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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海南华润C公司皮带廊整体垮塌事故报告

   日期:2026-02-08 20:42: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2025年10月22日海南华润C公司皮带廊整体垮塌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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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吸取教训

---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2025年10月22日海南华润C公司皮带廊整体垮塌事故报告

2025年10月22日约10点58分,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水泥公司)厂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科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10月25日,经昌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清管委、县综合执法局总工会叉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昌江叉河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10·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该起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涉及单位与项目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

华润水泥公司位于海南省昌江县华润建材科技昌江产业园

华润水泥公司昌江产业园核心企业前身1997年成立的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纳入华润体系,注册资本52,075万元,总资产超46亿元,员工480名,生产运营水平位居全国同行业中上游。子公司润丰环保科技(昌江)有限公司则专注于资源循环利用,两企协同形成了“建材生产+环保处置”的特色发展。

华润水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号为914690312941234004,法人为李保军。经营范围:水泥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设备、石灰石、机械电子电器、金属材料的贸易业务等。

(二)事故涉及项目工程跨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项目工程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华润水泥公司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图2)

2  华润水泥公司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

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以下简称“皮带廊”)是华润水泥公司用于水泥熟料输送的专用机械设施,位于华润水泥公司生产的东南侧(见下图3示)2011年建成使用,该项目水泥工厂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划分按照《水泥工厂设计规范》设计,主要建筑物(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结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其它次要建筑物为25年。结构设计重要性系数γo一般情况下取1.0,小型钢雨蓬等次要结构取0.95。

2)皮带廊结构

皮带廊分为A区、B区、C区、D区4部分,其中A区东往西11段水平组合跨度依次为

8.5m+8.2m+8.2m+36.0m+30.3m+24.0m+27.0m+24.3m(事故垮塌段)+10.2m+21.0m+21.1m

3)皮带廊梁板承重支架情况

皮带廊1号皮带机3跨段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承重,其余采用钢桁架承重,支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事故垮塌段基本情况

事故垮塌段为皮带廊自东往西的第8 段,长24.3m净高6.8m,宽2.5m,皮带廊上方皮带安装采用非对称,皮带安装中心线向南偏离0.4m(见下图4、图5示)。

2.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建设与验收过程

1)2008年3月,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

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材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三期工程6000t/d熟料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书》(NK(2008)—1005);

2)2008年3月28日,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5000T/D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施工合同》(SDIC200803028);

3)2008年04月14日,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CF—2000—0202)。

3.进场开工

2010年4月1日,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进场开工

4.项目工程建设竣工情况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011年1月21日,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QZJI-001),申请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情况:已完成工程设计合同全部内容。

✯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资料、竣工资料内容齐全。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质量自评情况,工程自评定为合格。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肖某义、项目经理杨某章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我公司已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关于竣工验收各项内容的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2)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2011年1月21日,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表QZJ1-004),并经监理总工程师韩某、法人高某成签字盖章确认,意见如下: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质量评价:本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资料齐全完整,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要求,评定为合格。

✯工程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评述: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查,本工程观感质量评定为好,使用功能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综合评价:本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合同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概况

2011年1月21日,按要求建设单位华润水泥公司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个专业组进行验收。

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QZJ1—013)记录(见图6),未见设计单位及专家组意见。实际参与验收单位及相关人员如下:

建设单位华润水泥公司:组长为项目部经理王建利,成员有项目部陈永刚、储运部赵日彤、储运部杜罡。

施工单位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章、技术负责人郑兴华。

监理单位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总工程师韩某。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电气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

✯验收组对竣工验收程序和参建主体的评价意见:

竣工验收程序执行情况:已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已按照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报建手续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评价:本工程能够执行相关法规,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本工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评定为合格。

竣工验收结论:本工程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6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材国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平,注册资本壹万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31633338,隶属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12月04日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2000012,资质等级:建材行业(水泥专业)甲级,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4日。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波,注册资本伍仟零陆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7058。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08月18日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G213059602,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4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2602356G,营业期:1998年03月11日至2061年03月1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

2025年10月22日10点02分,华润水泥公司包胶作业人员陈家玉和吉建强,完成皮带滚筒包胶相关作业票办理后,10点30分到达三线熟料153.01皮带作业现场。吉建强负责绑皮带配重、陈家玉配合,装卸工段长陈某勤负责安全监护。

10点40分,佩戴好安全带后陈家玉和吉建强从楼梯上到皮带配重二楼,陈家玉在南侧、吉建强在北侧,各自将1条钢丝绳一端使用同一圆钢固定在配重正上方的混凝土支撑座上,再各自将钢丝绳另一端分别连接1个手拉葫芦,并将手拉葫芦吊钩下落至一楼配重滚筒两侧(见下图11)。

11陈家玉和吉建强各自将钢丝绳固定在配重正上方的混凝土支撑座上

10点45分,吉建强下到地面配重房间内,从北侧配重导轨踏棍攀爬至配重处,安全带挂钩挂至上部钢丝绳上后,整理好打结的钢丝绳,下到地面。

10点58分,吉建强再次从南侧配重导轨踏棍攀爬至配重处,将安全带挂钩挂至上部钢丝绳上后,正在整理南侧打结的钢丝绳,当时身体靠近配重滚筒上方,皮带廊架突然坍塌,导致配重快速上升,将吉建强带入配重导轨上部,致其腰腹部挤压在配重滚筒和皮带之间(见下图12)。

12 皮带配重滚筒被拉升至配重导轨顶部,人员被挤

2.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发生于皮带廊三线熟料153.01,1-8~1-9轴处皮带廊整体垮塌,皮带撕裂,1-8轴(西侧配重站)滑动端连接基座、1-9轴(东侧)固定铰支连接基座受损(见下图13、14、图15、图16、图17)。

13  事故现场示意图

14  1-8~1-9轴处皮带廊整体垮塌

15  1-8~1-9(中部)段皮带廊断裂图

16 1-8轴(西侧)配重站,配重块及撕裂的皮带

17 1-8~1-9(中部)段皮带廊断裂图

3.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据气象监测资料显示,2025年10月22日8时-20时,七叉镇保湾村气象站,站号:M1659录得气温18.1-19.2℃,极大风速15.6米/秒(7级),降水量3.3毫米。

事故当天天气情况对事故发生没有影响。

4.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11点02分,现场安全监护人陈某勤(装卸工段长)拨打120急救电话,紧接通过电话向周文禄(制造部负责人)报告。周文禄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关某报告。总经理关某立即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区域进行警戒隔离,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现场人员用麻绳将吉建强固定,切割皮带局部。

11点35分,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公司抢救人员在医生的指导下,将吉建强由上至下送至地面(见下图17)。

11点45分,将吉建强转移到救护车上进行抢救。12点03分,持续抢救1小时无效,医生现场鉴定吉建强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吉建强已经死亡。

18 抢救现场

11时50分许,昌江县公安局、昌江县应急局等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指导救援人员做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防止二次事故造成伤害。

5.排除刑事案件

2025年10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吉建强死亡调查的结论》(昌公治亡查字[2025]第8号):“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6.善后工作

2025年10月30日,经多方协调、安抚、协调,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与吉建强(死难者)家属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二)事故现场勘查

1.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1)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估算,华润水泥公司10·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2)依据华润水泥公司报送的资料,廊道制作费用85万元、廊道支撑及加固费用90万元、廊道检测费用2.5万元,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77.5万元。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5万元人民币。

2.第三方技术检测鉴定

1030日,昌江县政府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10·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委托湖南三昌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皮带廊垮塌段结构进行检测。11月4日,工作人员进场开展皮带廊垮塌段检测鉴定工作。11月7日,湖南三昌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厂区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A区1-8~1-9轴(垮塌段)结构鉴定报告》(编号:SC-JD2025(琼)D00001)

《鉴定报告》指皮带廊垮塌段主要原因:1)实际杆件规格部分低于原设计规格要求,导致桁架承载力不满足原设计使用荷载要求(此项为本次垮塌的主因)。在原设计荷载下,计算垮塌前的桁架存在 14 根杆件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附图 3-2 中云线所示),且均为桁架的主要受力杆件(上下弦杆),占桁架上下弦杆总数的70%;不满足要求的杆件中,存在 9 根杆件的荷载效应与抗力比大于 1.14(即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小于 0.88,附图 3-2 中标“★”所示),按照《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第 6.3.2 条,该 9根杆件安全性等级评为 d 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2)节点做法未按原设计施工,固定铰支端支座做法与原设计不符,桁架上弦水平支撑杆件中心轴未与节点中心重合。柱顶预埋钢板锚固钢筋数量不足,支座节点无底板、直接与柱顶预埋钢板焊接,其抗扰动及承载能力降低,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导致柱顶预埋钢板脱落;支撑杆件做法不规范,南北 2 榀桁架相互侧向支撑不足,在横向荷载作用下,使节间内承受轴线荷载的上弦杆附加水平荷载,不利于桁架维持整体稳定。

3)杆件构造未按原设计施工,受压双角钢杆件的填板数量设置与原设计不符。双角钢受压杆件的填板设置过少,单角钢的长细比过大,在较大受压荷载条件下,会导致单肢角钢先于整体截面失稳,达不到原设计承载力要求。

4)焊缝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节点焊缝表面普遍凹凸不平整、不连续、存在焊瘤,焊缝焊脚尺寸小于设计要求,焊缝连接不满足结构构造要求,违背了结构设计的“强节点、弱构件”原则,在受力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节点先于杆件破坏的情况,造成多杆件同时失效、引起垮塌。

综上所述,项目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吉建强在进行华润水泥公司皮带滚筒包胶作业时,A区1-8~1-9皮带廊突然垮塌,输送皮带拽动配重快速上升,将吉建强带入配重导轨上部,腰腹部被挤压在配重滚筒和皮带之间,造成多处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在三线熟料输送皮带廊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经验收工程存在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并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工程质量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把控不严,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组织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海南省属于热带地区,夏季常年高温,秋冬季节常年雨水台风气候较多,容易加速户外设备的老化和损坏,日常巡查维护不到位。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十五年间,未邀请专业单位对皮带廊关键部位与隐蔽工程进行专业检测鉴定工作,未能有效排查治理项目工程质量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首要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3)监理单位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程质量问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留下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事故调查认定,昌江华润(昌江)水泥公司“10·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1.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3《钢结构设计标准》5.1.1、第7.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5.2.7条、《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第 6.3 节、第3.3节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是该项目工程投用后因垮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项目工程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给予处罚

2)华润(昌江)水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组织并违规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海南省属于热带地区,夏季常年高温37℃以上,秋冬季节常年雨水台风天气较多,容易加速户外设备的老化和损坏。项目交付使用十五年间,未邀请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对皮带廊关键部位与隐蔽工程开展检测,未能有效排查治理项目工程质量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给予处罚;

3)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4规定,对项目工程事故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建议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给予处罚

4)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落实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2.个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肖某义,男,70岁,身份证号码:132************370,施工单位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原法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4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杨某章,男,1954年1月5日出生,已离世。施工单位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未严格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项目部分工程质量重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因杨某章已离世,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关某,男,48岁,身份证号码:360************333,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未经严格验收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失察失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4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张某,男,37岁,身份证号:142*************837,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未有效发现与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管理责任。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陈某勤,男,33岁,身份证号码:460***********61X,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制造部装卸工段长,日常组织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排查治理皮带廊安全隐患工作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高某成(监理单位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4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韩某(原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总工程师),施工现场监理第一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虚假的《质量评估报告》上签字确认,导致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事故单位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通知建设和监理单位验收。

(二)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内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制度,特别是要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组织职责,确保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准确,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针对皮带廊、原料库、熟料库、高空通道等不同设施,制定详细的《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应包括结构件(焊缝、螺栓、杆件)、防护设施、运行状态(异响、振动)、防腐状况等。加强人员培训和特殊作业管理,建立周期鉴定、强化日常管控等,形成对工业建筑安全风险的闭环管理,预防类似垮塌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齐齐哈尔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必须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进场材料进行核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字。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准确。

(四)行业监管部门

各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指导,推动企业积极建立并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同时,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特别是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执法。

昌江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

“10·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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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热工、继保定值、重要设备启停和参数异常报警如何重新进行一次彻底梳理?

2.针对电厂人员现状、管理现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尽快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水平。问题是“缺什么?”事故会告诉你!

定期培训:对电厂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对异常事件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异常情况下,各部门能够快速协调和反应。

1、电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电厂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职责边界模糊,两个体系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措施布置、现场安全监护等工作流于形式,责任缺位、管不到位导致没想到、没管到的事故频繁发生。

2、电厂安全隐患排査治理不够扎实深人,问题梳理排査及整改落实不到位。

一些电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度不足、专业性不强,部分实际存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排査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坚决、不彻底,缺少过程管控,导致隐患升级造成事故。

3、部分单位生产一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能力缺失。

有些电厂未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资源投人不足,相关工作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电厂安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方式方法单一,安全技能实操训练力度不够,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能胜任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外委业务管理不到位。

部分电厂对外委业务管控不严格、指导不到位,外包管理仍然“宽松软”,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业务挂靠等问题难以根除,“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问题仍然突出。

5、部分电厂安全管理存在短板,安全要求落实落细不足。

有些电厂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作安全防护缺失,设备缺陷管理及考核落实不足,技术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了解设备状况、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底数不清、辨识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设备及作业现场风险隐患未能规避或解决,最终造成设备故障及事故。

电力鹰技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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