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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浙江|2025婺城罗店“11.20”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火灾事故调查【生物颗粒制造 粉尘收集 风机 金属碎片 摩擦 】

   日期:2026-05-01 14:46: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浙江|2025婺城罗店“11.20”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火灾事故调查【生物颗粒制造 粉尘收集 风机 金属碎片 摩擦 】
【学习体会】
1.生产工艺中,采取磁性设备吸附铁屑,但无法完全清除所有金属杂质。
2.粉尘收集器风机与与木粉中的金属碎片摩擦产生的火花能够引燃木屑引发轰燃。
3.根据现场视频显示,此类事故初期特征为“出现火光时间(45448秒)与发生轰燃时间(5458秒)间隔极短”。

婺城罗店“11.20”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20454分许,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北山路70号的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成品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车间内一台提升机、一台生物颗粒制造机烧毁及部分厂房损毁,直接财产损失约25万元;公司员工杨红雷(男,身份证号:4114***737)在火灾初期处置过程中受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已手术康复出院)。火灾于当日628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罗店镇等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126日,婺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罗店镇政府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婺城罗店“11·20”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11·20”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缺失、风险防控失效、设备隐患未除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永清

经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北山路70

经营范围: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制造、销售。

厂区概况:厂区总占地面积3763平方米。厂区大门沿北山路,进大门左侧为一排单层办公用房。厂区东侧建有两间单层厂房(分别为半成品生产车间和成品生产车间)及一处约100平方米的钢棚(属违章搭建)。本次火灾发生地点为成品生产车间。

二、火灾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起火经过:

20251119日夜间及20日凌晨,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成品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20454分许,成品生产车间内的生物颗粒制造机在运行过程中,其配套的粉尘收集器风机因与木粉原料中混杂的金属碎片发生异常摩擦,产生火花。火花引燃了收集器内及周边悬浮、积聚的木屑粉尘,引发轰燃,火势随即蔓延至设备及周边区域。视频监控清晰显示,45448秒,位于车间北侧中部的生物颗粒制造机位置最先出现火光;5458秒即发生轰燃。

(二)报警及应急疏散:

火灾发生后,现场员工杨红雷(在机器西面打包)描述,其听见“嘭”的一声,看见抽风机(粉尘收集器)的布包打开发生爆燃,随即成火,便呼喊工友许荣辉一同进行初期扑救,杨红雷在此过程中受伤。0546分,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婺城大队接到报警。

(三)消防救援情况:

接警后,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后丰路站、特勤一站、罗店专职队、临江东路站共10辆消防车、5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601分,首批力量到场;625分,火势得到控制;628分,明火被扑灭;730分,现场清理处置完毕。整个扑救过程及时有效,阻止了火势向毗邻的区域扩大。

(四)火灾发生后,区领导到场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罗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到达现场开展协同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生物颗粒制造机配套的粉尘收集器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与原料木粉中混杂的金属碎片发生机械摩擦产生火花,火花引燃了周围的木屑粉尘引发轰燃。具体认定依据如下:

1. 起火时间认定:视频监控显示,2025112045448秒,生物颗粒制造机位置出现火光,5458秒发生轰燃。

2. 起火部位与起火点认定:经现场勘验,车间内呈局部过火状态,北侧中间生物颗粒制造机区域烧毁最为严重。视频显示该位置最先出现火光,且监控及现场人员均指证火最早出现在机器的粉尘收集袋位置。现场勘验证实,该机器外壳烧毁严重,传送带及下方铁皮变色,尤其西侧烧损更重,粉尘收集袋整体烧毁,仅剩少量残留。车间其余部位及相邻木屑仓库无明显过火痕迹。综合判定起火部位为车间北侧中间生物颗粒制造机位置,起火点为该机器的中间粉尘收集袋位置。

3. 点火源与起火物认定:

1)据现场工人杨红雷反映,该环保粉尘收集器在今年已发生过一次类似火灾,原因为风机与木粉中的金属碎片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木屑。此次为第二次发生。

2)生产工艺分析:企业对木质材料粉碎后,虽使用磁性设备吸附铁屑,但无法完全清除所有金属杂质,导致木粉中残留铁屑。加工时,含铁屑的粉尘与风机叶片摩擦极易产生火花,成为点火源。收集器及周边积聚的木屑粉尘为可燃物,被火花引燃后迅速爆燃。

(二)间接原因(暴露的主要问题):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苗永清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风险辨识与管控严重缺失:未对生物质木粉加工过程中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有效管控。

3. 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对关键生产设备(特别是发生过同类火情的粉尘收集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未能从根源上消除设备运行中摩擦产生火花的安全隐患。

4. 违章搭建占用空间:厂区内存在的违章搭建钢棚,虽未在此次火灾中直接引燃,但反映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消防通道和安全间距。

5. 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足:对员工(包括受伤员工杨红雷)的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不到位,初期火灾应对和自救能力欠缺。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苗永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违章搭建的问题:针对厂区内约100平方米的违章搭建钢棚,建议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3. 罗店镇人民政府的问题:罗店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三个来”火灾逃生法宣传不到位等问题,虽非事故直接原因,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罗店镇人民政府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1. 强化涉爆粉尘企业安全整治:对全区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业,特别是生物质燃料加工、木制品加工等行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严重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爆粉尘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防止粉尘积聚;严格原料筛选和金属杂质清除工艺,防止异物进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火花探测与熄灭、泄爆隔爆等安全设施;加强设备特别是易产生火花部位的维护,确保运行可靠;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深化员工安全培训与警示教育:企业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确保其熟悉风险、遵守规程、掌握应急措施。相关部门应集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

4.乡镇街道要加大对“三个来”等逃生技能的宣贯工作:特别是涉爆粉尘、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要求重点企业适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以“工作停下来、警铃响起来、人员逃出来”为核心内容的“三个来”火灾逃生法专题培训与实战演练。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风险特点和建筑布局,确保每位员工熟知岗位火灾风险,掌握紧急情况下迅速判断火情、选择正确路线、采取低姿防烟等科学逃生技能,并自觉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绝对畅通。要求企业要将“三个来”作为新员工入职、日常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的固定内容,确保入脑入心,切实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转化为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婺城罗店“11·20”金华市范苗新能源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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