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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林伟侵犯商业秘密案解析——兼论中美跨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路径

   日期:2026-01-31 21:27: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丁林伟侵犯商业秘密案解析——兼论中美跨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路径

【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诉讼法学硕士,15年司法工作经验,10年执业律师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法学理论及实务类文章累计68万余字。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获复旦大学一等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400余件,主导办理各类公司证券类项目70余件,有效帮助470余当事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作案手段全景

(一)案件基本脉络

丁林伟(英文名Leon Ding),38岁中国公民,2019年入职Google公司人工智能超级计算团队,负责支撑大型AI模型训练的基础软件平台及硬件基础设施研发,该领域属于Google核心保密技术范畴。2024年3月,美国司法部以4项窃取商业秘密罪对其提起指控,后于2025年2月追加起诉,最终以7项经济间谍罪、7项窃取商业秘密罪共计14项罪名,被美国旧金山联邦陪审团裁定全部成立。案件侦查过程中,FBI通过合法搜查令,扣押了丁林伟的谷歌笔记本、移动设备等电子载体,并调取其个人Google Drive账户数据,固定了关键证据。

(二)作案手段详细拆解

  1. 系统性窃取阶段(2022年5月-2023年5月):丁林伟利用职务便利,持续1年时间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累计上传500余个包含机密信息的独特文件至个人Google Cloud账户,同时将核心技术内容复制至苹果备忘录进行二次备份,形成“云端+本地”双备份的窃取模式。
  2. 目标技术精准定位:被盗取的商业秘密聚焦Google AI超级计算核心领域,包括张量处理单元(TPU)芯片设计细节、GPU架构技术蓝图、超级计算数据中心硬件架构及软件平台运行逻辑等,均为Google投入巨额研发成本形成的专有技术,具备极高商业价值和保密级别。
  3. 跨国利益输送路径:丁林伟在窃取期间,秘密与中国两家科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其中北京融数联智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每月14800美元薪酬,聘任其担任首席技术官;同时其自行创办上海至算科技有限公司并出任CEO,该公司主营业务与Google AI超级计算平台高度重合,意图将窃取的技术用于公司产品研发与市场拓展,实现非法获利。
  4. 隐蔽化行为规避:丁林伟在实施窃取行为时,未脱离Google任职,利用正常工作权限掩盖非法获取行为,其与中国公司的合作均未向Google履行披露义务,也未注册为外国代理人,试图规避美国相关法律监管。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处罚后果分析

(一)美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与处罚

1. 核心适用法律

(1) 经济间谍罪: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1条(18 USC 1831),针对“意图使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受益”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丁林伟的行为明确符合“为中国科技公司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2) 窃取商业秘密罪: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2条,针对“未经授权获取、复制、传输商业秘密”的行为,其通过云端上传、备忘录复制的方式完全符合该罪客观要件。

2. 法律责任

(1) 刑事处罚:每项经济间谍罪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及500万美元罚金,每项窃取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及25万美元罚金。丁林伟14项罪名全部成立,理论上最高可面临175年监禁(7×15+7×10)及3875万美元罚金(7×500+7×25),最终量刑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商业秘密价值、认罪态度等因素,但大概率面临长期监禁。
(3) 民事责任:Google公司可依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Lanham Act)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要求丁林伟及关联中国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可参照Google的研发成本、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计算。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预判

若丁林伟回到中国境内,其行为同样可能触发中国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结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窃取的AI核心技术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若给Google造成“重大损失”(如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Google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林伟及相关中国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返还技术资料,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举证责任可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转移至被告方。
3.行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对侵权主体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载体。

三、中美及国际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比

(一)中国法律体系

1. 核心法律文件

(1) 《刑法》第219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将“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列为典型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界定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列举禁止性行为包括电子入侵、违反保密义务披露等。
(3) 司法解释: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细化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2020年民事司法解释明确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电子设备访问等)和举证责任规则。
(4) 双边协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二节“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求中国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降低刑事执法门槛、建立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等。
(5) 核心特点:刑民行三位一体保护,强调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协同,通过司法解释不断细化认定标准,响应国际协议要求强化保护力度。

(二)美国法律体系

1. 核心法律文件

(1) 《经济间谍法》(ESI Act,18 USC §1831-1839):区分经济间谍罪(为外国利益)与窃取商业秘密罪(为商业利益),处罚力度严苛,法人犯罪最高可处罚金1000万美元或三倍侵权获利。
(2)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版):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
(3) 州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为州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提供依据。
(4) 核心特点:刑事处罚力度大,注重对外国主体侵犯本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打击,民事救济中支持三倍赔偿和临时禁令,强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企业技术优势。

(三)国际法律框架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39条要求成员方保护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规定权利人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禁止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获取或使用该信息。
2.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专门章节规范商业秘密保护,包括扩大责任主体、明确禁止行为、建立举证责任转移、降低刑事门槛、加强临时措施等,是中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双边规则。

(四)核心差异对比

对比维度

中国

美国

刑事处罚门槛

需达到“重大损失”(2025年司法解释允许以补救成本证明)

无需实际损失,故意侵权即可启动刑事程序

最高刑期

10年有期徒刑

经济间谍罪最高15年,窃取商业秘密罪最高10年

民事赔偿

填平性赔偿为主,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1-5倍)

支持三倍赔偿+律师费

管辖权

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

属地管辖+保护管辖(针对侵害美国企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体系

(一)民事救济

1. 中国民事救济

(1) 临时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禁止被告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和证据保全,法院可基于“紧急情况”快速作出裁定。
(2) 实体救济:停止侵害、返还商业秘密载体、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
(3) 举证规则:权利人需证明商业秘密构成、自身采取保密措施、被告有接触机会、被告使用的信息实质相同,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2. 美国民事救济

(1) 临时禁令:联邦法院可签发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侵权行为持续。
(2) 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侵权获利返还,故意侵权可主张三倍赔偿,同时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证据开示:通过Discovery程序获取被告侵权证据,强化权利人举证能力。

(二)刑事救济

1. 中国刑事救济: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如达到“重大损失”)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定罪量刑。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补救成本可作为重大损失的认定依据”,降低了刑事立案门槛。
2. 美国刑事救济:由联邦司法部(DOJ)提起刑事公诉,FBI负责侦查,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力度远高于民事救济,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

(三)行政救济

1. 中国行政救济:权利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可调查取证、查封扣押侵权物品、作出罚款决定,快速制止侵权行为。
2.美国行政救济:主要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介入,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配合司法程序形成保护合力。

(四)跨国救济特殊路径

1. 司法协助: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双方可开展证据交换、文书送达等合作,丁林伟案中FBI的侦查取证可能涉及跨国证据固定。
2. 引渡:中美之间暂无引渡条约,若丁林伟在中国境内,美国无法直接引渡,但可通过司法协助要求中国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平行诉讼:权利人可同时在中美两国提起诉讼,如Google可在美国追究丁林伟刑事责任,在中国针对关联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最大化保护权益。

五、中美跨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与判例解析

(一)跨国案件核心难点

1. 管辖权冲突:中美均可能依据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或保护管辖主张管辖权,导致管辖权冲突。
2. 证据获取困难:涉案证据可能分布在两国境内,跨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存在障碍。
3. 法律适用差异:中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标准不同,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4. 判决执行障碍:两国间缺乏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全面协议,生效判决可能难以跨境执行。

(二)典型判例解析

1. 中国判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案
案情:香港某开发公司起诉魏某乙、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主张被告窃取客户名单、专有技术并转移至关联公司,涉及中美跨境业务。
裁判要点:① 客户信息需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方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仅以“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足以主张商业秘密;② 跨国案件中,若侵权行为同时涉及香港地区及内地,内地法院对大陆境内的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③ 权利人需举证证明自身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56.html)。
2.美国判例:United States v. Liu Xiangdong(案号:1:18-cr-00467)
案情:前美光科技(Micron)工程师刘向东窃取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意图为中国公司服务,被美国法院以窃取商业秘密罪定罪。
裁判要点:① 即使商业秘密未实际在中国使用,只要存在“转移至中国公司”的意图,即可构成经济间谍罪;② 电子证据(如邮件、云端存储记录)可作为定罪关键证据;③ 跨国案件中,FBI可通过搜查电子设备、调取云端数据固定证据。
出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本案参考价值:丁林伟案作为2026年最新跨国商业秘密犯罪判例,体现了美国对AI核心技术的严格保护态度,其“云端窃取+跨国输送”的作案模式,为中美两国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证据固定、罪名认定的实践参考。

六、中美双法视角下丁林伟案辩护思路

(一)美国法律框架下核心辩护要点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抗辩

(1)秘密性否定:主张涉案技术信息部分已通过行业会议、公开专利文献披露(如检索Google公开技术白皮书、TPU芯片相关行业标准),不符合《美国经济间谍法》(EEA)中“非公众所知悉”的核心要求。可参照United States v. Nosal案(9th Cir. 2016)裁判逻辑,主张部分技术点属于行业公知常识的组合。
(2)保密性瑕疵抗辩:审查Google是否针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是否明确标注密级、是否对核心代码设置分级访问权限、是否存在员工越权访问的普遍现象。依据美国联邦法院判例,若权利人未对特定信息采取针对性保密措施,即使签订概括性保密协议,仍可否定商业秘密属性。
(3)价值性争议:质疑涉案信息的实际经济价值,如部分技术处于研发阶段未投入商用,未给Google造成现实损失,不符合EEA中“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

2.主观意图抗辩

(1)经济间谍罪主观要件否定:主张丁林伟无“为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谋利”的直接意图,其与中国科技公司的合作属于正常商业行为,未接受任何外国政府指令,不符合18 U.S.C. §1831条的主观构成要件。参考United States v. Hsu案(3rd Cir. 1998)对“着手犯”的认定标准,主张无明确犯罪既遂意图。
(2)窃取商业秘密罪明知性抗辩:主张丁林伟作为员工,基于工作职责有权接触涉案信息,其备份行为属于工作习惯,未意识到相关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不符合18 U.S.C. §1832条“明知信息具有秘密性”的要求。

3.行为性质抗辩

(1)合法授权抗辩:主张丁林伟的文件下载行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Google服务器日志未记录异常访问痕迹,不存在“超越授权”或“电子侵入”的情形。参照(2025)沪三中刑终字第123号案裁判要点,否定“非法获取”的行为定性。
(2)未实际使用抗辩:强调涉案信息未实际用于中国公司的产品研发或市场推广,未给Google造成实质损害,依据EEA“着手犯”制度,即使存在获取行为,也可主张从轻处罚。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辩护预备要点

1.罪与非罪界限抗辩

(1)损失数额争议:若案件移送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据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主张Google主张的损失数额包含无关研发成本,未扣除市场竞争、技术迭代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损失未达“重大损失”(50万元)标准。参考(2018)粤03刑终2568号案,质疑损失计算的科学性。
(2)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部分技术信息源于丁林伟的独立研发成果,提供其入职前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证据,打破“接触+相似”的侵权推定规则。

2.量刑情节辩护

(1)法定从宽情节:若存在认罪认罚、主动销毁涉案信息、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形,可依据《刑法》第67条、2025年司法解释第9条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参考(2025)粤01刑终1808号案,赔偿谅解可减少刑期40%左右。
(2)情节显著轻微抗辩:强调丁林伟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涉案信息未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有限,可主张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跨国程序抗辩要点

1.证据合法性审查:质疑FBI搜查电子设备、调取云端数据的程序合法性,如是否超出搜查令授权范围、是否侵犯丁林伟的隐私权,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主张排除非法证据。
2.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优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因丁林伟系中国公民,且部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抗美国的“保护管辖”主张。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报案材料框架(含涉外证据要求)

(一)证据清单(附证据目录及说明)

证据类别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份数

备注

权属证据

商业秘密载体(技术图纸、源代码等)

证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1

附秘点标注说明

非公知性鉴定意见书

证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1

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保密协议、保密制度

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1

附员工签字页、制度公示记录

侵权证据

服务器访问日志、下载记录

证明被报案人非法获取行为

1

需经公证固定

聊天记录、邮件往来

证明侵权意图及信息传输行为

1

涉外证据需经使领馆认证

关联单位产品技术分析报告

证明商业秘密被使用

1

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

损失证据

审计报告、销售报表

证明损失数额

1

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研发成本凭证

证明商业秘密价值

1

附发票、转账记录

(二)补充材料

1.报案书
2.报案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报案人身份信息、关联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4.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如美国境内获取的电子日志、证人证言,需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
5.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如行业专家意见、市场分析报告)。

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操作指引

(一)保密协议签订与履行要点

1.签订前:明确界定保密信息范围,对核心技术信息需单独列出秘点清单,避免概括性描述;
2.履行中: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并留存记录,每季度核查涉密信息访问日志,及时发现异常访问行为;
3.离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信息归还确认书》《竞业限制承诺书》,收回所有涉密载体并进行数据清理。

(二)刑事报案证据固定要求

1.电子证据:服务器日志、聊天记录、邮件等需原始存储介质保存,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固定,涉外电子证据需按《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办理公证认证;
2.鉴定材料:提前委托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报告,鉴定样本需经双方确认;
3.损失证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明确损失计算方法(如销售利润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等),符合2025年立案追诉标准要求。

九、结语

丁林伟侵犯商业秘密案集中体现了中美跨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矛盾与实践难点,其作案手段的隐蔽化、技术信息的高价值化、利益输送的跨国化,反映了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新趋势。中美两国虽在法律体系、保护标准上存在差异,但通过《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等双边机制,已形成部分保护共识。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救济”的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尤其是针对核心技术人员,需完善保密协议、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建立离职审查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强化跨国司法协作,统一证据认定标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核心知识产权,其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丁林伟案的判决警示我们,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核心技术的行为,终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构建公平、高效、协同的跨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中美两国共同的责任与使命。

附:
1.科技企业核心技术人员保密协议(必备条款模板)
保密协议
甲方(权利人):(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义务人):(姓名)
身份证号/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保密信息定义与范围
保密信息指甲方所有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信息:核心算法、源代码、芯片设计图纸(如TPU/GPU架构文件)、硬件基础设施方案、实验数据、技术参数、研发文档等;
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供应商资料、pricing strategy、市场推广计划、商业合作方案等;
其他经甲方明确标注“保密”的信息载体(包括电子文档、实物资料、口头披露信息)。
保密信息排除以下内容:
已通过公开渠道合法获取的信息;
乙方在未违反本协议前提下独立研发的信息;
依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
仅为履行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任何个人或第三方利益;
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电子文档密码、不向未授权人员披露、不私自拷贝或存储至个人设备;
离职时立即归还所有保密信息载体(包括删除个人设备中的备份),并签署《保密信息归还确认书》。
保密义务期限:自乙方接触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即使劳动合同终止,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第三条竞业限制(可选)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______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美两国境内的AI芯片、超级计算领域企业)任职,或自行经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______%,支付期限与竞业限制期限一致。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及惩罚性赔偿)。
若乙方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甲方有权向中美两国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境内履行部分)和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及《经济间谍法》(美国境内履行部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自愿接受协议约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报案书
报案书
报案人:(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报案人:
姓名:         性别:____ 身份证号/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
关联单位:(涉案中国科技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一、报案请求:
1.依法对丁林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
2.查封、扣押涉案侵权载体(包括服务器、电脑、移动设备等);
3.追缴丁林伟的违法所得;
4.追究丁林伟及关联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与理由:
1.报案人商业秘密权属情况:
(1)涉案商业秘密名称及内容(附技术秘点/经营秘点清单);
(2)研发过程及投入(附研发合同、设备采购发票、研发人员薪酬记录);
(3)保密措施(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保密协议、服务器访问权限设置截图、保密培训记录)。
2.被报案人侵权事实:
(1)被报案人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如劳动合同、岗位任命书、项目参与记录);
(2)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手段(如下载、拷贝、传输涉案信息的时间节点、电子日志记录);
(3)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的情况(如关联单位产品与报案人产品的技术比对报告)。
3.侵权后果:
(1)实际损失计算依据(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销售数据对比表);
(2)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评估(附第三方评估机构报告);
(3)对报案人经营造成的影响(如市场份额下降、研发项目停滞等)。
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报案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报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姚律师主办的重大诉讼案件典型案例(节选)

一、民商事诉讼案件:共代理民商事案件87件,胜诉79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累计4.59亿元。以下为部分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

(1)股权类纠纷典型案件:

代理某涉案标的1.47亿余元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充分采用和结合刑事侦查取证思维和方式,深挖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完整的证据链条,发挥严谨的逻辑思维和雄辩力,充分引起合议庭全体法官的支持并据此采纳全部主张意见,为当事人拿到全部价值1.47亿元的A股股票。

(2)婚姻家庭类典型案件:

某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案件,当事人本案中先后更换3名律师,均被法官告知:为避免败诉建议撤诉。当事人几经周折找到姚律师,代理本案后,姚律师认真梳理证据材料,进行充分且严谨的法律研究,针对案件进展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严谨科学的诉讼策略,采取补充证据、关联诉讼、引导对方为我举证和设置举证责任分配等诉讼技术,将对方引入自证逻辑缺陷导致其举证失败,并因此导致对方走向诉讼败局,经过10余次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程序后,为当事人挽回诉讼败局,获得合议庭及院审委会对我方诉讼请求的全部支持,为当事人争得1100余万元的利益。

(3)死胎国际运尸案:

本案为共和国建国以来首例且截至目前的唯一案例。意大利国际当事人C女士在上海某医院诞下一名女婴(死胎),医院鉴定该胎儿28周时尚有生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按医疗废弃物处理,而根据意大利法律规定,胎儿28周有生命特征应被视为民事主体,且C女士系基督教家庭,胎儿应按教规安葬。C女士先后到17家律所咨询,均无法办理,后经多方介绍找到姚律师,姚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可以代理。接受代理后,经一周的法律研究,制定了合法且可行的法律方法,指导并配合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局7家相关单位办理相应手续,圆满完成了C女士将死胎运回意大利安葬的委托任务。

(4)证券行政诉讼案件:

M某、A某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局分别被处以罚款1.44亿余元和88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A某委托姚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姚律师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公开听证,经过一周的阅卷和深入的证据和法律研究,姚律师出席听证会,对证据、法律和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申诉主张,将证监局代表及其代理律师驳斥得哑口无言,争得了全体听证会主持人和出席人员的支持和理解。

(5)公司诉讼类案件:

当事人Y某为公司出资3000万元,三年后该公司实际盈利但财务无利润、不分红,发现法定代表人L某个人资产快速增长,怀疑L某侵占公司资产,要求查账被拒。Y某委托后,姚律师设计并启动了股东知情权之诉,诉讼中调查L某确有转移公司资产至其隐名控制的M公司,但无法证明其转移至个人名下,因此启动了职务侵占刑事程序,经报案后,警方调查发现L某利用有限公司+有限合伙+资产交易等组成的多层复杂结构转移公司资产合计人民币2.37亿余元至其个人控制,只留给公司1.17亿余元的债务。经过多层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多种类法律手段,追究了L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为当事人Y 挽回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

(6)破产清算案件:

代理的某公司清算债权申请案件中,姚律师经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某的优先债权占破产清算剩余资产93.5%,但存在重大缺陷,经积极调查后发现,该优先债权存在法律上归属于普通债权的较大可能性,因此建议当事人提取代位诉讼,经过艰苦的另案诉讼,将该债权优先权撤销,为当事人争得了782.9万元的利益。

二、刑事诉讼案件

姚荣武律师深度研究刑事法律体系,尤其注重职务犯罪案件、公司刑事案件、金融刑事案件和证券刑事案件,并以高度专业水平及对法律负责、对当事方负责的精神办理刑事案件,先后代理各类刑事案件119件,其中刑事维权案件成功率100%,刑事辩护成功率100%。以下为部分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1)刑事维权部分案例

某公司经审计发现,员工刘某某工作中有大量资金支出,但相应的开支却存在对账不准确的现象,经咨询姚律师并经查阅相关交易及财务资料,发现刘某某存在职务侵占的重大嫌疑,遂委托姚律师代理维护公司权益,姚律师经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并调查相关证据后,深入研究相关证据后报案,警方认为构成犯罪,对刘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追回了全部被侵占款项,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77.8万余元

(2)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维权部分案例

某科技公司拥有价值人民币1798万元的未注册软件,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在公司申请注册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时发现,该软件著作权已被D公司抢注,经分析发现,该注册软件源代码与公司源代码一致,遂委托姚律师进行维权;姚律师经查阅相关资料和调查发现,离职员工吴某、王某具有盗窃转移源代码的重大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D公司有收买吴某、王某盗窃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公司根据姚律师建议,决定申请撤销注册的同时报案,经姚律师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与警方进行法律意见交换,警方认为吴某、王某及D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立案,并将吴某、蒋某等3人逮捕。刑事判决生效后,姚律师同时代理民事诉讼起诉蒋某、吴某及D公司,为公司争得5倍损失共计899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款。

某制造业公司在细分领域居于龙头地位,市场占有率超过30%,其商标被业内广泛认可。2021年开始,市场出现假冒该公司商标的同类产品并销售至该公司客户,导致该公司销售大幅下滑,销售收入逐步降低至原销量的23%以下。2025年春,该公司发现市场出现假冒其商标的情况后,与姚律师进行了对接,讲述了被侵权的情况。姚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刑事打击排除不正当竞争。开始合作后,姚律师陪同客户跨越四省多地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证据后报案。经报案后,山东某市公安机关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13条和214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决定予以立案,并对已经获知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并分别于2025年10月和11月分别对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现该案仍在继续追究相关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中。

(3)刑事辩护部分典型案例:

L某系Z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因Z公司与刘某进行合作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提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系统、工具罪被某地警方逮捕,家属委托后,姚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多轮会见和了解案情,经认真分析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L不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提交申请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存疑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L某取保候审,该案移送起诉后,姚律师经多遍阅卷并进一步分析相关证据,进一步坚定了L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向办案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姚律师的辩护意见,解除了对L某得取保候审并做出免于起诉的结论。

朱某某系某公司股东,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一审辩护律师系有百万粉丝的网红律师Z某某,Z律师主张朱某某无罪并进行了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为Z律师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判决朱某某构成犯罪并处以较重刑罚。二审中,当事人家属认为Z律师辩护未发挥作用,解除委托后委托姚律师,姚律师经分析案件,认为Z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但是对证据、事实及法律分析部分存在重大错误,遂进行了相应的纠正,经过艰苦的二审辩护,二审判决朱某某不构成犯罪并当庭释放

某房地产公司创始人郑某某将多年积累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7亿余元投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中,投资人设计法律陷阱以2000万元的投入获得控股权,后操纵该公司供应商某建筑公司报警以合同诈骗罪对郑某某追究了刑事责任,在郑某某身陷囹圄期间将公司房产尽数抛售并关闭公司,导致郑某某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并产生了28亿余元的损失。接受委托后,姚律师对刑事案件成功申请了再审,郑某某被判无罪;同时启动了民事诉讼,为郑某某追回损失人民币21.79亿元。

2025年10月6日中秋节晚,某民营企业老板田某因帮助购买虚拟货币(USDT币)被福建某市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带走并刑事拘留,10月9日,当事人家属委托姚律师作为辩护人,姚律师经会见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后,经充分分析该案的特点和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该案无证据证明田某构成犯罪,向办案机关提出田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但经了解,该案系该地公安机关个别民警为当地具有影响的某人挽回其炒作比特币爆雷产生的所谓“损失”,擅自利用职权立案并嫁祸追究合作关系人刑事责任的虚假立案行为,无视姚律师主张的事实和法律规则,拒绝对田某取保候审。后该案提请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姚律师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充分列举事实和证据,严密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义正词严地指出该案系滥用职权擅自立案追究无辜人员刑事责任的一起性质恶劣的非法事件,要求检察机关立即纠正错误,释放当事人田某。该地检察机关经认真听取意见和核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立即对该案进行了纠正,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立即释放的决定。当日下午,田某被立即无罪释放。

2025年8月,山东某地监察机关约谈上海某民营企业家胡某,要求其讲清楚与涉嫌受贿罪的郑某交往的相关情况,胡某遂联系姚律师进行咨询,姚律师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事实情况的咨询,并陪同与约谈监察机关见面,经姚律师与约谈监察机关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胡某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后,对胡某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使得胡某未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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