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滤芯  甲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日期:2026-03-26 12:46: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通过在项目建设初期就从源头把控,指导企业优化能源利用方案,从而有效遏制能源浪费和不合理能耗,对实现“30碳达峰60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仍需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梁志刚
一审|刘永坤
二审|王彦霞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