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粮液(000858)
会计差错更正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法律评析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000858)于 2026 年 4 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发布2026-011号《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对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追溯重述,一次性调减营收30308亿元,调减归母净利润15425亿元,净利润降幅高达6944%。


如此大规模、跨三期的财务数据重大更正,并非简单的账务调整,从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层面,已具备证券虚假陈述的基础认定条件。即便上市公司以“会计差错更正”作为对外口径,在司法裁判与专业律所统一研判视角下,均不构成免责理由,受损投资者依法享有索赔维权权利。


本次公告为深交所法定披露正式文件,所有事实基准均以交易所官方公示为准。财务更正流程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两项规范要求。
从披露性质来看,本次属于重大前期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并非常规会计估计变更,直接推翻了此前三期定期报告对外传递的盈利逻辑,对市场投资者决策、个股估值体系均形成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相关条款,财务报表出现重大不实记载、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或造成股价明显波动的,即可直接认定具备重大性要件。
实务中全国主流司法判例均形成统一观点: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大额财务追溯更正,本质是对前期不实披露的事后追认;自行标注为 “会计差错”,仅为企业账务口径,不能对抗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认定,也不能免除对受损投资者的赔付责任。


按照交易所披露规则及法院裁判惯例,收盘后发布的重大更正公告,市场实际信息消化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定为2025 年 4 月 26日,为当年一季报首次对外披露不实财务数据的时间;虚假陈述更正日、揭露日统一认定为2026 年 5 月 1日;
法定有效索赔区间为:2025 年 4 月 26 日至 2026 年4 月 30日期间买入五粮液,且在 5 月 1日收盘仍持有标的股票的投资者。

自 2026 年 5 月 1日信息正式落地后,五粮液股价出现明显估值回归与持续性波动,市值短期出现明显回撤,完全契合司法解释中“虚假陈述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的重大性认定标准。
从因果关系层面,司法解释已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投资者只要在法定区间内买入并持有,因股价下行产生实际亏损,即可默认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直接关联;举证责任倒置,由上市公司自行举证免责,无法举证的则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股价调整核心诱因,源于财务数据颠覆性更正带来的估值重构,与大盘波动、白酒行业周期无直接关联,损失归因清晰、法律支撑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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