里的“标配”要求。但很多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许没意识到,这一条看似常规的条款,正悄悄成为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拦路虎”,甚至涉嫌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相关法规。
一、看似合规的条款,为何是“变相歧视”?
很多人认为,要求财务审计报告是为了验证企业财务状况,保障项目履约能力。但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逻辑: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意味着企业必须至少成立三年以上,否则根本无法满足这一条件。这就相当于以财务要求为借口,变相设置了企业经营年限的门槛,直接将新成立企业和成立不满三年的中小企业挡在了门外。
这种做法,直接触碰了政府采购法规的红线。
二、法规早已明确,这类“隐形门槛”不可设
早在2019年,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就明确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更是直接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本质上就是用财务指标和经营年限的双重限制,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障碍,违背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
三、实操案例:已有项目因此被投诉纠正
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有类似情形。在某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被认定为违规。财政部明确指出:“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在多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也不乏因设置类似门槛被责令修改招标文件、暂停采购活动的案例。这意味着,一旦供应商就此提起投诉,采购人不仅要面临采购流程停滞,还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正确做法:用承诺制替代“硬门槛”
当前,包括山西在内的全国多数地区,已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供应商仅需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即可参与项目,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纸质材料。
这种“宽进严管”的模式,既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成本,也通过承诺制强化了信用约束——若承诺不实,将被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采购人而言,与其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如在履约环节加强验收和监管;对于代理机构而言,也应主动审查招标文件条款,避免因惯性思维触碰法规红线。
政府采购的核心是公平竞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条招标文件的细节里。别让“三年审计报告”,成为优化营商环境路上的绊脚石。即使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也应响应政策要求施行承诺制!政采的大趋势就是这样!关注我!每天了解招投标政府采购实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