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2025年度专项研究课题“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改革研究”(ZX250402)结题报告之摘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天津大学)研究基地课题组成员:李春晖 管荣齐 韩其峰 朱 冬 余慧华 刘丽霞 谢艺婕 姜彦伃 娄傲兵 李富泉 陈安逸 田海玉 周梓悦 韩梦谣 韩 涛 郝永昌。
2026年4月28-29日,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工作交流会在厦门大学召开,本课题在会上进行了汇报。

2024年缔结的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Design Law Treaty, DLT),标志着国际外观设计制度协调进入新阶段。DLT是一个程序性条约,并不致力于统一各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授权条件和侵权判断标准等实体方面,而是围绕文件提交、申请日取得、期限救济、优先权补救、注册后管理等事项,建立起一套以程序协调、申请便利、跨境兼容和制度弹性为主要特征的国际规则框架。其制度重心在于降低申请和维持成本,提升跨境布局的程序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推动外观设计制度更好回应数字化、全球化和高频创新条件下市场主体对便捷、高效、稳定保护机制的现实需求。对于我国而言,DLT的形成不仅意味着国际外观设计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对国内外观设计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保持立法自主性和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科学评估DLT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影响,统筹处理国际协调、产业需求、行政能力与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形成兼具前瞻性、可行性与中国特色的制度回应路径,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问题。
围绕这一问题,报告从条约文本、制度演进、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四个层面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对DLT的缔约背景、谈判进程、制度目标与规范结构进行梳理,可以看到,该条约所体现的基本理念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程序便利,即尽可能减少申请过程中的形式性障碍,降低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设计机构和跨境布局主体的制度使用成本;其二,法律确定性,即通过建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协调标准,增强不同法域之间申请规则的可预期性,减少因制度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其三,制度弹性,即通过设置保留空间、替代路径和选择性条款,为不同法系、不同发展阶段国家保留足够的国内转化余地;其四,利益平衡,即在申请人便利、审查效率、权利稳定与公众知情之间寻求更为均衡的制度安排。DLT看似聚焦程序,但其制度效应并不限于技术性、形式性层面。申请日取得条件的调整、优先权增加、改正和恢复规则的引入、延迟公布制度的完善、注册后管理程序的简化,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权利取得的门槛、权利稳定性以及创新成果进入市场的节奏,从而对外观设计保护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DLT虽属程序性条约,部分条款却具有明显的“准实体性”外溢效应。
其次,从历史维度考察我国应对知识产权程序性国际规则的制度经验,尤其以《专利法条约》(PLT)相关实践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中的基本路径,并非简单追随国际规则,而是在国家创新战略、法律传统、行政能力和产业基础约束下,形成了“立足国情、分层吸收、渐进调适”的制度演进模式。我国在应对PLT过程中,既重视程序规则的国际兼容,又始终保持对制度节奏、改革深度和适用范围的自主判断,通过国内法先行改革、部门规章渐进完善和审查操作不断优化,逐步实现与国际规则的实质衔接。这一历史经验表明,程序性条约的国内法转化并不存在唯一模式,也不宜采取整体照搬的线性逻辑,而应根据本国制度成熟度、产业需求结构和行政承载能力,区分规则类型,分类设计转化路径。就此而言,DLT对我国的意义,不仅在于是否加入条约、如何履行条约义务,更在于借此推动外观设计制度在申请便利化、程序现代化和权利运用效率方面实现更有针对性的改革。
再次,立足我国外观设计制度运行与产业发展实际,可以看到,制度改革已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和内生需求。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创新总体上呈现出数量规模持续增长、产业覆盖不断扩大、区域集聚效应明显、应用场景加速拓展的态势。消费电子、家居用品、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数字终端、文化创意等领域对外观设计保护的依赖不断增强,企业的设计创新活动日益频繁,设计成果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突出。与此同时,不同类型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制度的期待也出现明显分化。大型企业和国际化经营主体更重视全球布局中的程序确定性、优先权衔接、延迟公布、宽限期安排以及跨境权利管理效率;中小企业、初创主体和独立设计者则更加关注申请门槛、申请成本、程序便捷性和维权可得性;产业集群地区和地方特色行业则对快速确权、便捷转化和公共服务支撑提出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现行制度在若干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产业发展的新需求。例如,部分程序要求较为繁琐,申请日取得条件仍偏保守,优先权救济与补正规则不够完善,注册后权利管理便利性不足,多项设计合案申请和关联申请规则与系列化产品创新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张力。这些问题在国内创新竞争中或许尚可通过行政经验和实务调整部分缓解,但在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跨境布局时,则会因不同制度之间的接口不畅而被进一步放大。
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与DLT逐条比对,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并非整体性冲突,而是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层次结构。一部分规则已经具备较高兼容性。例如,我国在电子申请、文件在线提交、部分手续补正、著录事项变更、一定程度上的程序救济以及延迟审查所产生的延后公开效果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与DLT精神相接近的制度基础。另一部分规则则具有较强的可调整性,通过修改实施细则、优化审查指南和改进程序操作,较易实现与条约要求的对接,如优先权恢复、优先权增加和更正、签字或证明文件形式简化、延期和权利恢复的理由、许可备案、担保登记和著录项目变更程序的完善和优化等。还有一部分规则虽然也属于程序事项,但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结构、权利稳定性和产业秩序联系更为紧密,因而不宜简单、快速移植,主要包括申请文件及申请日最低要求、强制代理的例外、新颖性宽限期、错误更正、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披露等问题。这些事项表面上属于程序设计,实则会深刻影响权利授予门槛、审查资源配置、专利质量控制和市场竞争秩序,必须结合我国审查实践、产业结构和司法适用经验进行更加谨慎、充分的论证。
综合分析表明,DLT所带来的主要不是“是否修改个别程序条文”的技术问题,而是促使我国重新审视外观设计制度长期以来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程序逻辑下运行所形成的制度惯性。我国外观设计制度虽然已经在保护期限、局部外观设计引入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整体上仍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程序安排更多围绕审查便利和形式统一展开,对设计创新活动本身的节奏、特征和商业需求关注仍显不足。与发明创造相比,外观设计更强调产品更新快、市场反应快、系列化程度高、商业化周期短等特点,其制度设计天然更需要便捷、灵活和低成本的程序支持。DLT的制度逻辑恰恰反映了国际外观设计保护从“形式控制”向“用户友好”、从“单纯确权”向“确权与运用并重”的趋势。对我国而言,真正需要把握的不是机械地接受条约文本,而是借助这一国际规则契机,推动国内外观设计制度在价值取向、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上的进一步优化。
基于上述判断,我国适应DLT宜坚持“积极回应、分类推进、渐进改革、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凡属制度收益明确、改革成本较低、对现有审查结构冲击较小的程序便利化规则,应当优先纳入改革议程,通过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订尽快予以吸收。例如,完善外观设计优先权增加、更正和恢复规则,适度放宽部分程序中对签字、盖章的形式要求,优化期限救济机制,简化部分补正和证明手续。这类改革既有助于降低申请人的制度成本,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之间的兼容性,增强企业开展国际布局时的规则适应能力。
对于那些有利于提升权利运用效率、注册后管理便利性并能够更好回应市场交易实践的制度安排,也应积极推进。例如,在许可备案、担保登记、权利人信息变更、转让登记、错误更正等事项中,探索“单一请求书”或集约化办理机制,减少程序重复和行政负担,提高外观设计权作为经营性资产被管理、流转和实施的便利程度。外观设计不同于单纯静态的权利记录,其市场价值往往体现在快速投放、持续迭代、批量布局和灵活运营中,因此,注册后管理程序的优化不仅属于行政效能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制度激励功能的实现。
至于申请文件宽松化和申请日取得、强制代理的例外、新颖性宽限期、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披露等牵涉较深、影响较广的事项,则应坚持审慎推进、分步改革的原则。一方面,应加强比较法研究和实证调研,充分识别不同规则安排对授权质量、审查负担、滥用风险和司法适用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可以结合重点产业、典型地区或特定创新场景,开展更具针对性的政策评估和实践试点,为未来制度修改积累更为扎实的数据和经验支撑。特别是在系列化产品、数字界面、虚拟产品和平台化设计创新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以单件产品、静态视图和严格形式要求为核心的制度思维,已经难以完整覆盖现实创新活动,因而改革必须有前瞻性,但也必须以制度可控、秩序稳定为前提。
从立法技术上看,适应DLT不宜采取简单集中的一次性“大修”模式,而应遵循“法律定原则、细则定规则、指南定操作”的层级化调适思路。凡涉及申请人基本权利、授权条件边界和制度重大价值取向的事项,应由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凡属程序环节优化、文书要求简化、补正与救济细化等事项,可优先通过实施细则完善;至于审查口径、技术标准、操作方式等,则宜在审查指南和行政实践层面逐步细化。通过这种分层配置,既可以保持制度体系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能为程序现代化留下足够的灵活空间,从而实现改革成本、调整速度与制度效果之间的平衡。
总体而言,DLT的出现,为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参照,也提出了新的改革任务。其意义并不局限于条约加入与否,而在于推动我国从外观设计保护大国进一步迈向制度治理强国。从现实基础看,我国已经具备回应DLT的制度条件、技术条件和产业条件;从发展趋势看,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文化创意和平台商业模式的持续演进,也要求外观设计制度更加重视程序便利、权利稳定与市场效率之间的协调。未来改革应继续立足中国国情,兼顾国际规则协调与本土制度创新,在稳步推进程序现代化的同时,进一步关注系列化设计、数字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外观、虚拟产品、人工智能辅助设计以及传统文化资源现代转化中的外观设计保护问题,逐步形成更具开放性、适应性和引领性的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体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发挥外观设计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中的综合功能,并为全球外观设计规则的发展贡献更加成熟、系统和具有实践说服力的中国方案。



李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科技法律评论》副主编。天津市案例研究会理事暨法律案例专委会执行主任,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暨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鉴定专家。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竞争法,民商法及相关法学基础理论
代表作:《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易继明、李春晖),《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绝对权、绝对义务及其相对化——民事权利与法益的单一保护框架》,《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论信息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统一》,《知识产权》2024年第10期;《人工智能训练侵犯作品复制权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民事权利客体三元论——以民法全局视野下的知识产权边界及“入典”为重心》;专著《专利的孕育与涅槃:制度.原理.实务》,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主要学术贡献:提出民事权利的基础客体(即除了制度建构之外)包括且仅包括物质、信息、劳动,提出信息化的、财产与精神二分的、劳动的民法典学术法结构;首次将知识产权客体与精神人格权客体统一起来,提出统一的“信息权”; 提出基于客体的可控性和控制方式区分作为自然权利的一般知识产权(一般信息权)和作为法定权利的类型化知识产权,并指出司法保护上二者互不穷竭,以及它们各自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原则;提出民事权利与法益保护的单一框架,即绝对权、绝对义务及其相对化,使得对民事权利和法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平等的起点。
往期精彩内容
理论研讨
1.易继明、李春晖|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中国学派”全文推送戳此)
2.绝对权、绝对义务及其相对化——民事权利与法益保护的单一框架
3.《知识产权》杂志:论信息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的统一(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座实录戳此)
4.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兼与方新军、刘春田教授商榷
6.新时代科技创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取得机制之优化——以专利权为例
8.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
9.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之现状与改革
12.功能性特征之定义与识别
16.等同原则对功能性特征的适用——评法释〔2016〕1号第8条
20.NPE:低质量专利与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
2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科技法律政策之新节点——评2017美对华301调查报告及我国之应对
26.从《专利法条约》到《外观设计法条约》——中国专利法的应对理念、原则与路径
“知识产权天大的事”全部发表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