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对管理人列出的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情形下,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经法院书面通知而逾期仍未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情形下,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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