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通过在项目建设初期就从源头把控,指导企业优化能源利用方案,从而有效遏制能源浪费和不合理能耗,对实现“30碳达峰、60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仍需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