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因欠付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租金该科技有限公司被起诉。张三、李四作为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在9月19日得知起诉事宜后,次日召开股东会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由张三与李四各认缴出资5万元。同时,该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减资公告》,但未向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履行通知义务。
2020年3月10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商场租金、能源费及违约金、房屋使用费等共计37.3万余元。后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财产,经调取工商登记材料,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存在违法减资的行为,因此申请追加上述二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违法减资24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官在仔细梳理本案法律关系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追加张三、李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张三、李四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已对天津某商场有限公司负有债务,且知晓商场提起诉讼,但并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商场丧失在公司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最终,公司减资后,其注册资本降至10万元,严重影响商场在本案中债权的实现。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违法减资行为不应当对债权人生效,可比照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在违法减资范围内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参照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判令追加公司股东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在不当减资(各自2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张三、李四认为减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审查的范围,应当通过实体诉讼决定的主张,法官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诉讼程序,已经对减资的合法性及对债权人的影响进行审理,与另行起诉并无本质区别。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实践要求。股东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诚信守法,善意履约,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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