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泄愤为目的,辞职前故意销毁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写在前面: 我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法条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具有浓厚的时代底色,实际系上个世纪司法实践的产物。由于如今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破坏他人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已经几乎很少,故按理来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同样应当变得稀少。然而,如果检索近年来的案例不难发现,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实践中适用数量仍很大,大有发展成为口袋罪的趋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已经逐渐从传统纯粹意义上的财产犯罪转变为一种经济秩序犯罪。本文对此摘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则入库案例,该案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如今司法机关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秩序犯立场的认可。 被告人徐某自2018年12月起兼职为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入职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负责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会计工作,使用企业财务管理软件某软件进行财务记账、制作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某软件安装在被告人徐某的办公电脑内,由徐个人负责电脑开机密码。同年9月27日,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提出辞职,10月31日离职,离职时将部分文件拷贝至个人U盘、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未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亦未交付电脑开机密码后关机离开,致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2020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某抓获。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沪0109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追缴损失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提起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5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系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属于行政犯,应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被告人徐某并非因为公司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或被要求提供相关会计资料而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因和所在单位存在矛盾而为之,故不符合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徐某由于泄愤等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通说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实际是复杂法益,既包括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我国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放置于财产犯罪相关章节,表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财产法益与秩序法益之间实际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即以保护财产法益为高阶法益,以保护秩序法益为低阶法益。然而,如果从法益位阶理论来看,如果某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仅仅只是侵害了生产管理秩序,却并未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似乎就并不能构成犯罪。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徐某因对公司不满,离职时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然而,上述认定结论不无疑问。第一,徐某的行为给被害公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实际并非源自徐某销毁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所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而是由于相关行为所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换言之,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本身并非财产,而仅仅只是一种信息凭证。第二,被害公司因财物系统无法工作遂遭受损失,只能将该损失视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秩序法益被侵害的客观表征,却无法得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财产法益遭受侵害的事实。因此,如果基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法中的体系定位,将上述案件中徐某的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实际仍有可供商榷的余地。 从本质上言之,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从客观行为表现上来看似乎并不存在明显差异。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设备或工具的行为,本身无疑也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然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恰恰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背后保护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目的。但是,如果纯粹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解为一种秩序犯,似乎过于扩张了该罪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妨害业务罪的缺失,司法实践不得不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进行扩张,去应对当下实务中各类妨害业务经营的行为,从而导致其从传统以保护财产为主导的罪名,转变为如今以保护生产经营秩序为主导的罪名。这种法益位阶次序的颠倒,无疑使得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界限进一步被放宽,针对其逐渐口袋化的趋势,未来需要刑法理论研究者充分的关注。 往期推荐阅读: 2025年度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刑事案件篇) 观点|持证销售走私的外国香烟,不属于“无证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观点|以虚假旅游名义组织他人实施跨境相亲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