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上交通事故


2月7日,在广东珠江口担杆岛附近海域,受冷空气影响,工程船“壮H9”因机械故障导致船舶进水。船上14名船员遇险。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迅速出动两架救助直升机赶赴现场,成功实施海上救援任务,确保遇险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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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S-RR-0X04(航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和减少船舶航行、港口作业、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节的安全事故,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水域环境污染风险,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指南,结合航运公司及船舶实际运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含船舶管理公司、港口作业区、船舶修造厂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及整改闭环管理工作;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租赁船舶、合作运营船舶在航行、靠泊、装卸、维修等全流程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时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承包商、分包商、船舶代理、货物托运人等相关方,在公司属地范围内、船舶作业现场及合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管理工作。
3.0 基本原则

3.1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的规章、标准、指南要求。
3.2 海事适配
结合船舶航行、水域作业、海事监管等行业特性,满足海事主管机构对事故报告时限、调查流程、证据保存、统计上报的特殊要求。
3.3 实事求是
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客观收集船舶航行日志、VDR 数据、GPS 轨迹、船员证言等海事专属证据,不隐瞒、不歪曲事实。
3.4 四不放过
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船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5及时高效
事故报告迅速响应海事主管机构时限要求,现场处置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和水域环境,调查处理高效闭环,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4.0 定义和术语
4.1 生产安全事故
系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含船舶航行、靠泊、装卸货、清舱、修造、危险化学品运输、港口作业等)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水域环境污染、船舶/ 设施损坏、危险化学品泄漏、船舶搁浅 / 触礁 / 碰撞等后果的各类安全事故,主要包含:
1)水上交通事故(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操作性污染等);
2)船舶劳动安全事故(船员工伤、落水、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3)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4)港口/船舶修造作业事故(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
5)其他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事故等级分类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海事主管机构相关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五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4.2.1 特别重大事故
系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船舶溢油 1000 吨以上造成水域污染,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4.2.2 重大事故
系指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船舶溢油 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造成水域污染,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 较大事故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未按海事主管机构规定时限上报事故、遗漏船舶名称/VDR 数据等关键信息、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故意隐瞒事故发生的行为,需承担相应海事行政处罚责任。
4.4 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各类责任按情节轻重进一步划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
1)直接责任:船员、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船舶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置导致事故的责任。
2)管理责任:安全监督部、船舶技术管理部门(海务部/机务部)、安全管理体系(SMS)管理部门(体系办)因安全制度不落实、船员培训不到位、船舶维护保养缺失等导致事故的责任。
3)领导责任:公司管理层、船舶船长因安全管理决策失误、安全责任未分解、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导致事故的责任。
5.0 管理职责
5.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
1)统筹领导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舆情处置管理工作,审议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决定及整改方案;
2)协调与海事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对接,配合海事调查工作;
3)启动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整改措施落地;
4)审议事故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保障制度符合海事主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
5.2 安全监督部
作为事故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1)负责事故快报、统计报告的接收、核实,按海事主管机构时限要求完成上报,建立公司事故统计档案和海事报备台账;
2)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协调海事主管机构调查工作,收集船舶航行日志、VDR 数据、船员证言等海事证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3)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船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跟踪海事主管机构整改要求的闭环,组织整改验收;
4)组织本制度的宣贯、船员安全培训,确保船员掌握海事事故报告流程、证据保存要求;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按海事主管机构要求提交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5.3 船舶技术管理部门(海务部/机务部)
1)负责所主管的船舶事故现场的第一时间协调,指导船长启动船舶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开展自救、互救;
2)督促船长按海事主管机构要求保护事故现场,保存VDR 数据、航行日志、装卸记录等关键证据,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
3)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协调船员配合询问,提供船舶技术档案、维护保养记录、船员培训证书等资料;
4)组织船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5)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船舶设备故障原因,提供船舶技术支持,制定船舶设备整改、维护保养优化方案。
5.4 船舶(船长及船员)
1)船长是船舶事故现场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组织船员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水域污染;
2)按海事主管机构规定时限(一般事故24 小时内,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就近海事机构报告事故;
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固定VDR 数据、航行日志、GPS 轨迹、货物配载图等海事证据,因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物件的,须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
4)配合海事主管机构和公司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如实提供事故经过、操作流程等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5.5 相关职能部门
1)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负责船员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伤亡人员善后处理,配合落实责任船员的岗位调整、培训考核。
2)企划部(海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读海事主管机构最新法规要求,确保事故报告、调查流程符合海事合规标准,处理事故相关的海事行政处罚事宜。
3)财务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船舶维修、货物损失、污染清理等),落实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4)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监督事故善后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组织开展船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6.0 管理流程

6.2 事故现场处置流程
1)应急启动:船长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开展人员抢救、火灾扑救、防污染处置(如布设围油栏、使用消油剂等),避免事故扩大;
2)海事报备:按海事主管机构要求,提交船舶相关信息、事故初步情况,接收海事机构现场处置指令;
3)现场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海事证据,包括VDR 数据、航行日志、操作记录、船舶受损部位照片等,严禁删除或篡改关键数据;因抢救人员、防止污染需移动现场物件的,须做出明显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
4)船舶处置:根据海事机构指令,安排船舶就近靠泊、锚泊或接受拖带,避免影响通航安全;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合海事机构开展污染清理;
5)现场移交:海事主管机构到达现场后,船长配合移交事故现场指挥权,如实向海事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经过。
6.3 事故调查流程
6.3.1调查主体确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联合海事主管机构组织调查;
2)重大、较大事故:由省级海事主管机构牵头组织调查;
3)一般事故:由市级海事主管机构组织调查,或委托公司组织调查并报海事机构备案;
4)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海事主管机构报备。
6.3.2 调查组成立
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船舶管理、技术、海事合规等部门联合组成,日常调查执行工作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落实。调查组可聘请海事、船舶技术等专家参与,所有成员须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1)证据收集:调查组收集海事证据(VDR 数据、航行日志、GPS 轨迹、船员证言、船舶技术档案等),开展现场勘查、船舶设备检测、船员操作流程核实。
2)责任认定:结合海事主管机构初步调查意见,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划分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确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主体;
3)报告编制:调查结束后,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调查报告需符合海事主管机构格式要求;
4)报告审批:一般B 类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海事主管机构审批,一般 C、D 类及小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审议,安全监督部备案。
6.4 事故处理流程
6.4.1 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海事主管机构意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1)船员直接责任:给予警告、罚款、停职培训、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管理责任:对船舶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职等处理;
3)领导责任:对公司管理层给予诫勉谈话、罚款、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6.4.2 海事处罚执行
配合海事主管机构,落实对公司、船舶、责任船员的行政处罚(罚款、暂扣/吊销船员证书、船舶滞留等)行动。
6.4.3 督导约谈
发生一般B 类以上事故、一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及以上事故的船舶或所属单位,公司安委会对其负责人、船长进行督导约谈,明确整改要求。
6.4.4 整改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船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海事主管机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船员培训、设备维护、制度完善等)、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员。
6.4.5 监督验收
公司安全监督部联合船舶技术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闭环管理;需海事主管机构复查的,按要求提交复查申请。
6.4.6 资料归档
事故调查处理的全部资料(海事报告、调查记录、VDR 数据、整改报告等)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海事主管机构核查。
6.5 事故统计报告流程
1)统计责任:公司安全监督部指定专业人员负责事故统计,按海事主管机构要求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水上交通事故明细/统计表》等。
2)月报流程: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船舶管理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船舶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安全监督部,安全监督部于次月3日前上报海事主管机构及集团安全监督部。
3)年报流程:统计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安全监督部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海事主管机构及集团。
4)统计要求:统计数据需与海事主管机构备案数据一致,包含船舶名称、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处理结果等核心信息,不得漏报、错报。
7.0 管理要求
7.1 事故报告要求
7.1.1报告内容
1)海事报备内容:船舶名称、呼号、船舶国籍、船舶类型、总吨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事故类型(碰撞、搁浅等);伤亡人数、失踪人数;船舶受损情况、货物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溢油种类、数量、污染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船长及报告人联系方式。
2)内部上报内容:除海事报备信息外,还需包含事故初步原因、船员操作情况、船舶设备状况、下一步处置计划等。
7.1.2报告时限
1)较大及以上事故、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船长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不得超过30 分钟;
2)一般事故:船长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报海事机构;
3)小事故:船长在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报海事机构备案;
4)公司内部上报:船长在向海事机构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不得迟报。
7.1.3 报告形式
1)紧急情况:可通过VHF、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后续 24 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2)一般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需加盖公司公章、船长签字;
3)海事要求:按海事主管机构指定的表单格式上报,需附船舶相关证书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7.2 事故调查要求
1)证据收集需符合海事主管机构标准,重点收集VDR 数据(保存期至少 30 天)、航行日志、轮机日志、GPS 轨迹、船员值班记录、货物配载图、船舶维修记录等;
2)船员询问需单独进行,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询问过程可录音录像(需征得船员同意);
3)船舶设备检测需委托具有海事认可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报告作为事故原因认定的核心依据;
4)调查报告需包含海事主管机构要求的全部要素,包括事故概况、调查过程、证据清单、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整改建议等,结论明确、依据充分;
5)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事故信息由公司安委会或安全监督部统一发布,需与海事主管机构发布信息保持一致。
7.3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要求

7.3.2 海事合规要求
1)配合海事主管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海事调查;
2)对海事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按时缴纳罚款、落实整改,避免船舶滞留、船员证书吊销等严重后果;
3)事故处理完成后,及时向海事主管机构申请复查,恢复船舶正常运营资格。
7.4 整改及监督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船舶)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和海事主管机构备案;
2)整改措施需针对海事主管机构指出的问题,包括船员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法规知识)、船舶设备整改(定期维护、故障排查)、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优化、责任分解)等;
3)公司安全监督部联合船舶技术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整改滞后或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整改完成后,组织船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8.0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际/国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NSM规则)
公司SMS《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处理程序》
公司SMS《应急须知》
9.0 表单
《生产安全事故书面快报表》/SMS《船舶事故险情报告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台账》/《水上交通事故明细/统计表》(海事版)
《水上交通事故海事报备表》(海事版)
《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海事备案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主管机构规范格式)
《船舶事故整改通知书》/SMS《不符合情况整改通知书/报告表》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记录纪要》(自定义格式)
《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记录簿(页)复印件
10.0 附则
1)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议,由安全监督部(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海事主管机构规章标准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程序按公司制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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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