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阡陌天平
——以司法丈量护航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
A
【关键词】
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B
【基本案情】
2009年,陈女士因个人原因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此后一直承包该村集体责任田,依法履行村民相关义务。2020年4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陈女士所在村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2021年12月,村组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依据村规民约中“外嫁女不予分配”的条款,将陈女士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名单之外。陈女士对此不服,多次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沟通协商,却均被以“多数人意见集体决定”为由拒绝。
2022年1月,陈女士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陈女士成功领取了相应征地补偿款。2023年至2024年期间,政府对该村组集体土地进行补充征收,村组仍未向陈女士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金额约13000元)。陈女士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于2025年5月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
2025年6月,针对陈女士所涉“外嫁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形,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镇政府、村支两委、区司法局、区妇联等相关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磋商会,明确磋商意见、凝聚整改共识。属地政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村委会依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修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保陈女士依法获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
C
【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核心焦点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保护,具体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村组以“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予分配”为由,排除陈女士的征地补偿分配权,该理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其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本案中,陈女士已将户籍迁回原籍,这是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依据;同时,其长期承包集体责任田,以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且持续履行村民义务。综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陈女士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部法定条件,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
D
【救助帮扶过程】
针对陈女士所涉“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联动多部门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救助帮扶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体举措如下:
(一)精准核查线索,夯实监督根基。以陈女士维权线索为切入点,全面核查其户籍信息、集体土地承包证明、征地补偿台账、生效法院裁判等相关材料,明确村组以村规民约排除“外嫁女”补偿分配资格、侵害妇女权益的事实,同时确认镇政府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为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二)多方协同磋商,凝聚维权合力。牵头联合镇政府、区司法局、区妇联等相关部门协同履职,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破解部门协作壁垒,就陈女士权益救济及后续整改工作达成共识,建立起“外嫁女”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合力。
(三)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源头整改。牵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实务指引》,协同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普及“外嫁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消除基层群众及村组干部的认知误区。同时,推动全域整改违规村规民约,从制度源头杜绝歧视“外嫁女”的行为,实现“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深化融合履职,拓宽维权路径。以民事支持起诉方式,助力陈女士追回应得征地补偿款;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帮助其他女职工追回拖欠劳动报酬;依托公益诉讼职能,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深化检察职能融合,从多个维度全方位守护妇女合法权益。
E
【典型意义】
妇女依法享有劳动、社会保障及财产等各项权益,是其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妇女权益保障监督职能,多渠道挖掘维权线索,针对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联席会议、磋商协调、法治宣传等多元化方式,推动多部门联动履职、协同配合,有效破解“外嫁女”维权难题。同时,通过深化职能融合、延伸监督触角,以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多种举措,构建全方位妇女权益保护体系,既维护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彰显了司法对妇女权益的有力保障和社会治理的温度。
(报送单位: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渌口区人民法院、渌口区妇女联合会)
来源:株洲法院网
编辑:张 君
初审:王 韬
复审:周子熙
终审:王益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