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郑州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为郑州便捷、高效、公开、公正、可预期、低成本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商事争端解决、企业破产指标稳居全省前列。中国超硬材料产业龙头企业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重整,受到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创新推出的“终本续管制”系全省唯一入选全国营商环境创新工作优秀案例;“信用承诺、暂缓纳失”善意文明执行举措,获评新华社“第七届全国优秀信用实践案例”;“一楼一法官”工作模式获国务院调研组高度评价并在全国推广。


1.涉企案件审判质量持续提升。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上诉率逐年递减,市场主体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满意度稳步上升。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上诉率从2023年的5.76%降低至2025年的4.34%,降低1.42个百分点。
2.涉企案件审判效果持续提升。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有效帮助市场主体便捷高效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调解率从2023年的29.5%增长至2025年的37.18%,提高7.68个百分点。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裁判申请执行率逐年下降,从2023年的69.95%降低至2025年的50.84%,降低19.11个百分点,市场主体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逐年递增,自动履行的意愿逐步增强。
3.涉企执行案件成效持续提升。终本续管出清、恢复案件累计执行到位总金额逐年递增,从2023年的466275.94万元到2024年的575939.68万元,再到2025年的615165.73万元。屏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大幅增加,从2023年的16891次,到2024的34717次,再到2025年的74281次。
4.破产审判出清拯救功能持续提升。破产审判制度供给逐步完善,债权人、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主动适用破产程序的解决整体纠纷的意识持续增强,破产案件数量稳步增长;2023-2025年,审结各类破产案件2447件,同比增长43.27%。破产案件平均审理用时持续降低,破产成本逐年下降,破产审判质效稳步提升;2023-2025年,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80.04天,同比降低40.06%;破产成本从2020-2022年的案均146.74万元降至16.58万元,降幅高达88.7%。持续发挥破产拯救功能,及时救治困境企业稳中有进;重整和解案件数由2020年至2022年的72件增加至77件。


(一)坚持高位推进,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人是营商环境、案案是营商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要求与司法职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郑州两级法院均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工作专班,每月召开党组会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情况汇报,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是健全制度体系。出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郑州营商环境软实力“挑大梁 走在前”专项行动方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全市法院营商环境短板弱项提升方案》等文件,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定期通报讲评,向各基层法院、各部门下发问题清单和工作提示函,限期整改落实,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司法供给与企业需求精准匹配,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主动服务大局,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方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司法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路线图和任务书。通过强化产权保护、规范涉企执行、优化信用环境、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举措,为郑州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司法支撑,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开展“16410·郑在助企”专项行动。锚定一个目标,贯彻六大理念,创新设立监督员、体验员、研究员、宣传员“四员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优化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智慧诉讼服务等十项具体举措,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三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围绕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妥善审结金融案件268203件,涉及标的金额共计3401.85亿元,全力服务农商行改制,审结相关案件7382件。持续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累计清收193.57亿元。推动司法与监管协同善治,针对非法中介组织“职业背债人”骗贷风险,及时发送建议函,助力金融监管部门专项整治。构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河南省证监局合力化解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系列索赔案,有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问题楼盘府院联动专项攻坚方案》,压紧压实目标责任,为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一楼一法官”工作模式获国务院调研组高度评价并在全国推广,诉前化解纠纷1032件,提供法律咨询1412次,发出风险预警、司法建议38次。稳妥审结涉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1.28万件,审理的郑州拓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圆了3000多户业主的“安居梦”“改善梦”。建立常态化问题交流和解决机制,与政府工作专班联动会商380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320个“保交房”项目顺利交付,11万个家庭入住新房。
五是探索司法助企新路径。成立河南首家困境企业破产前端综合服务中心,出台一系列实用性强的工作机制,抽调破产领域精兵强将在服务中心为困境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更早期、更专业的破产事务咨询、破产程序指引、企业重整价值识别等全方位服务。先后为217家企业提供无偿破产法律服务,其中,2家企业在中心指导下自行开展重组,3家企业和债权人实现庭前和解,5家企业经过辅导顺利导入破产程序,提升了企业救治、出清质量,优化了市场资源整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三)注重创新引领,有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促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服务“农业强省”,设立中原农谷、中原科技城等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与郑州大学共建研究基地,构建系统保护网络,审理的“郑麦113”“缤纷雪玉”蝴蝶兰等共14起案例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典型案例,实质性化解涉白象食品逾十年的商标纠纷。在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园区等地巡回开庭4次、发布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持续营造诚信经营环境,为郑州科创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护航高能量科创强市建设。聚焦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快保护、严保护、大保护、同保护”新格局,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审结技术类案件1003件、专利案件741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自立自强。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审结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侵权等案件764件;保护数字化人格权益,上街区法院审理的“AI换脸APP侵犯网红肖像权”案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三是保障高能级开放绿城建设。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依法稳妥审结涉55个国家和地区案件833件。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仲裁裁决33件,彰显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司法共识的开放姿态,打造对外开放法治新地标。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着力营造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审结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85件。依法判决违规运载化学品导致地表水污染的某公司赔偿修复费用88万元,以严格司法焕新生态“颜值”。
四是提升企业胜诉权益兑现。推行判后告知制度,在裁判文书后另附判后告知书,用通俗语言阐明法理、讲清裁判依据,提示履行义务和救济途径。督促败诉方及时、主动履行,引导胜诉方在败诉方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限履行时,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降低胜诉权益兑现时长,提升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和自动履行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提升3.29%,自动履行率同比提升8.7%。建立终本续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管理工作,有力改变了终本案件之前“无人管、管不好、信访多”的困境。该制度在2024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城市营商环境创新活动中,成为河南省唯一入选的全国营商环境创新工作优秀案例。
(四)做优暖心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司法需求
一是推动矛盾源头化解。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立足司法职能,创新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以党委高位统筹为中心、街道行业两个维度同向发力的治理格局,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决。形成“三田留余”“封调禹顺”“商和管城”“淾顺人和”等一批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法院品牌。强化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的诉调协作,引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调解,引导涉企纠纷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高效化解。2023年—2025年,诉前调解接收案件509150件,结案506868件,成功化解310506件,调解成功率为61.26%。
二是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对涉企纠纷、买卖合同等纠纷遵循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调解的原则,安排专人为涉企案件当事人提供审核、立案、调解等“一窗通办”服务,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分案、快速调解,强化司法服务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抓实“一窗通办”、一次告知等举措,规范卷宗移转流程,设立并完善“联系法官 收转材料”机制,设置法官接待区,解决“见法官难”问题;截至2025年底,已接收材料65681件,联系法官29340次,12368热线接线131.48万次。
三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2023年以来,郑州法院全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相关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留出时间、创造条件,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规范失信措施运用,区分失信与失能。依法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做实对失能被执行人的解绑纾困,对于符合条件的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2023年以来,对250家企业58.13亿元经营性资产采取“活封活扣”,推动14257件涉企案件达成执行和解。管城法院的“信用承诺、暂缓纳失”善意文明执行举措,获评2025年度新华社“第七届全国优秀信用实践案例”。
四是集约办理执行事项。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将集约办理执行事项作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执行质效的重要举措,通过将网络查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案款、执行卷宗、失信曝光等事务性事项集中处理,实现案件办理的标准化、高效能。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上传拍品标的物数量110027件,成交15321件,成交金额1733898.02万元,溢价率44.63%,为当事人节约佣金56020.56万元。
五是简化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制定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简化、细化小微企业破产审查、审理流程,审理用时同比降低17.5%,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1%,跑出小微企业保护、出清加速度。充分借力中原破产智慧平台,开通破产“一件事”专区,全流程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腿”,当事人少跑路,破产财产处置,全部网上询价、网上拍卖,80%的案件“零成本”。深入推进“立审执破”融合,动态梳理风险小微企业名录,做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实现小微企业快速出清、及时救治,依法出清小微企业381家,重整3家,和解15家,营造了小微企业发展的宽松市场环境。
(五)强化宣传联动,营造营商环境社会共建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举办“郑州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峰论坛”,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新时期法治营商环境评价导向和经验借鉴”等主题作报告。下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并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的通知》,指导基层法院开展“政策云宣讲、服务零距离”直播活动、“庭审直播大讨论”等营商环境宣传活动,《“保资质”“移监管”郑州中院助力少林客车实现“凤凰涅槃”》《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成功》等15000篇稿件在中央、省、市级媒体刊发,持续营造“人人是营商环境、案案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调研深度。坚持“调研为审判服务、案例为实践引路”工作思路,扎实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调研,举办“中原破产法实务沙龙”12期、“公司法案例阅读会”11期、“建设工程类案研讨会”10期、金融审判实践问题研究10期,专题研究涉企案件审判中的疑点难点,搭建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桥梁;与清华大学、河南高院共同中标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研究》,获评良好等次;参加的国家法官学院课题《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获评“优秀”并拟出版发行;获省级以上奖项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114篇,其中国家级17篇,推动营商环境理论研究不断向深度扩展。
三是拓展“送法进企业”广度。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送法进企业”暨进一步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全市法院系统开展“送法进企业”暨代表委员联络专项活动。以法治讲堂为核心载体,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电话联络等方式,精准对接企业需求,解决企业难题。走访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在企事业单位300余次,围绕企业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与风险提示。全市法院共组织100余场专题宣讲,覆盖企业员工超万人;征集涉企典型案例100余篇,涵盖产权保护、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等领域,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明确指引,为全市法院审理涉企案件提供参考。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2026年,全市法院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拉高标杆、对标一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延伸司法职能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透明度,切实让司法预期“稳”起来、经营主体“活”起来、市场环境“优”起来。
——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便利度、满意度。以满意度评价和12368服务热线为抓手,做优“联系法官 收转材料”窗口,全面推行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提升卷宗移转效率,杜绝“冷橫硬推”问题反弹回潮,提升诉讼服务满意度。
——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紧密围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强化审判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裁判文书质量等关键环节的专项治理,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发改案件讲评、问题清单、业务指导、文书评查、“立审执”协调配合等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上持续发力,推动审判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行。
——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从立案阶段到审判阶段,加强与执行工作的协调工作,打通相关堵点,以执源治理的角度对信息采集、保全扣划、引导履行及上下级法院、审执意见沟通等环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改变只管判不管执的传统思路,提升“立审执”协调运行水平,确保市场主体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效能。完善《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构建执行联动大格局的建议》等一系列执行协作联动文件,推进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化,创新社会化执行方式,加强基层网格化建设,强化协作部门与法院之间资源共享,推动执行工作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全方位高效协同,凝聚综合治理执行难强大工作合力。
——进一步发挥破产前端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救助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功能,依托破产前端服务中心,指导企业开展脱困自救和庭外重组,为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录
案例1:王某等装修工人诉某电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无诉商圈”调解止纷争 高效化解劳务报酬争议
案例2:某环保设备公司诉某石墨公司、刘某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柔性司法解困局 保全调解护营商
案例3: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诉王某融资担保合同纠纷案——无资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法院认定合同部分无效
案例4:某端公司诉刘某竞业限制纠纷案——在职员工违反同业禁止 法院依法禁止并判赔10万元
案例5:王某职务侵占罪案——员工侵吞货款12万获刑 司法利剑护企安商
案例6:某银行与某飞机租赁公司执行案——多部门联动促飞机跨境变卖 助力国家航空实验区建设
案例7: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3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案——联合破产重整发力助推中国抢占超硬材料世界高地
案例8: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民企重整破困局 市场融通促振兴


【基本案情】王某等多名装修工人受某电商公司委托,承接该公司位于管城商圈内的经营场所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劳务报酬的金额核定、支付期限产生分歧,电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工人情绪激动并采取过激方式讨薪,扰乱了商圈正常经营秩序。经法院引导,双方转入“无诉商圈”调解程序。调解员向电商公司释明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义务,向工人宣讲合法维权途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电商公司按核定金额足额支付报酬,工人停止过激行为。协议签订后,电商公司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无诉商圈”调解模式服务商圈治理的典型案例,是法院推动多元解纷、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为商圈类劳务纠纷的快速调处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该模式通过“党建引领+网格调解”机制,把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推动党建引领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与诉源治理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助力商圈健康发展。


案例2某环保设备公司诉某石墨公司、刘某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柔性司法解困局保全调解护营商

【基本案情】某石墨公司在某环保设备公司购买了总价60万元的机械设备,后因某石墨公司欠付20万元货款,引起诉讼。立案后,某环保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降低财产转移风险,巩义法院依法及时对石墨公司、股东刘某和前股东郑某三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某石墨公司并非恶意拖欠,系因市场需求波动导致资金周转紧张,同时因股权转让,对货款和税款承担问题仍存异议,案件有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某石墨公司当庭支付15万元,某环保设备公司也同意尽快解封账户,并就剩余款项达成还款协议。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通过“保全+调解”的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彰显了法院在涉企商事纠纷中的司法智慧与担当:一方面,通过快速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范财产转移风险,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筑牢司法屏障;另一方面,法院摒弃“一判了之”的传统方式,以“保全+调解”结合线上沟通的模式,深入考量被告企业因市场波动、股权变动产生的经营困境,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既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又为暂时陷入资金困境的企业保留了发展空间,不仅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践行了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更以柔性司法手段引导商事主体恪守契约精神,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8日,王某与汝州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汝州某公司以39900元购买王某名下车辆后,王某再向汝州某公司租赁该车辆,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39900元。同日,汝州某公司、王某与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汝州某公司为王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由王某支付居间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多次逾期还款,汝州某公司代王某向银行还款共计37127.62元。后汝州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垫付款18005.5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汝州某公司作为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融资担保资质,却实际代偿相关款项后向王某行使追偿权,属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案涉《居间服务合同》关于担保内容的约定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持牌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王某应支付垫付款13127.6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典型意义】融资担保业务实行持牌经营制,法院明确认定无资质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无效。这一判决否定了汽车消费市场部分机构借“以租代购”等复杂交易结构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既规范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合规机构公平竞争;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明确指引,彰显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治理理念,助力营造透明规范的营商环境。


案例4某端公司诉刘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在职员工违反同业禁止法院依法禁止并判赔10万元

【基本案情】某端公司系经营鼠标垫的互联网电商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经营多家店铺。刘某于2022年3月17日入职某端公司,先后担任运营助理、店长等职务,负责网店运营销售工作。2023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明确约定刘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某端公司相竞争的业务。2023年9月,某端公司发现刘某在工作期间使用公司电脑长期登陆浏览一家网店,经查实,该网店系刘某与朋友连某共同开设经营的壳兜贸易商行。刘某自2022年12月起参与经营,销售产品为鼠标垫,与某端公司属于同业经营,且部分商品图案与某端公司设计的完全一样。某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合同、注销相关经营实体、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某端公司员工,对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应当是明确知悉的。刘某利用在某端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参与经营同业网店,且该店铺在刘某参与经营后开始销售鼠标垫,销售产品及客户群体与某端公司存在重叠,构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违约程度、职务及收入水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因素,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合同》、刘某支付某端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劳动者若掌握用人单位的合作厂家信息、图片设计方案等商业秘密,应当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上述裁判规则通过明确“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预期。这一规则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核心竞争力,又能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约定畸高违约金,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合理负担,进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和交易安全感,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5王某职务侵占罪案
——员工侵吞货款12万获刑司法利剑护企安商

【基本案情】王某原系某润滑油公司业务员,其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0月31日间在该公司负责销售公司产品。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王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收受货款不上交公司、虚构客户等不正当方式将该公司货款127,397元占为己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担任某润滑油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27,397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王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某润滑油公司损失127,397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严惩企业内部职务侵占行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清晰划定了企业员工职务行为的法律红线,对内警示企业必须加强关键岗位监管、完善财务内控,对外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监守自盗”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法院通过刑事手段为企业追赃挽损、清除隐患,有效提振了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的信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精准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有力维护企业内部治理秩序和财产安全的生动体现。


案例6某银行与某飞机租赁公司执行案
——多部门联动促飞机跨境变卖助力国家航空实验区建设

【基本案情】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某飞机租赁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某飞机租赁公司的贷款应加速到期,某银行享有对某飞机租赁公司的737-800的波音飞机的担保物权,可以变卖该飞机。因该飞机停放于哈尔滨,并租赁于其他航空公司,且欠付飞机场停机费等费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针对民用航空器司法处置中异地扣押难、专业协作壁垒高、权属与跨境资金交割复杂等难题,创新建立“立审执破壁协同+跨域跨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机场、航油、民航、外汇等多部门,引入境外第三方中介银行账户保障跨境资金安全,成功将飞机调机,完成技术、法律手续并交付境外买方。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执结,显著提升了高端要素跨境流通的效率与安全性,切实降低了市场主体跨境交易的成本与风险,有效优化了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该案为全国法院系统处置同类涉外航空器资产,积累了深度融入跨境交易流程、保障交易安全的宝贵经验;其探索的司法路径,对破解特殊动产涉外执行难题、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双向开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力助推郑州航空港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郑州航空港区域国际航空枢纽的竞争力。


案例7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3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联合破产重整发力助推中国抢占超硬材料世界高地

【基本案情】“郑州华晶”主要从事人造金刚石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曾于2010年3月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是中国超硬材料产业龙头企业,居中国超硬材料行业前三位。2019年以来,郑州华晶爆发重大风险,逐步陷入严峻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资产估值20.92亿元,负债87.3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417%。因历史遗留问题、债务危机难以解决,2022年5月,郑州华晶被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2024年2月8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郑州华晶及3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在河南省委、郑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法院的全程指导及荥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郑州中院始终立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和社会风险的高度,统筹推进郑州华晶破产重整工作。采用法定最短期限顺排与任务完成时间倒排相结合方式,推动各项重整工作依法合规、及时高效开展,探索出一条以“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前景良好”的退市企业司法救治模式。
【典型意义】郑州华晶及其关联公司的成功重整,87.31亿元债务平稳化解,重整计划实施后,相关债权通过现金、股票分批实现100%清偿。此次重整不仅解除了1000余名职工的失业危机,最大程度保障了100余名债权人及13000余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了各方利益相关者权益,还保留了企业完整产业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了拯救企业与清偿债权的有机统一。重整后的郑州华晶发展势头良好,2025年上半年,培育钻石产量同比增长73.12%,实现营收2.47亿元,累计缴税2112万元,逐步走向高附加值转型,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该案为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脱困新生提供了有益思路,也为办理退市企业重整案件树立了良好样本。


案例8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民企重整破困局市场融通促振兴

【基本案情】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百高工业企业,具备较高的核心技术价值和市场发展潜力。但因在经营转型发展中遇到困境,导致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2024年9月13日,登封法院受理申请人某特种钢材销售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中岳非晶公司的破产清算,并创新“笔试+面试+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许可使用专利、租赁生产线等方式,保住核心团队和生产经营基本盘;创新设计股东权益调整方案,平衡了原始股东、对赌股东、中小股东以及重整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企业困境。最终于2025年11月25日,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本案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全额清偿,更达成普通债权本金100%清偿,成功化解超2.3亿元的重大债务危机,为区域金融稳定消除了潜在隐患。同时,本案助力高新技术企业重生,不仅保住了核心技术与专业产业队伍,为企业重整后的“换挡提速”筑牢根基,更有效盘活超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87项知识产权等核心优质资产,避免其因零散拍卖而贬值;通过引入投资人注入资金,企业顺利恢复生产,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此外,案件妥善安置了职工队伍,保住了200余个就业岗位,切实彰显了服务发展大局的显著成效。

来源: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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