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家检测公司因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存档原件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假报告,分别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未及时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报告均属违法,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同行,你的报告经得起查吗?

建筑材料检测是确保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环节,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更是工程质量的根本保障。使用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将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若企业未依照规定及时提交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以下由城建君为您详细解读。
一、案件回顾
市建委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在某路段道路建设工程检查时发现,A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B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混凝土管材和工程井壁模块材料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经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核实,两家公司提供的报告与存档原件报告均不一致,系虚假报告。执法机关对两家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行为分别于11月12日和11月19日立案调查。
二、查办结果
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分别给予A公司罚款1万元,B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家公司配合完成了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并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取样送检,获得质量检测报告。
三、法律分析
(一)“未及时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检测报告,均属违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保留真实、完整的检测报告。依照该项规定,“未及时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检测报告,均属于违反工程质量义务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未及时提供”报告是指拖延、遗漏提交报告,影响工程监督和验收进程;“提供不真实”报告包括伪造、篡改报告内容,或使用虚假检测数据。本案中两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其“委托日期、委托编号、检测日期、报告日期”等内容与存档原件不一致,实为伪造,已构成提供不真实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不同裁量有别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具体裁量时,主管部门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具体处罚金额。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但具体情节有所不同:A公司涉及一份虚假报告,B公司涉及两份。基于上述事实与情节区分,执法机关依法对A公司处以1万元、对B公司处以1.2万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梯次裁量的原则。
四、法条链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
广大工程参建主体应当以案为鉴,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决守住报告真实性和及时性的底线,共同夯实工程安全根基,努力建设质量过硬、经得起检验的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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