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用工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缺陷和不足也凸显出来,从近年来的案件检索就可以发现,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
笔者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就深刻感受到,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劳动者都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减少了不必要的劳资纠纷问题,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构建了协调稳定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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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竞业限制约定还有效吗?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那么当劳动合同无效,附于原合同的竞业限制约定还有效吗?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消灭后,劳动者不得利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等内容,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在劳动关系消灭后发挥功能。
因此,尽管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与劳动合同存在依赖关系,但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即竞业限制协议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

叶雯斐律师拥有大型国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熟悉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诉讼案件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处理以及各种调解工作。
叶雯斐律师是韶关市武江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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