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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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审判庭。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广东法院通过破产和强制清算处置“僵尸企业”超过5000户。其中,国有“僵尸企业”2677户,占全国司法出清国有“僵尸企业”的三分之一。广东法院何以如此优秀?看了白皮书就知道啦!
北辰律智准备了一份
广东破产审判特色大盘点(附十大典型案例)!
来了解一下吧~




特色一:服务“僵尸企业”清理
1.高站位、勇担当,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广东法院把司法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最主要任务来抓紧抓好,深挖潜力,靠前站位,主动做好“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广东高院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至2020年广东高院连续4年与省国资委、省发改委调研摸查全省“僵尸企业”情况,2018年、2019年省法院接连召开3次“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专门会议,部署工作、明确目标、细分任务,尤其对省属国有“僵尸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受理逐一进行了落实。建立“僵尸企业”案件受理和审结台帐制度及季报制度,进行专项统计,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中院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深调研、真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围绕“僵尸企业”多数为无财产、无场地、无账册的三无企业,申请破产主体欠缺、破产费用难以解决、人员安置、产权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广东高院调研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快速审理、适用执行措施等加以规范,快速立案、优先办理,按规定减免诉讼费用。广州中院出台《关于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审理效率。广东高院亲自参与“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审结停止经营20多年的增城市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揽子出清36户“僵尸企业”。
3.倡联动、聚力量,形成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合力。
广东高院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破产工作,主动参加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广州、佛山、惠州等中院与党委政府建立了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设立专门破产管理部门,负责破产的预防、计划、监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破产经费及税收的协调解决,推动破产工作的市场化、规范化。与省税务局协调解决了“僵尸企业”欠税核减及税务注销问题,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了凭破产或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注销企业问题,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协调解决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破产经费问题,与省人社厅协调解决了“僵尸企业”员工欠缴社会保险的补缴问题等,为“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创造了便利条件。



特色二:大力推进“执转破”
1.“执转破”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广东高院2016年11月下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为全国高级法院首个“执转破”文件,对工作原则、适用主体、移送条件、移送程序等作出规定。2017年4月出台《全省部分中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提出具体的工作推进措施。2018年9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部门与破产部门的衔接、不同法院的协调配合、设立执转破专业合议庭等方面形成一些切实可行的工作示范。要求全省每一个法院都要开展“执转破”工作,将“执转破”工作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考核,形成全省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2.“执转破”案件数全国最多、效果全国最好。
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1448件,终结执行案件135671件,连续多年终结执行的案件位居全国之首。每审结1件“执转破”案件平均终结约120件执行积案,消化了大量执行积案,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作出积极贡献。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如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转破”案,1384起执行积案得到快速化解,案涉459名职工重新回归劳动力市场,该案被评为2018年全国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在审理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中,首次探索使用网络直播、网络表决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极大提高了会议效率,该案一次性化解25638件执行案。深圳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深圳高戍达公司破产案,宣告破产用时不到两个月,19783宗执行案件相应终结。
3.“执转破”工作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
广东法院切实落实最高法院执转破工作部署,充分完善并运用执转破工作机制,既出清无挽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又消化大批僵尸执行案件。2017年8月最高法院肯定广东“执转破”工作,并在全国推广广东法院的做法。2018年4月在广东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议,广东高院、深圳中院、深圳宝安区法院分别向全国法院介绍了“执转破”工作经验,最高法院在会上要求各地推广广东经验。河南、上海等省市高院专门来考察广东“执转破”工作。


特色三:破产案件快速审理
1.实现快速立案。
广东高院2017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意见》,对提交材料、听证程序、各类程序转换等作出明确的时效要求。

2.实现快速审理。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广东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多层面构建快速审理机制。广东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15年的2年以上,缩短为1年以内,不少简易案件在4个月内审结。
广东高院 | ●2017年出台《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对没有财产或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破产案件,采用法定最短期限,灵活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简化文书送达、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和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压缩案件审理时间,要求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 | |
各中级人民法院 | 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 ●以广州中院为代表。广州中院出台《关于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首创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管理人,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审理效率。 |
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机制 | ●以深圳中院、惠州中院为代表。深圳中院较早制定了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后又发布《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贯彻破产办理“集约化”,对当前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盲点”进行梳理并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期限。惠州中院2018年制定《关于简易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意见(试行)》,立足“案件分类、程序分流”,规范、调整破产程序中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实现快速审理。 |
3.实现快速注销企业。
在《广东省“办理破产”指标工作小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中明确,省市场监管部门要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凭法院终结裁定办理注销;解决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问题;对因无法接管企业账册资料而不能退出的企业,依据人民法院破产裁定等文书,限制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税务部门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与修复、税务注销程序规定,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出。广东全省范围内构建起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一律进行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的良性循环机制,彻底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问题。


特色四、企业重整实践与预重整制度探索
1.广东破产审判中的企业重整实践。
广东法院始终秉持拯救市场主体的“重整优先”理念,积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重整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方式,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积累了丰富的上市公司重整经验。
圆满完成了深中华、新都酒店、德奥航空等12宗上市公司以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收尾工作。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评为2016年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
二是重整成功一大批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妥善处理了佛山西樵高尔夫发展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等重整案,共有90余家企业重整成功,为广东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经济秩序和就业稳定等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其中,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公司重整案是全省首件“执转破”并且重整成功的案件。佛山百业公司破产重整案被评为全国法院“依法保护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出台了全国有代表性的操作规范。
深圳中院2015年出台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该规定就重整企业的识别、重整价值的判断、重整可行性的衡量、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制定、重整企业信用恢复等有关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性、操作性极强的规定,成为全国法院和管理人广为借鉴的模板。
2019年广东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专门规定“重整”章节,就重整中债务人管理企业、重整期间负债的性质、重组与重整的对接等进行了创造性规定。广东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对企业破产法重整章节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稿,将原有的25个条文增加至70个条文,包括预重整等六节内容。
2.广东破产审判的预重整探索。
广东法院积极发挥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双重优势,探索不同模式的预重整机制。深圳中院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广州中院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均规定了预重整的概念、适用对象、临时管理人、与重整的效力对接等,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深圳中院审结的福昌电子重整案,是最高法院认可的全国第一个预重整成功案例,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破产法重整章节修改建议稿》,增加“预重整”的内容并放在第一节,提出13条立法建议,内容包括预重整的定义、受理、临时管理人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职责与义务、预重整的法律效力以及临时管理人报酬等内容。当前,广东法院有一批案件成功通过预重整实现重整成功,其中包括德奥航空上市公司重整案,因提前开展预重整工作,裁定进入重整后,仅用36天即批准重整计划,极大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和重整效率。


特色五、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加强个人破产理论研究。
广东法院秉持敢吃第一只螃蟹的开创精神,早在2016年,深圳中院就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作为重点课题,形成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建议稿的调研报告,深圳市律师界也出版了附立法理由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深圳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提供配套制度。广东高院、深圳中院承办的市场化破产论坛多次将个人破产作为论坛主题,进一步加强理论储备。
深圳市人大牵头成立专门的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小组,比较研究和借鉴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收集翻译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破产法条文,对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的吸收借鉴,从大视野研究、谋划个人破产制度。广东高院专门成立个人破产调研小组,形成《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考》,就个人破产制度关键问题提出意见。
2.起草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为回应人民群众需求和人大代表的立法呼声,在全国人大许可及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小组,由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及人大工作人员组成,初稿经广泛听取修改意见, 2020年8月26日第六届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就适用主体和范围、申请和受理的条件、财产申报与豁免财产、债务人免责考察、个人债务重整、简易程序、破产行政管理部门等方面作了有别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必将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对推动形成激励创业、宽容失败、赋予再出发机会的人文环境、对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激发社会创造力产生深远影响。
3.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落地。
由于个人破产涉及到深圳之外的财产统一分配和债务豁免问题,需要最高法院统一全国法院认可深圳个人破产裁定效力,停止债务人的异地执行并将有关债务人诉讼交由深圳法院审理;需要政府部门确定债务人破产的登记机关、免责的考察机关、债务人信用恢复的办理机关,并解决无财产债务人的破产费用;需要在法院内部建立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流程系统,从编立案号到立审对接、从一审流程到上诉案件审理等,都需要全面设计。
广东高院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保障工作的指引》,就个人破产案件审理提出详细要求;成立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小组,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平台项目建设,实现个破办案系统与省法院新综合业务系统的对接。截至7月底,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628件,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圆满结案。


特色六、探索跨境破产协作
1.加强跨境破产理论研究。
2017年广东高院派代表参与最高法院组织的美国、加拿大破产司法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开展了比较法研究。
2019年,广东高院成立以胡鹰副院长为组长的跨境破产调研团队,先后赴欧洲、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深入调研,对跨境破产,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协助中的利益中心地确定、程序协调、管理人履职、公共政策例外、企业集团破产等一系列疑难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并撰写了多篇调研文章,为内地与香港签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文件提供了参考。
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拟出台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破产程序的指引等文件,便利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履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破产协作。
2.跨境破产实践的广东探索。
据学者统计,1994年-2019年我国仅有三个认可外国破产程序效力的案件,其中就有两个在广东,分别是2001年佛山中院的B & 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案和2005年广州中院的安托瓦纳·蒙杰尔申请承认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判决案。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1999年15651号讼案承认了广东高院关于广东国投破产裁定在香港的效力,禁止香港当地债权人扣押债务人GITIC(广东国投)位于香港的财产。该判例运用破产公平清偿原则和跨境司法礼让原则作为认可依据,是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效力认可的先例。该案被称为“境外法院承认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案”。
2019年3月18日,香港清盘人通过深圳破产财产处置路径,在阿里在线拍卖5个香港特殊车牌,成功协助香港法院利用内地破产财产网拍系统处置破产财产,是跨境处置破产财产的一次成功探索。在翡翠航空破产清算案中,创新方式在破产网拍平台上,拍卖线下6次流拍的3架波音747飞机及其发动机,分别由顺丰公司和以色列货运航空公司竞得,完成全球首宗跨境大宗破产财产的网拍交付,实现债权有效回收和市场资源再配置。
2020年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确认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批准该公司管理人在香港履职,管理人依法在香港通过股东代表身份恢复对香港子公司的控制,启动对香港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调查、清收和处置公司位于香港的资产工作。
3.践行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司法协助。
2021年5月14日,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建立两地相互认可破产程序和相互协助破产管理人执业的试点制度。从2017年最高法院拟开展此项工作开始,依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广东高院多次与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律政司沟通座谈磋商,全程参与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四次会谈,通过个案总结经验,为会议纪要积累了实践依据。接下来,广东高院将充分发挥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的优势,指导好深圳破产法庭,准确理解两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核心要旨,落实案件受理、认可对象和财产清偿等关键制度设计,加强配套制度研究,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开展。


特色七、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经费
1.广东法院解决破产费用的探索。
由于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均没有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破产费用支出,为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问题,广东高院2017专门向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解决企业破产专项资金问题的函》,就政府预算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的理由、依据、资金需求及使用方法提出了意见。省财厅拨付200万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经费保障试点,我院于2017年12月印发《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佛山、茂名中院及中山市第一法院2018年度开展试点。在总结各地经验和试点基础上,广东省财政厅在2019年8月下发的《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项目开支范围框架体系(施行)》,将“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正式纳入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各地方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加强府院协调沟通,多措并举,统筹解决破产费用。如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省国资委要求破产企业的上级集团承担无财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广州中院在清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市国资委专项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部分地方法院解决破产费用的创新举措如下图:
2.解决无产可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的思路。
“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指标,清理“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国家经济工作的重大部署,解决破产费用事关前述工作的落地和成败。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破产经费保障问题、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的精神,广东法院采取综合解决办法:
一是办理破产案件的公告费、邮寄费、刻章费、资料费等费用可以采用据实报销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
二是破产的诉讼费,采用减免的方式解决。
三是案件审理中必需的财产评估、审计、拍卖费用,可在人民法院的委托费用中支出。
四是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通过建立无产可破企业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人协会费用节余、重大案件管理人报酬提成、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重方式综合解决,由人民法院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专项管理。





提要: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

199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破产案国际影响力大,涉及国内外债权人和职工人数众多,各种矛盾交汇,广东高院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创造性适用法律,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为推动企业破产法出台作出重要贡献。最高法院认为,广国投破产案“堪称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典范”,《经济日报》发表文章称赞为“适应国际司法潮流的成功范例”,美国《华尔街日报》发文认为“标志着中国法治从此进入新纪元”。
一是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安置629名职工,解决2万多名储户、8万多名股民的权利保障和稳定维护问题。二是创设“一拖三”破产模式,广东国投公司由广东高院审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三是首创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及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知名机构,协助处理清算工作和境内外法律事务。四是首次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制度,将债权人主席的设置从一名增至九名,由债权数额最大的六家境外债权人和三家境内债权人担任,分别由瑞士银行、日本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及中国银行等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五创新债务追收和财产分配方法,统一指定58家法院执行,开创了全国法院统一指定、同时执行的先例。


提要:创造了综合治理与破产相结合、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等模式,填补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

早期证券公司运行不规范,金融整顿后很多证券公司的诟病暴露无遗。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唐证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因严重违规经营,2005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撤销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当时证券公司破产前一般由金融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接管和治理,对情况严重者才进入破产。

2007年9月7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09年7月21日,裁定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汉唐证券壳公司与汉唐证券合并清算。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计120笔,债权金额折合人民币总计82.15亿元,裁定确认债权额为62.53亿元。通过破产财产变价、股票实物分配、资产清收等途径,汉唐证券实现破产财产总额32.49亿元,历经四次财产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0.1636%。

为了配合国家证券市场整治行动,我省法院成功审结了民安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南方证券、广东证券等五大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金融主管部门的指挥、协调和支持作用,创设多项破产审判制度和新经验,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纠纷,防范了金融风险扩大,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填补了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其中大鹏证券破产案件系全国首宗经过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式进入破产程序、我国法院审结的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南方证券与关联企业采取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开创了多项破产财产分配新方式,债务合计250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结的最大标的的证券公司破产案,《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以“开先河”、“立标杆”予以充分肯定;民安证券破产案件中强化与行政部门的沟通、灵活运用表决机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提要: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有效防范群体性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糖业集团公司,是当年的广东民营企业百强之一,在糖业生产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在广东、广西都有下属企业,共有30余万蔗农为之提供制糖原料。由于受200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出现资金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庞贵雄跳楼身亡,全国各地债权人蜂拥追债,短期内产生诉讼案件200余件,涉及标的12亿元,同时出现债权人和蔗农上访情况。

2009年9月8日债权人申请中谷糖业集团公司破产,湛江中院经全盘摸底,得知糖价从每吨2500元上升为每吨5000元,糖业市场不断回暖;下辖8个子公司,生产和销售依存度大、关联性强,需要共同处理。经广东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授权中谷糖业集团公司在广西的两家企业亦交由湛江中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2009年12月22日湛江中院裁定受理中谷糖业集团公司及所属8户企业合并进入破产,指定2家律师事务所、4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共申报债权53亿余元,确认债权19亿元。糖业公司累计拖欠30万蔗农甘蔗款合计245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如果在重整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30万蔗农的利益将受损。经多方协商,投资人同意该款不纳入重整投资清偿范围,由投资人另行清偿。经招募投资人出资8.13亿元实现9户企业整体重整,2010年8月20日湛江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理难度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件,各级法院全力以赴、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克服重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仅用8个月时间成功审结,既让企业得到重生,又保障了30万蔗农2454万余元甘蔗款分文不少,2260名工人1142万余元工资优先全额受偿,国家1615万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依法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有效地维护了湛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良好形象,中央、省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提要: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非公经济破产保护,1300余职工恢复就业,获评2015年全国法院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百业公司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达到八亿多元,六家公司均出现现金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若清算将导致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3月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大,许多非公经济企业资金断裂,正确审理破产案件,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发挥破产重整特殊功能,盘活企业优质资产,恢复非公经济企业生产经营,支持非公经济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将六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了百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5年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提要:通过执行转破产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消化1384宗执行案件,有效化解群体纠纷,获评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件

松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2002年12月10日成立,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因经营不善,资金断链,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松晖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48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万元, 459名职工债权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松晖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执行案件相应终止,债权债务同意归入破产程序处理。

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管理人依法对松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负债高达1205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85012元,剩余938632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是通过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宗,及时让459名员工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使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利用破产程序打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发生,切实有效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提要:保护上市公司企业品牌,债务人自行管理,在和解基础上重整,获评2016年全国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中华公司)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2012年10月12日,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2012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审查批准深中华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并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释法,努力推动各方达成和解。2012年10月15日,经债权人集体表决通过了深中华公司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于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通过重整,实现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 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上市公司获准重新上市交易,保留了企业的上市主体地位和股权价值,获得了巨大的变现价值,实现了产业转型。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2016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提要:全国首宗预重整成功案例,保全了完整生态链,获评2017年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福昌电子公司作为国内通信产业龙头企业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核心业务是为这两家企业提供各种手机、3C产品零配件的委托加工及制造服务,年产值10亿元,有员工3510名,与557家供应商保持合作关系,是一家关系到该产业生态链稳定的生产型企业。2015年10月,福昌电子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停产停业,引发员工、供货商围堵政府、上街游行等激烈维权行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

深圳中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该案,在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确定管理人进入企业,摸清了财务底数,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并批准福昌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2017年3月21日,福昌电子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

福昌电子通过重整妥善安置职工3510人,确认并支付职工债权4061万元,重整期间未发生任何职工维权的群体性事件。重整审核确认各类债权合计4.10亿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建设工程款均全额清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15万元以上部分先按照5%比例清偿,预估最终清偿率可达20.58%,实现了对广大债权人,尤其是小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通过重整,福昌电子保留了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稳定了一方产业链,维持了地方产业生态的平衡。该案是国内第一宗通过预重整成功的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提要:关联公司分别重整转实质合并重整,公开招募重组方,制定债权审查原则和多套清偿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进程加强对管理人指导

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四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有效资产几乎全部设置了担保,且因资金链断裂而存在大量被迫停工的在建工程。根据评估四公司有效资产价值合计约28亿元。2015年12月4日,惠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四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管理人公开招募重组方,并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选定重组方。2017年2月17日,惠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四公司形式上为各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已严重丧失独立公司应有的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均由黄伟强、范惠广所控制,实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对其进行合并重整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和公平要求,遂裁定四公司合并重整。2017年8月24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条件下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认真落实少破产清算、多重整和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四公司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裁定合并重整,四公司资产、负债合并处理,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推动破产重整进程,并提高整体清偿比例,确保各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制定多套清偿方案,保障了债权人各项权利的充分博弈,实现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及自身的成功挽救。


提要:共享经济领域首宗破产案;互联网企业;债权人人数众多;临时管理人;债权网上申报和网上债权人会议

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其主营业务是通过开发手机APP向用户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先后在全国十几个城市共投放43万多辆共享单车,收取用户的押金总额多达8亿元,其运营的“小鸣单车”曾与摩拜、ofo是共享单车行业最著名的三大品牌。2017年底,“小鸣单车”出现大规模用户押金不能及时退还的问题。2018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小鸣单车”破产清算,成为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

悦骑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下的共享单车经营活动,涉及债权人众多,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用户维权意识强烈,社会密切关注。如何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信息、保障潜在近40万人的用户申报债权、组织召开参加人数如此之多的债权人会议,悦骑公司的财产散落于各个城市街头如何收回,是该案面临的最大难题。广州中院创新管理人选定模式,通过指定临时管理人弥补了正式管理人选定之前的空档,及时接管到用户数据资料和开展单车回收工作;开设微信公众号,设置法律文书、工作动态、疑问解答、管理人公告等信息模块,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在全国率先专门开发债权申报小程序,全国各地127040用户通过小程序申报债权;采取现场+网络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随机抽选20个代表到现场参会,同时在“广州中院庭审直播网”上进行直播,其余债权人可以借助微信平台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成为两种新型企业经营模式和发展热点,“共享单车”更是两种模式的结合,一度炙手可热。可随着经济波动、行业洗盘和政策完善,各行各业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因为借助互联网开展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破产案件均存在人数众多且分散的特点,对传统的破产审判程序提出了挑战,如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广州中院在“小鸣单车”破产案中,积极面对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问题,探索解决方式,形成成熟的互联网企业破产程序处理模式,成为全国法院涉互联网案件审理的样本,被各类媒体广泛报道。


提要:执转破;清算转和解;受疫情影响裁定变更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获评2020年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讼缠身,但企业经营加工业务订单稳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引导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新港兴公司破产清算。

新港兴公司债务危机的症结在于借贷资金成本高造成资金链断裂,但产能持续力强,行业基础稳固,具备持续经营的价值和能力。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引导案件适时转入破产和解,拟订和解计划草案,2020年1月3日裁定破产和解,当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经顺德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港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及经营收入,新港兴公司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该案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经营秩序正常,产能逐步恢复。

顺德法院在新港兴公司于疫情期间发生经营危机时,适时引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帮助危困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制度创新,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全面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使企业成功再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凸显了破产程序相较执行程序不同的功能和特点。该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