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是守护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近期,针对群众反映“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025年发生两起作业人员死亡事件的相关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据群众反映,第一起事件发生于2025年5月19日,一名56岁的穆某某在该企业烧结原料车间作业期间,被皮带缠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起事件发生于2025年9月26日,一名60多岁的吕某某在焦电一体化厂区作业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群众反映两起事件均未见到相关部门公开的事故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依法规范核查处理流程,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尽快组织核查。
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遵化市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反映线索开展全面核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厘清责任的重要保障。公众有权了解事故真相与处理结果,这既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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