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因用水纠纷引发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促成申诉人与被不起诉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两年前,王某因耕地浇灌用水问题与许某某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许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许某某致伤的原因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的行为与许某某的损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遂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许某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阅原案卷宗全面细致审查,认为原案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办理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未得到实质性化解,若就此结案,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检察官考虑到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当事人并无矛盾积怨,存在和解的基础和可能。因此,在厘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检察官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向许某某阐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解答其最关心的民事赔偿问题。检察官释法说理后,王某也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提出愿意赔偿许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
检察官向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反馈王某的赔偿意愿,邀请双方到检察院面对面沟通。
经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向许某某诚恳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2万元,许某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申诉。


